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程先生商榷: 程先生回顾了新诗格律理论的发展轨迹,分析了新诗理论中“单纯限字说”、“单纯限顿说”和“完全限顿说”三种理论的异同,是很有裨益的。 不过对于程先生对诗歌格律的具体分类,我有一些疑惑,想与程先生商榷。 在分类学里,分类标准应当前后一致,不能自相矛盾。一致性原则是分类学的基本原则。 程先生分类的依据本应当是“完全限步说”。 程兄是这样定义“完全限步说”的:“所谓完全限步说,是指以音步(不是字)为着眼点,在限定音步数量的同时,又兼顾几种音步的有机配合,从而构成步数与字数的统一,音节与字句的和谐,节奏与造型的谐调,以便最大程度体现内容的精神,进而求得内容与形式的完美统一。” 程先生用“完全限步说”来区分整齐式和参差式诗体,区分的根据有两个,一是音步,二是字数。这两个根据谁为主?谁为辅?还是不分主次呢? 程先生的定义首先强调“所谓完全限步说,是指以音步(不是字)为着眼点,在限定音步数量的同时,又兼顾几种音步的有机配合……”最后才提出“从而构成步数与字数的统一,音节与字句的和谐,节奏与造型的谐调,以便最大程度体现内容的精神,进而求得内容与形式的完美统一。”分明是音步为主,兼顾字数。 程先生的“整齐式”的确遵循了“音步为主,兼顾字数”,“音步和字数同时整齐”的标准。这是第一套标准。 可是程先生对参差式的分析,自相矛盾了。 按照“音步为主,兼顾字数”的标准,参差式首先得看它的音步是不是参差对称,其次再看它的字数是不是参差对称。 程先生在自己的书中罗列的一式参差式和多式参差式,的确达到了“音步和字数同时参差对称”的标准。 而我所例举的两大类诗体,一是“步数整齐字数参差对称”,二是“步数参差对称字数整齐”却不符合“音步和字数同时参差对称”的标准。 程先生是这样处理和解释的: 一、把“步数相同而字数不同”的诗归纳到整齐体还是参差体里,也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原则上,只有“步数相同而字数是有规律地不同者”,才能归纳到参差体诗里;而“步数相同而字数混乱毫无规律者”,只能归到“半格律体”里。 我例举诗歌,显然属于“步数相同而字数是有规律地不同者”,显然不是半格律体。按照程先生的标准,应当划到参差式里面去了。那么这里实际上 “音步(不是字)为着眼点”的标准被破坏了,字数成了区分整齐式和参差式的唯一标准了。也就是说这里遵循的是“单纯限字说”。 二。对于“步数参差对称字数整齐”的诗体,程先生也把它归入参差式,理由是“单独使用同一种诗行构成的诗体为整齐体,兼用两种或两种以上诗行构成的诗体为参差体”。 程先生在这里又提出了第三个标准:“诗行”的标准。什么叫“一种诗行”?什么叫“两种诗行”?根据这首字数相等诗的实例来看,程先生是把音步相同的诗行看成“一种诗行”,音步不同的看成是“两种诗行”,也就是说,不管字数是不是整齐,只要音步不同就属于两种诗行。实际上这里音步成了区分参差式和整齐式的唯一标准。也就是说这里遵循的是“单纯限步说”。 综上所述,程先生在本文里采用了三套相互矛盾的分类标准:即单纯限字说、单纯限步说和完全限步说。 不当之处,请程先生指教。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4-19 11:22:55编辑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