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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谈新格律诗的诗体划分及其格律思想(下)

        谈新格律诗的诗体划分及其格律思想(下)

 

之所以这样主张,根本原因有三:

首先,在新诗民族化和格律化的道路上,50年代经历了体征为“顿数整齐字数乱”的 “限顿说”的教训。何其芳提出的“限顿说”实质,其一在于把着眼点(组织诗行形成节奏的基本单位)放在“顿”(他指的是音步)上,这是正确的,而且是个重大的贡献;其二,在具体组织诗行的途径上,则是单纯限制诗行的“顿”(步)数,无视长短音步的限制与有机配合,因此造成了诗行字数的参差不齐,破坏了诗的节奏。后来他本人也感到这样写的诗“好象读起来有些参差不齐,节奏不大鲜明”。他的《听歌》就是一首他所主张和实验的四顿诗,但是因为长短音步失控,结果这首624行的诗里,有8个四步九言诗行,12个四步十言诗行,2个四步十一言诗行,1个四步八言诗行,1个四步七言诗行,长短诗行最大差是4个音节,所造成的视觉距离和听觉不谐可想而知。这就是单纯“限顿说”的教训,也就是“限顿说”没有得到更大响应的主要原因。可见仅是步数相同还是不够的,还要注意长短音步的有机配合,这才是完全的音步观,只有坚持完全限步说,才能实现步数与字数的统一,造型与音节的和谐。

第二,讲究诗行音节数量的整齐化划一,不仅是我国古代诗歌的美学追求,也是世界各国格律诗的美学标准。多数人误以为外诗都是自由诗,连标明格律诗的也参差不齐,除了译诗“误译”(原诗格律无法用)的原因之外,外国的表音文字不同于我国的方块字(一字一个音节),这种字体的整齐美所形成的诗行的均衡美,是外诗可望而不可及的。我国新诗20年代出现的体征为“字数整齐步数乱”的所谓“豆腐干诗”,其基本格律思想的核心就是把组织诗行形成节奏的着眼点放在“字”上,实行单纯地限字凑字,这就是所谓的单纯限字说。应当澄清的是,它的错误是着眼点的定位不对,以白话文为语言基础的新诗,格律条件与环境不同于旧诗时代,组织诗行形成节奏的基本单位不能确定在“字”上,而应当定位在“音步”上,音步的全面运用可以把握诗行字数的规范化,完全限步说就是要改换角度。而其追求诗行字数整齐或规律化的目标和美学标准,是天经地义的,并不错误。

第三,把“步数相同而字数不同”的诗归纳到整齐体还是参差体里,也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原则上,只有“步数相同而字数是有规律地不同者”,才能归纳到参差体诗里;而“步数相同而字数混乱毫无规律者”,只能归到“半格律体”里,拙著《中国新诗格律大观》对《听歌》就是这样划分的。

所以,这里有必要声明,所谓整齐体与参差体格律诗的划分归类,指的都是就成熟的新格律体诗而言的,而半格律体的新诗不在其中,自然属于属于另一类型。诗体分类与命名还有一个不能不看到的离不开的大前提,就是你的基本格律思想,是属于新月诗派一些人为代表的单纯限字说,何其芳为代表的“限顿说”,还是以闻一多“音尺说”为代表的完全限步说?比如下面这节诗,按三种基本格律思想划分的话,就会分别有不同的标准和不尽相同的结果:

 荒原上|是白雪|漫漫      (3步8言)
    环顾|四周‖孤孤|单单
   
 (4步8言)
    在雪中|我停下|脚步
   
  (3步8言)
    静听|风在‖山中|盘旋
     (4步8言)

——这是首介乎两者之间的矛盾最集中的诗篇,单纯限字说者因为无视或不讲究音步,只是单纯限字,又行行八言,所以将其归为整齐体。“限顿说”(单纯限顿)者因为单纯限定音步数量,不管诗行字数多少,又有三四步的“规律不同”,所以将其归为参差体。而完全限步说者考虑到:一三行是用2个三音音步和1个两音音步构成的三步八言诗行。而二四行则是用4两音音步构成的四步八言诗行,两类诗行相间而成,原则上不属于同一类诗行,根据“单独使用同一种诗行构成的诗体为整齐体,兼用两种或两种以上诗行构成的诗体为参差体”的原则,只能归为参差体;另外,其中还因为两类诗行长短音步和大小顿的使用情况不同,实际发生的朗诵时间距离并不一样。

    由此可见,现代的完全限步说不仅适用于整齐体格律诗,也同样适用于参差体格律诗,两者千丝万缕的血肉联系是割断不了的;音尺说——完全限步说的把握,对处理具体的格律理论问题,对格律体新诗的具体创作实践,都有不可轻视的实际意义。欢迎查阅《汉语新诗格律学》和《中国新诗格律大观——现代格律诗鉴赏创作辞典》。欢迎讨论、批评指正。

2007·4·18——19

卓 韦blog:http://cwzw21439.blog.163.com/ 腾讯: 360892990 信箱:cwzw21439@163.com

与程先生商榷:

程先生回顾了新诗格律理论的发展轨迹,分析了新诗理论中“单纯限字说”、“单纯限顿说”和“完全限顿说”三种理论的异同,是很有裨益的。

不过对于程先生对诗歌格律的具体分类,我有一些疑惑,想与程先生商榷。

在分类学里,分类标准应当前后一致,不能自相矛盾。一致性原则是分类学的基本原则。

程先生分类的依据本应当是“完全限步说”。

程兄是这样定义“完全限步说”的:“所谓完全限步说,是指以音步(不是字)为着眼点,在限定音步数量的同时,又兼顾几种音步的有机配合,从而构成步数与字数的统一,音节与字句的和谐,节奏与造型的谐调,以便最大程度体现内容的精神,进而求得内容与形式的完美统一。”

程先生用“完全限步说”来区分整齐式和参差式诗体,区分的根据有两个,一是音步,二是字数。这两个根据谁为主?谁为辅?还是不分主次呢?

程先生的定义首先强调“所谓完全限步说,是指以音步(不是字)为着眼点,在限定音步数量的同时,又兼顾几种音步的有机配合……”最后才提出“从而构成步数与字数的统一,音节与字句的和谐,节奏与造型的谐调,以便最大程度体现内容的精神,进而求得内容与形式的完美统一。”分明是音步为主,兼顾字数。

程先生的“整齐式”的确遵循了“音步为主,兼顾字数”,“音步和字数同时整齐”的标准。这是第一套标准。

可是程先生对参差式的分析,自相矛盾了。

按照“音步为主,兼顾字数”的标准,参差式首先得看它的音步是不是参差对称,其次再看它的字数是不是参差对称。

程先生在自己的书中罗列的一式参差式和多式参差式,的确达到了“音步和字数同时参差对称”的标准。

而我所例举的两大类诗体,一是“步数整齐字数参差对称”,二是“步数参差对称字数整齐”却不符合“音步和字数同时参差对称”的标准。

程先生是这样处理和解释的:

一、把“步数相同而字数不同”的诗归纳到整齐体还是参差体里,也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原则上,只有“步数相同而字数是有规律地不同者”,才能归纳到参差体诗里;而“步数相同而字数混乱毫无规律者”,只能归到“半格律体”里。

我例举诗歌,显然属于“步数相同而字数是有规律地不同者”,显然不是半格律体。按照程先生的标准,应当划到参差式里面去了。那么这里实际上 “音步(不是字)为着眼点”的标准被破坏了,字数成了区分整齐式和参差式的唯一标准了。也就是说这里遵循的是“单纯限字说”。

二。对于“步数参差对称字数整齐”的诗体,程先生也把它归入参差式,理由是“单独使用同一种诗行构成的诗体为整齐体,兼用两种或两种以上诗行构成的诗体为参差体”。

程先生在这里又提出了第三个标准:“诗行”的标准。什么叫“一种诗行”?什么叫“两种诗行”?根据这首字数相等诗的实例来看,程先生是把音步相同的诗行看成“一种诗行”,音步不同的看成是“两种诗行”,也就是说,不管字数是不是整齐,只要音步不同就属于两种诗行。实际上这里音步成了区分参差式和整齐式的唯一标准。也就是说这里遵循的是“单纯限步说”。

综上所述,程先生在本文里采用了三套相互矛盾的分类标准:即单纯限字说、单纯限步说和完全限步说。

不当之处,请程先生指教。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4-19 11:22:55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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