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谈“半逗律”(旧作)
·也谈“半逗律”“半逗律”是林庚先生引进的一条诗句(古诗)/诗行(新诗)结构的重大规律。这不但是他对诗歌理论的一大贡献,而且他也将其用于自己的 “九言体”新诗实践,取得成效。后来他又把这一理论推及十言的“五-五式”诗行。半逗律起源于法国诗歌。法国十七世纪古典主义诗论奠基人波瓦洛在他用诗体写成的被推崇为古典主义诗典的《诗的艺术》中,提醒诗人必须遵守的规则——“半逗律”: 你只能贡献读者使他喜悦的东西。对于诗的音律要求应该十分严厉:“经常把你的诗句按意思分成两截, 在每个半句后面要有适当的停歇。”——引自程文博客林庚即将这个原理用于中国诗歌,把一个诗句(古诗)/诗行(新诗)从中划分为前后两个部分。如古诗的五言句是上三下二,七言是上四下三,至于四言当然是二-二结构;而新诗的九言行是五-四或四-五,而十言行则是五-五、六-四或四-六式结构,其中“六-四式”在我国曲艺和戏曲唱词中是广泛使用的。他是从古诗入手研究新诗行内结构的,无疑是一个重大发现,对于新诗的格律建设具有积极的意义。不过,我们不宜把半逗律看做一条带有普遍性的规律。就以古诗为例,半逗律很显然就不适用于三字句(不可分)、六字句(一般是二-二-二,如“古道-西风-瘦马”,“却道-绿肥-红瘦”),而十字句则是“三逗”了:“君不见-黄河之水-天上来”。再说新诗,最适合运用半逗律的当是九言、十言的诗行,但是即便是九言、十言,因为白话比之文言有所不同,就灵活多变,不似古诗的五言、七言句那样具有确定性,似乎也没有必要规定必须采用上下两部分大致均分的方式(如九言行的三-三-三行式,就不能以半逗律划分)。至于其他的行式,十言以上就更为复杂,而五、七言行式又不宜如同古诗那样划分成两个部分(那样就成为民歌体或“新古诗”了)。之所以作如上简单的分析,不是贬低半逗律的意义,而是指出半逗律的局限性,免得不分青红皂白,用半逗律去衡量、规范诗行,而形成偏差,产生疑惑,影响创作。试以我最新一首七言八行诗为例说明这个问题: ·听涛天风从林梢走过拨响绿海的涛声我就像/一条小鱼正在这/海底潜行 潜行在/深深海底感受绿海的搏动竟想变一只飞鱼跃上碧蓝的天空除三、四、五行是三-四结构,可以“上三下四”的半逗律视之,其他诗行就不符合半逗律,而且也没有必要那样去要求,甚至去“改造”。半逗律与“大顿”说大同小异,是格律体诗歌句式(行式)内部结构的一种共性。但是,并不是所有诗句(行)都宜于以此分析。
例如诗经的四字句,本来就只有四字、二步,再讨论什么半逗、大顿就没有意义了。
再比如九言行的333结构,又怎么一分为二呢?
当然有的长行例如15言行式,可以按大顿划分为555三个大顿,而半逗律就派不上用场了。
再说“大顿”,有大就有小,它是由顿(音步)合成的,又怎么能生生地扼杀顿(音步)的客观存在呢?
诗酒自娱 发表于 2016-12-17 16:07
半逗律与“大顿”说大同小异,是格律体诗歌句式(行式)内部结构的一种共性。但是,并不是所有诗句(行)都 ...
请看我的《汉语音节诗概论》的定义:
音节诗的节奏单元是“意顿”〔又可称“大顿””〕。
汉诗节奏单元“意顿”的定义如下:意顿是具有明显的、可调控的、符合朗读习惯的自然停顿的语义群。
本来可以只称”意顿“而不称”大顿“,是因为大家以前这么称呼惯了,就留下了。正如”白菜“并不是”白色的菜“一样,”大顿“并不非得是”大“的顿,而是指”具有明显的、可调控的、符合朗读习惯的自然停顿的语义群“。这种约定俗成的名不副实的名称在语言学里和古今现实中是允许的。
单个汉字本身就具有表意功能(外来翻译词除外),以意顿划分本身就是伪命题!而为符合朗读习惯作为诗歌节奏划分是伪命题中的伪命题,扯上语言学更是牵强附会。 汉字一个字就是一个音节,音节诗无异”汉字诗“。
由此,我们也可以得出”音节文“、”音节剧“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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