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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曲格律简述:〔声律学漫谈4〕

元曲格律简述:〔声律学漫谈4〕

和近体、宋词体的格律相比,曲律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三方面: 第一、隋唐四声为平上去入,元代的声调则“平分阴阳、入派三声”。曲律的这一差异,只不过是对汉字平仄重新归了类而已,不会对旧有格律的基本原则产生本质的影响。 第二、近体只用平韵,词体平仄分押,还有单用入声韵的词牌,而曲律则允许平仄通韵。曲律这种差异,也只是对旧有格律的放宽罢了。 第三、近体和词牌里,除了韵式里一般四声分押之外,在句法内部的平仄规律却是只分两类的,即平为平声自成一类,上去为仄声合成一类,上去是完全可以互通的。曲律则分两种情况: 1、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阴平阳平为平声互通,上声去声为仄声互通,平仄仍然是对立的声调,大部分曲律是只标平仄,不标四声的。 2、在某些曲律紧要的地方,还要细分上去。曲律句末为上声,则其上一字必去,句末为去声,则其上必为上声。如《落梅风》的第四句的格式是“平平仄平平去上”〔“落花水香茅舍晚”——马致远《远浦归帆》〕不仅仅是句末,某些句中也有此规定。这个规定与传统格律也没有矛盾,它只不过是为了避免重复,对传统格律作了更苛细的规定罢了。 3、最奇怪的是,在某些曲律最苛严的地方,主要是句脚和韵脚,上声往往可以换成平声字,却绝不能换成去声字。试引用周德清在《中原音韵》里的部分论述: 《满庭芳》“知音到此”注云:“若‘此’字是平声,属第二着。” 《梧叶儿》“殃及杀仇眉泪眼”注云:“‘眼’字上声,尤妙,平声属第二着。” 《折桂令》“诗句就云山失色”注云:“妙在‘色’字上声,以起其音;平声便属第二着。平声若为阳字,仅可;若是阴字,愈无用矣!” ……〔例子很多,可详见王力《汉语声律学》〕 4、是不是如王力先生所怀疑的,元代的上声的实际调值已经接近平声而与去声相去太远呢?我以为绝对不会。原因如下: ① 大部分曲牌只分平仄,不论四声,也就是说大部分情况下上声和去声是相通的;如果上声已接近平声,曲律的这一大部分平仄格式就没有任何意义了。 ② 在句脚和韵脚这些紧要的地方,周德清也有限用上声,不允许平声的论述,如: 《落梅风》“若得醋来风韵美”注云:“紧要‘美”字上声,以起其音,切不可平声。” 《清江引》“萧萧五株门外柳”与“白见不来琴当酒”注云:“‘柳’与‘酒’二字上声,极是,切不可平声。 显然,如果上声真的和平声相近,就决不会有“切不可平声”之类的评论。 为什么曲律会有这许多奇怪的规定呢?其实问题很简单,汉语声调里有一种“两面派”的声调,主要是“降升调”,它在不同的语境下就有不同的调值,对于这一点,我们后面再详论。

很细致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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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声变调?也提供一个思路,有句流行歌词“让我一次爱个够”,听起来很像“让我一次爱个狗”,这是谱曲决定的,句末一定要用上声,非要用“够”,就听成“狗”了。

手握灵珠,心开天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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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不是句末非要用上声,而是曲谱的高低应该大致和声调相适应。“让我一次爱个够”配的曲子是63 66 -/5. 6 2-/ “够”字配音太低,象是“让我一次爱个狗”了;如果“够”配下行旋律,例如 “63 66 -/ 5. 6 53-/”〔按:“够”唱成“53-"〕 就不会变“狗”了。

元曲是戏曲,是先有曲谱后有词,曲词得符合曲谱的需要,所谓“倚声填词”,得填上曲调所需要的声调才行;填“反”了词,就会唱倒。

现在创作歌曲是先有词再作曲,是乐曲符合歌词的需要,除非是作曲家不注意而“谱反”了曲,是不会把词唱倒的。

倒是多段歌词共用一套曲谱的歌曲里,如果各段歌词关键处的声调差异太大,曲谱就容易顾此失彼。以《卖报歌》为例,最后一句的曲谱是“6123/1-/,第二段“我知道”〔上阴去〕最清晰,第一段“两份报”〔上去去〕就象”“两分报”,第三段“会来到”〔去阳去〕就象“回来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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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上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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