丁鲁:赞同与解释
读文艺报今年7月7日“文学评论”版叶橹先生《流变的诗体,不变的诗性》一文,作为一个白话格律诗的研究者和实践者,我对他的许多批评其实是很同意的。所不同意者,是他把一些毛病归结为所有格律论者的主张。 文章说:“语言肯定是决定一首诗的成败的第一要素。”“我并不想把现代诗同旧体诗作为一种对立的存在看待,即使在现代诗范畴,我也从不把自由诗和格律诗置于对立的地位。”还有一些别的话,都使我深有同感;但也有些问题是需要加以解释的。一、内容和形式的关系
文章说:“在探讨现代诗存在的问题时,人们为什么总把‘形式问题’视为第一位的关注热点呢?我想不外乎就是用旧体诗那一套规矩来衡量它的。”
其实并非如此。内容和形式,是矛盾的对立面,二者不可分割。即使是自由诗,也有它的形式问题,这在国外已经成为公论。
对黑格尔“内容决定形式”的错误解读在我国长期被认为马克思主义理论,助长了“反‘形式主义’”的错误观点,妨碍了人们对诗艺的追求,却从未大张旗鼓地拨乱反正。其实黑格尔只是强调二者必须相互适应。正如他在《小逻辑》中所说:“内容非他,即形式之转化为内容;形式非他,即内容之转化为形式。”(着重点是原有的。)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还说过:“为了能够从纯粹的状态中研究这些形式和关系,必须使它们完全脱离自己的内容,把内容作为无关重要的东西放在一边……”
可见诗歌形式的研究并没有错,也不是用旧诗那一套来衡量的结果。目前中国新诗在形式方面的确问题很大,惹人注目,也是大家看到的。
二、两种格律观
从闻一多的格律倡导开始,对白话诗的格律问题,一直就有两种完全不同的认识。
一种看法是:格律规则是由倡导者提出来规范诗人的创作的。闻先生本人只是用来规范自己的创作,后来一些人就把它扩大化了。
另一种看法是:格律是诗歌自身发展中产生的,文人在其中只起了推动作用。
根据第一种认识,一些人往往匆忙上马,对诗歌形式各自提出主张,问题还没有研究透,就用来限制别人的创作,把自己当作诗人的老师。有人还提出各种“限”,如“限字”呀,“限顿”呀等等。有人搞“几言几顿”之类,越分越繁琐。但这些朋友并非叶先生所说的“何其芳们”。(何先生当年提到的问题其实很浅近,他在这里是代人受过了。)
根据第二种认识,就是别急于上马,要先把问题研究透,特别是要从语言学角度研究透;格律论者不是诗人的老师,而是诗人的助手和朋友。如果想用自己的主张来规范创作,只能规范自己的创作。自己拿不出叫人信服的东西来,说什么都是没有用的。闻先生的倡导之所以至今影响深远,是因为他拿出了像《死水》这样的名篇;何先生就没有做到这一点,他的创作并没有为其主张树立典范。
三、两条行动路线
应该说,从闻先生提出“三美”开始,格律倡导的方向就出了毛病。“三美”中,“图画美”只是词汇问题,已由他自己指出。“音乐美”当然不是指歌唱而是指声音的美感,这是与格律有关的正题。最成问题的是“建筑美”。 诗歌是语言艺术,讲的是声音美,和怎样去“码字儿”本是两回事。把它们联系到一起,相当牵强。闻先生是性情中人,一拍脑门子想出这种说法,也在情理之中。别人跟着走,就缺分析了。中国古典诗歌历来像文章一样接着往下写,用不着像西方诗歌一样分行,哪有什么“建筑美”?即使分行以后像方块儿,那也只适合于五、七言一类句式整齐的诗体,和词曲无关。 所谓“建筑美”,和后来林庚先生的“建行”说一样,都是谈的诗歌的整体结构。
搞整体规范,毛病有二:一是容易留下许多没有研究到的死角;二是限制了诗人活泼泼的创造。
如果把诗歌作品比作建筑物,整体规范就是它的设计蓝图。谁是设计师呢?不是、也不应该是格律倡导者,而应该是诗歌的作者,即诗人。叶先生反对搞这种蓝图,是完全正确的;但他以此为理由来批评诗歌形式研究,却是上当了。
诗歌建筑物是由诗歌的“砖头”(即词语和节奏单位)之类构成的,还有诗歌的“砌墙法”(怎么理顺诗行的节奏),我们至今都还没有研究透呢。这是格律研究者们责任所在;许多人却看不到,把力气用在越俎代庖地为诗人设计建筑图纸,当然不容易受欢迎了。我们还是努力解决该解决的问题吧!——这就是我所说的第二条行动路线。
四、两套工作方案
闻一多先生之后,白话格律诗必须计算每行的字数,似乎成了某种定论。其实这只是一派人的观点。这一派里头有一种做法是只管字数;另一种既计算字数,又计算节奏单位(所谓“顿”)的数目。前者不能保证节奏整齐,不必多说。后者在某些人的笔下也往往出现节奏上的问题,如只注意“砖头”数目而不注意“砌墙法”,因而无法保证诗行节奏的流畅。即使节奏流畅尚可保证,有时又出现语言风格方面呆滞或过于苟简之类的问题。
另一种办法不是作“一揽子”的全诗或全行的综合性设计,而是专注于分析性研究。首先研究什么是节奏单位的“砖头”,然后研究怎样把它们连接为流畅的诗行节奏。至于诗歌的整体设计,则留给诗人自己去考虑。——我个人就赞成这种做法,并以自己的翻译和创作作为实践。到底哪套办法对?我相信时间将会作出回答。
五、关于汉语节奏和中国诗歌节奏的研究
有的朋友觉得按照以上第二种思路,似乎没有什么可以研究的了。其实,可以研究的东西多着呢!我这里只以节奏单位的研究作为例子来说说。
从闻一多先生开始,就用“音步”来为格律诗的节奏单位命名(闻先生把它叫做“音尺”);后来人们又谈“顿”。(其他和语言学上已经通行的术语相混淆的命名,像“音组”呀,“音节”呀,这里就不提了。)许多人以为这不过是给个名字,其实“音步”和“顿”本身是有特定含义的;用在中国诗歌,用在是白话的格律诗,是否合适?还需要慎重考虑。
“音步”是英文foot的译名。它原来是什么意思?西洋诗的节奏,英文叫rhythm,但还有一个单词叫做metre,它们一样吗?——中国诗歌理论界似乎没有深究过。
Rhythm是指全句或全诗波浪起伏似的律动;以“节奏”作为译名,是准确的。节奏分为两类:一类是散文节奏(自由诗就是用的散文节奏),一类是格律诗节奏。二者的区别,在于格律诗节奏建立在“节奏单位”的基础上;而散文节奏中不存在这种单位。Metre所指的,就是构成格律诗节奏的这种单位。 所谓foot又是什么呢?
西洋格律诗中,我们最熟悉的是“音节——重音诗体”。它的节奏单位既要计算音节的数目,又要确定重音的位置。比如“轻重”律,每个节奏单位由 “轻”和“重”两个音节构成,整行诗就是“轻重、轻重”地延续下去。这种节奏单位,才叫做foot(即“音步”)。但西洋格律诗除“音节——重音诗体”之外,还有一些别的诗体。它们也有自己的节奏单位,构成的方式却和“音步”不同。而各种不同特色的节奏单位,总称就叫做metre(可译为“节奏单位”)。 欧洲语言一般具有力重音,总是突出重音音节;这种语音特点和汉语是完全不一样的。一些人发现使用“音步”并不合适,就从古典诗歌的吟诵方式中找到“顿”这个术语。但“顿”虽然适用于古典诗歌,对白话格律诗却同样显得格格不入。这首先因为白话诗歌的朗读已经不使用古典诗歌的吟诵方式,没有那么些拖音和停顿;而且诗律的节奏构成和节奏分析,与诵读的节奏处理不能视为同一件事。前者是一种模式化的研究,需要有公认的标准;而诵读的节奏处理完全凭诵读者的主观意愿,过于自由,无法形成标准和规范。
诗律节奏的进展依靠的是语言节律的研究。可是在汉语研究中,节律至今仍是一个薄弱环节。有的教科书搬用诗歌界“音步”和“顿”一类名词,甚至把它们用到散文节奏中,抹杀了两类节奏的区别。
所以,汉语节奏和中国诗歌节奏的研究,是我国语言学界和诗歌界的共同任务;也只有依靠共同努力,才能解决。
六、关于中国诗歌的基本理论
诗歌理论和其他学科一样,需要有一套最基本的名词术语和定义,才能建立起来。这就是它的基本理论。而诗歌形式的研究,也必须建立在诗歌基本理论的基础上。可惜中国百年来的理论建设始终忽视了这个基础。这里恕我拿叶先生文章中的某些说法作为例子。
首先,“现代诗”作为术语,就值得商榷。“现代诗”应该是指现代的诗,它也应该包括文言诗在内。像鲁迅的文言诗,总不能把它们打入古代吧?
其次,究竟什么是自由诗,什么是格律诗?它们的分界线在哪里?什么又叫做“自由体”?它是自由诗还是格律诗?——这些问题是百年来的中国新诗遗留下来的,不是叶文中独有。但叶先生似乎采取了“从众”的态度。比如他说:“旧体诗在魏晋以前,是并没有那么严格的规矩的,因此基本上也可以看成是自由体的诗。”如果自由诗和格律诗有了明确的定义和界线,这个“自由体”又是什么呢?要是承认“韵”是一种格律因素,也有必须遵循的规范,魏晋以前的古典诗歌至少就该被承认为半格律诗而不是什么自由“体”。(至于文中说词曲的出现是“基于对内心世界的更广阔的自由表现”,我想也是一种误解;因为词曲都是先有乐谱后填词的,四声的要求非常严格,绝不比五、七言诗更自由。)
叶文还说,自由诗具有“无限可能性”。恕我直言,哲学的普通常识告诉我们,这种无限的可能性是没有也不会有的。说自由诗充分体现了“诗的追求自由的精神”,也是把内容和形式简单地挂钩。
有关诗歌基本理论的问题尚多,此处无法一一谈及。
以上浅见,谨就正于叶先生和诗界专家及广大诗歌爱好者。
说自由诗充分体现了“诗的追求自由的精神”,也是把内容和形式简单地挂钩。——然也!
此文批叶,可与拙文并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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