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格律体新诗的结构三分法
这样归纳划分格律体诗的结构,几乎可以囊括古今所有诗歌类型(继续支持格律体新诗的结构三分法):整齐式:包括句对仗式和节整齐式及篇整齐式,以及整齐式内夹杂个别长短句式;
参差式:包括节独立式和节反复式及节组合式,以及长短句式中夹杂个别整齐句式;
复合式:包括一节参差式跟一节整齐式的组合形式,多个整齐式节跟多个参差式节的组合形式,以及整齐句式跟长短句式均衡构架的单节或多节组合形式。
仔细思考过后,还是觉得“整齐式内夹杂个别长短句式”应该算是整齐式的一个节奏微调的变式;“长短句式中夹杂个别整齐句式”也应该是参差式的一个节奏微调的变式;而复合式就包括了“一节参差式、一节整齐式的组合”、“多个整齐式节跟多个参差式节的组合”以及“整齐句式跟长短句式均衡架构的单节或多节组合形式”。
以上只是对关于格律要素之一的结构的划分(由重庆诗人万龙生先生首先提出),并不是说有如此结构的分行体就一定是格律体诗歌!格律体诗歌必须还要从节奏、韵式、声律和结构上共同去界定,单凭格律要素的某一个方面想要严谨地界定何为格律体何为自由体,那样是很不科学的!
完全赞同!
希望各位同仁努力创造出各种体式的格律体新诗作品!
问好。细看了,学无止境,够得学呢。
慢慢学习!问好老师!
每一条信息后面都被人塞进去了广告代码,一条一条清理好麻烦,后台有屏蔽和批量处理功能么? 万老师的“结构三分法”从一首诗歌的整体形式上高屋建瓴地进行了归纳概括,囊括了几乎所有能模拟出来的节奏合律之诗歌所能表现出的外在形式!作为结构划分的基础,是非常合理的! 节奏、结构、韵式、声律,应分开定义和分析,不要搅到一块儿把理论弄得那么复杂和晦涩!!! 我在《古今中外诗歌格律发展史的启示》一文里提到:
“可能大家没有注意到,宋词和元曲里,占绝对优势的形式,既不是整齐对称式,也不是参差对称式,然而它们都是极富音乐美且极具民族特色的格律诗,如果把这些优秀的体式排除在外,岂不是古典格律体的极大损失?这些体式最值得格律体新诗借鉴,如果咱们的格律体新诗也有这么丰富多姿的新格律体式,难道不会极大地增强格律体新诗的表现力吗?”
这段话就指出了现时的“三分法”的不足,因为它把古典诗歌里各段之间不对称的格律诗歌完全排除在外了,而这一部分诗歌在宋词和元曲里占绝对优势。
思无邪先生您自己也回贴说:“这正是我几年前硬加入‘参差式’中讨论的‘结构完全不对称但节奏合律型’!它一样有它的外在结构,只是自由且不对称罢了!如果要谱曲成歌曲,那么一样可以模拟出第二阕。是谁定义为‘参差对称式’的?三分法的名称里我从来就不加‘对称式’这三个字!我早就反对过把‘对称’作为格律体新诗的一个根据!诗体的特征不可能抛弃结构这一项,否则,我们几千年来的国粹诗歌体裁的外形特征不就成了一无是处的笑话了?这是多么荒唐的结论!”
可见思无邪先生是坚决反对三分法的,特别是坚决反对“对称式”〔即“参差对称式”〕,为什么先生这篇文章却一反自己的主张,自相矛盾地支持三分法了呢?
请注意,万龙生先生三分法的最早名称是“整齐式、对称式和综合式”,是我根据“整齐式”也是对称的,既然整齐式和对称式都“对称”,那么复合式也必定对称了。所以建议称之为“整齐对称式、参差对称式和复合对称式”的称呼。这一建议被万先生采纳了。
对称本来也是万龙生先生三分法客观遵守了的规律,只是没有明确点出来,为什么我建议把“对称”名副其实地加到这三个名称里面去,且被万先生采纳了,此举竟然变得“荒唐”起来;如果真的是“荒唐”,您自己为什么却又自相矛盾地支持起这一“荒唐的三分法”了呢?
不理解。
此外,宋词元曲虽然大部分长短句体裁不是三分法里的“参差对称式”,但不等于它们的节奏结构里不存在“对称规律”,恰恰相反,只是对称的方式灵活一些罢了。
等我有空了,将写一篇《宋词元曲节奏美初探》,作比较深入的探讨。
孙逐明 发表于 2016-10-5 09:37
我在《古今中外诗歌格律发展史的启示》一文里提到:
“可能大家没有注意到,宋词和元曲里,占绝 ...
孙老师,我反对以“对称”来界定格律,就是因为从许多节奏合律而形式不对称的词曲的朗诵中体会到了比整齐式还要自然和谐的节奏律动的美感。但与三分法并不矛盾,三分法不加“对称”俩字就一切OK。整齐式、参差式、复合式这几种结构形态是客观存在的,虽然只是外观,还不是诗歌音乐性的本质,但其对于作者从整体形态上去把控诗歌创作的分寸还是简单、直观、明了的。诗歌格律要素不能缺了第一眼的外在形态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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