究竟是谁应当尴尬?
赵青山先生在这篇妙文里把“相体裁衣”与“三分法”等同起来,把所有三分法写作的诗歌全纳入“自律体”,岂不是滑天下之大稽?.
不“定言、定行和定韵”是不是“自律体”且不说,东方诗风的那一篇文章谁规定过过“三分法”不能写作赵先生鼓吹的“定言、定行和定韵”的诗体?东方诗风和中国格律体新诗网按照“三分法”写作的“定言、定行和定韵”的定型的所谓共律体诗体还少吗?
赵青山先生还在这篇妙文里论述共律体时说:
共律体追求新格律诗体的定型性,这两种诗体共同构成了现代格律诗体的完整框架。这段论述的另一层重要意义在于:通过对节、行、字、声(韵)的限定,提出了共律体新诗(包括固定诗体)节、行、言、韵的限定性,即定行、定言、定韵是判定共律体的基本标准。
从理论上讲,定行、定言、定韵的诗体,是标准的固定诗体。但是在具体的创作实践中,产生了多种单纯性的定行诗、定言诗、定韵诗。 定行诗以诗行固定为最高美学追求。一首诗中,诗行是固定的,但对每句诗的字数没有明显的要求,或固定,或不固定。新诗定行诗主要实践有一行诗、二行诗、三行诗、四行诗、五行诗、六行诗、七行诗、八行诗、十行诗、十二行诗、十四行诗、十六行诗、三十六行等。 定言诗以字数固定为最高美学追求。一首诗中,每句诗的字数固定,对行数没有明显的要求,或固定,或不固定。创作实践中,从二言、三言、四言、五言、六言、七言、八言、九言、十言、十一言、十二言、十三言、十四言、十五言、十七言等,新诗人都有成功尝试。 定韵诗就是规定一首诗中,诗句的固定位置上必须要有相同或相近的韵脚。严格来说,定韵是格律的必要条件。一般情况下,定韵是作为新诗格律的一种主要要素,存在于定言、定行等新格律诗中,但也有一些新诗人利用韵律来布局谋篇,结构诗体。如诗人纪宇创作的长诗《’97诗韵》,主体部分的全部结构就是汉语诗韵。诗韵的十八个韵部,是诗的十八章。以诗韵的十八个韵部界定长诗的章目,以诗韵传统中形成的韵目排列顺序作为长诗章节的目次,每个韵写一章,成为定韵诗的经典诗例。
赵先生的所谓共律体诗歌,仅仅归纳了“三分法”里的整齐对称式形式法则,根本没有涉及参差对称式和复合对称式的形式法则,难道赵先生鼓吹的自律和共律理论,根本不允许写作参差对称式和复合对称式不成?据我所知,黄淮先生就写了不少参差对称式,难道它们不是格律体诗歌不成?
赵先生又说:共律体追求新格律诗体的定型性。请问赵先生,难道先生鼓吹的共律体“一行诗”和“三十六行诗”,以及“十七言诗”已经定型了不成?黄淮先生很多传统四言诗、五言诗和七言诗,自诩为自律体,怎么在赵先生的论述中一下子就全部变成了共律体了?
赵先生洋洋得意地嘲讽“这种‘三分法’理论的尴尬不应该是自己的错”,我不知道究竟是谁应当尴尬而脸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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