究竟是谁应当尴尬?
赵青山先生在这篇妙文里把“相体裁衣”与“三分法”等同起来,把所有三分法写作的诗歌全纳入“自律体”,岂不是滑天下之大稽?.
不“定言、定行和定韵”是不是“自律体”且不说,东方诗风的那一篇文章谁规定过过“三分法”不能写作赵先生鼓吹的“定言、定行和定韵”的诗体?东方诗风和中国格律体新诗网按照“三分法”写作的“定言、定行和定韵”的定型的所谓共律体诗体还少吗?
赵青山先生还在这篇妙文里论述共律体时说:
共律体追求新格律诗体的定型性,这两种诗体共同构成了现代格律诗体的完整框架。这段论述的另一层重要意义在于:通过对节、行、字、声(韵)的限定,提出了共律体新诗(包括固定诗体)节、行、言、韵的限定性,即定行、定言、定韵是判定共律体的基本标准。
从理论上讲,定行、定言、定韵的诗体,是标准的固定诗体。但是在具体的创作实践中,产生了多种单纯性的定行诗、定言诗、定韵诗。 定行诗以诗行固定为最高美学追求。一首诗中,诗行是固定的,但对每句诗的字数没有明显的要求,或固定,或不固定。新诗定行诗主要实践有一行诗、二行诗、三行诗、四行诗、五行诗、六行诗、七行诗、八行诗、十行诗、十二行诗、十四行诗、十六行诗、三十六行等。 定言诗以字数固定为最高美学追求。一首诗中,每句诗的字数固定,对行数没有明显的要求,或固定,或不固定。创作实践中,从二言、三言、四言、五言、六言、七言、八言、九言、十言、十一言、十二言、十三言、十四言、十五言、十七言等,新诗人都有成功尝试。 定韵诗就是规定一首诗中,诗句的固定位置上必须要有相同或相近的韵脚。严格来说,定韵是格律的必要条件。一般情况下,定韵是作为新诗格律的一种主要要素,存在于定言、定行等新格律诗中,但也有一些新诗人利用韵律来布局谋篇,结构诗体。如诗人纪宇创作的长诗《’97诗韵》,主体部分的全部结构就是汉语诗韵。诗韵的十八个韵部,是诗的十八章。以诗韵的十八个韵部界定长诗的章目,以诗韵传统中形成的韵目排列顺序作为长诗章节的目次,每个韵写一章,成为定韵诗的经典诗例。
赵先生的所谓共律体诗歌,仅仅归纳了“三分法”里的整齐对称式形式法则,根本没有涉及参差对称式和复合对称式的形式法则,难道赵先生鼓吹的自律和共律理论,根本不允许写作参差对称式和复合对称式不成?据我所知,黄淮先生就写了不少参差对称式,难道它们不是格律体诗歌不成?
赵先生又说:共律体追求新格律诗体的定型性。请问赵先生,难道先生鼓吹的共律体“一行诗”和“三十六行诗”,以及“十七言诗”已经定型了不成?黄淮先生很多传统四言诗、五言诗和七言诗,自诩为自律体,怎么在赵先生的论述中一下子就全部变成了共律体了?
赵先生洋洋得意地嘲讽“这种‘三分法’理论的尴尬不应该是自己的错”,我不知道究竟是谁应当尴尬而脸红?
此外,定型诗与不定型的边界究竟在哪里?你们有可行性的识别方法没有?〔据我所知,连黄淮先生自己写的所谓自律体典范之作,究竟是共律体还是自律体,黄淮先生和赵青山先生从来没有说清楚过〕根本没有可行性的分类方法,自律体和格律体的区分岂不是一笔糊涂账?大家完全用不着去看我所写的《“自律共律”理论的再批评》八则,光是这个最起码的分类标准,且听赵青山先生自圆其说的解释吧!
如果解释不了,究竟是谁应当尴尬呢?
根本没有可行性的分类方法,自律体和格律体的区分岂不是一笔糊涂账 请参看《“自律、共律”理论的尴尬》一文
http://df.xlkf.cn/thread-4943-1-1.html 同意孙老师观点。为青山兄这么多年耳濡目染“格律体新诗”,但仍未领悟这一形式的实质不解。个人认为,青山兄受某些观点潜移默化的误导过多了,纠结于自律与共律的表象概念,建议破位反思看看。 格律体诗歌,不管是古典格律诗词还是格律新诗,它的定型形式都是由多个格律要素组合而固化的,只要是形成格律系统的要素为大家所遵循,这就是共律形式,没有绝对独立的自律形式。我们创作的任何一首自以为是“自律”体的诗歌,其实质仍然是遵循共同格律要素的共律体了。因此,诗歌本不应该存在“自律体”一说。自律一说的确容易迷惑初学者,而且很难纠偏,诗家则不应犯这样的错误。 自律共律理论还一个致命伤,他们只论字、行和韵,从来不提音步或音顿〔或音尺、字组等等〕,音步或音顿是格律体诗歌的核心,是五四以来任何一个新诗格律理论体系重点阐述的关键法则,不知为什么自律共律理的倡导者连这点起码的常识都不知道?真要是严格按这种错误的理论,怎么可能写出合格的格律体新诗来呢?
实际上黄淮先生自己的诗歌创作主要就是根据字数和音步对称的法则写的,可见作者自己的创作和自己的理论是完全脱节的。 晓曲 发表于 2015-12-17 22:50
格律体诗歌,不管是古典格律诗词还是格律新诗,它的定型形式都是由多个格律要素组合而固化的,只要是形成格 ...
晓曲兄,久未联系,安好?
我觉得兄对自律的理解也不一定完全正确。
自律,在百度百科中的解释为:“指遵循法律并以此为基础进行的自我约束,是一种理论意义大于实际意义的规范自身的手段。”在百度词典中的解释为:“遵循法度,自加约束。”
我以为,自律是一个社会学意义层面的概念,首先应该看这个概念在社会学意义层面是否存在。如果不存在,自不必多言。如果存在,再看它是否适用于诗学阐释。
一、在社会学层面,自律肯定是存在的。现在经常讲,要廉洁自律。就我的理解,自律主要是针对道德层面的。道德层面的规定性是约定俗成的,是社会学意义的自律标准。可遵守,也可不遵守,没有绝对的规定性,要靠自觉意识之后的行动,并且自律的程度完全凭个人的素养高低来确定。在道德层面,有标准,有目标,但缺乏约束力。
二、在社会学层面,共律肯定也是存在的。我的理解是,法律层面的约束就是社会学意义的共律。法律,是社会确定的个人和团体行动的共同准则。无论你素养高低,必须遵守。所以说,法律具有强制性,也具有很强的约束力。
以此推论,兄所说的“没有绝对独立的自律形式”就值得商榷。因为自律不是仅指完完全全的没有任何限制的个人主观行为,而是指在某些具体规定性以内,个人或者团体的自我约束行为。
自律共律能否适用于诗学阐释。诗歌也是社会科学,只要两者之间具有类比性,自然可以运用社会学概念加以阐释。
创作不定型新诗,诗行整齐、诗节对称、押韵规律、图像特征等格律要素,和社会学的道德标准相似,只是一种宏观的约定俗成的自律标准,大家遵不遵守,遵守多少,完全凭借诗作者的自我约束。自律诗对诗作者而言,有标准却没有任何约束力。
但创作定行诗、定言诗、定韵诗这些半定型诗,无论你情愿不情愿,你要写八行诗,写出七行不行,写出九行更不行。所以说,共律诗对诗作者而言,有标准也有强制性的约束力。
因此,两者具有相当强的类比性,社会学的自律共律概念应该是适宜于诗学阐释的。
理论就怕“认真”二字。
我们来看,近体诗之所以称为格律诗,不是因为它在声韵、节奏等方面的规律性,更主要的是因为它具有律诗、绝句这样的诗体固定性。具有固定特征的规律性诗体,被称为格律诗。如果按照兄的推论,没有绝对的自律,那么兄所倡导的整齐式、参差式、复合式、定行诗等就是共律体。 共律体只有规律性,而没有固定性。它的诗体是不固定的。其实质应该是共律体新诗,再把这一类型的诗体称为格律体新诗恐怕就不合适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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