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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格律”

在写“新格律”诸贤前谈“格律”,尤如刚进鲁班门下学徒就跟鲁班叫板一样自不量力或愚不可及。不过,在我看来,搞清“格律”一词的“能指”( 符号的物质形式即由声音/形象两部分构成)和“所指”( 这样的声音/形象在约定俗成时引发某种的概念),以及其源流(即“词源”)。物别是搞清它的“所指”与语源,想必不是没有意义的(虽说这早就是一个常识)。

 

先看“格”。《说文解字》称“格”为“木长儿”。何谓“木长儿”。按清人段玉裁的解释,“格”因“长”,因此“长必所至”。格即“至也”。所以段玉裁进一步指出,“格于皇天、格于上帝”。换着今天的话来说,“格”其实就是条规,而且是不能随意动的条规。

再看“律”。 《说文解字》称“律”为“均布也”。何谓“均布”,即指“普遍分布”。或者所指“普遍”地被“适用”。换着今天的话来说,一旦“律”被使用者接受和使用,那么就应受到它的约束,而且不能随意和轻意“冒犯”它。

 

随带一说,“律”的所指,其本义不仅指“法则、规章”,亦指“审定乐音高低的标准”。 其实。“格”的引伸义也与音乐有关。差不多可以这样说,“格”与“律”从它所指元义看,即诗产生始,就与音乐密切相关。我们知道,上古时期古诗(即《诗经》和《古诗源》时期)时,“诗”与“歌”是不分家的。至少“诗”都是可以“唱”的。包括稍后屈诗的《九歌》就是出于湘水之间在百姓口中传唱的民歌。好像中国画也有时会称格律的,中国画里格律大约是对线条、布局等到方面工整严谨的要求。

 

现在再来看“格律”。如果仅从一些“规则”入手,唐以前的古体诗也许也是有“格律”的。但“格律”之于唐起唐兴唐巅峰的近体诗来说,“格律”只对近体诗而言。“格”与“律”合用起于何时,现可能也无法考证。不过,用“格律”与非格律的其它诗歌样式作比,正是起于唐。中唐时的白居易(772--846)有一联是这样说的:

 

每被老元偷格律

苦教短李伏歌行(《编集拙诗成一十五卷同题卷末戏赠元九李二十》)

 

在白居易的这一联里,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格律诗”经杜甫等辈的努力下在唐蔚然成风。不过唐时(从初唐至盛唐)在整个诗歌领域里,乐府、古歌行的诗歌样式依然非常的流行。李白、杜甫、白居易,特别是李白(李白的很少有七律之类的)等三大诗歌巨头,其乐府、古歌行的诗都是杰出又杰出的。以他们三人旗下的东府、古歌体的诗,都可以开出一长名目出来的,而且都是杰作。这是一面。另一面,我们从白居易的这两句诗中,可以清楚地看到,“格律”是与“歌行”相对相辅相成的一个概念。即,“格律”只指近体诗,而不泛指歌行里的“格律”。

 

当我们厘清了“格律”的语源后,我们就比较容易地看到。格律一词的所指。即格律的四要素。这四要素即用韵、平仄、对仗和相对固字的字数(如五绝、七律等)。这四方面,在《声律启蒙》一书里,有那么多的例子让我们最直观地感受到中国近体诗格律的美学力量。或者几乎可以说近体诗即“格律诗”。这用不着多作解释,但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在格律的四要素里,显然是缺一不可的。也就是说,近体诗里,没有一首不是由用韵、平仄、对仗和字数来实现的。因为“格律”就是这种特定诗样式的准绳和法则。如果说有异有变的话,那就是,为了用韵、平仄和对仗,诗人往往“扭曲”了词法、句法来“将就” 韵、平仄和对仗。最为典型的当数杜甫《秋兴八首》里的“香稻啄余鹦鹉粒,碧梧栖老凤凰枝”。当然,同样是杜甫,也同样在《秋兴八首》里却有着天然艳情成的诗句,譬如“请看石上藤萝月,已映洲前芦荻花”——这便是格律。

 

从上面我们可以得知“格律”一词的所指是有其“约定俗成”的概念的。也就是说,“格律”是专指中国近体诗的。虽然,我还没有确切的把握把“格律”完全等同于“格律诗”,但是“格律”一词源“格律诗”则是可以说得过去的。至于说,把“格律”一词套于词(唐始宋兴的词),让其词有词牌以外,它同样也包涵了近体诗的用韵、平仄、对仗和相对固字的字数。也就是说,在词里引入“格律”一说(譬如近人龙榆生的《唐宋词格律》)也是由近体诗的格律衍生的。因此,如果把“格律”说成是唐近体诗之前中国古诗里就有了的话,那是不尊重中国诗的发展和变化史的。至于在“格律”之前加上一个“新”字而成了“新格律”。我不知道它的源头是什么,也不知道“新格律”它的所指(即概念)的依据何在(包括它的理论构建架的基础)。但我认为它至少褫夺了“格律”的元义。

                                                写毕于五百年一遇的日全食之晨之小碑巷八米居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9-7-22 10:55:32编辑过]

     感谢火兄的诘难,刀需要磨石。砥砺出火花:

     语源的梳理有必要,但是语言学的一条规律是,语义是发展的,决不是一成不变的。没有必要胶柱鼓瑟。

     还有,概念总是在事实之后产生的,这也是逻辑学的常识吧。

     什么是格律?闻一多先生说:“格律在这里是FORM的意思。”他以下棋比喻写诗,说棋不能废除规矩,诗也就不能废除格律。那么,我们就可以这样理解:格律就是写诗应该遵循的规矩罢了。

     新诗格律的依据,就是诗歌发展的规律使之成为白话诗应该具备的因素,若是没有,也需要创造之。

     中国近体诗之前的比较宽松的格律是自然、自发地产生的,而近体诗的格律则是在原有基础上,人为地研究、制定,又为实践所认可的。

     如今我们所遵循的新诗格律规范,就是前人参照中西诗歌格律进行尝试,再经几代诗人充实、丰富,而逐步形成的。

     当然,这样的规范还只能说是雏形;即使是大方向相信的诗友,也还存在一些小的分歧;而在整个诗坛,则几乎仍是自由诗的一统天下,我们清醒地明白这种孤军奋战的形势。

     我相信有一天,新诗的格律也是可以“约定俗成”的;而且我们高兴地看到,至少,它一方面面临漠视、曲解与反对,一方面已经在一个较小的范围内约定俗成了。

     我们甘愿做当代的中国的“堂吉诃德”,继续与“风车”战斗!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9-7-27 9:42:51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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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强要去这么分析,呵呵,那么“东西”怎么分析?其实很多词已经不能简单的分开来解释了,它们有约定成俗的内涵和外延。格律,严格来讲它是中国诗歌独有的,从古诗词延续至今的,在创作时的格式、音律等方面所应遵守的准则。所谓外国诗歌的“格律”,是我们套用过去的,作用相似的,外国诗歌创作过程中自身摸索的一些规范。格律一词来自音乐,因为诗歌跟音乐的亲密关系,后来才在诗歌脱离音乐后,经几代研究者摸索总结后用于诗歌的创作实践,从而形成了我们今天所看到的“格律”。

    “格律”是一个联合型合成词。它有两个语素:“格”和“律”。格的原意是树木的枝条,衍生为长短标准;律的原意是普遍分布、普遍成立的法则,衍生为放之四海皆准的规律和约束。格是标准,律是约束,通俗来讲,“格律”就是“成方圆”的“规矩”。格律:诗词歌赋的创作过程中总结出来的格式和规律。之所以要总结格律,无外乎是为了追求诗歌的美学本质。而美学是一个不断变化的研究课题,因为人们的审美标准是世易时移、千变万化的,即使是普遍美学也有群体性的差异以及时代的不同。

    好了,不要再纠缠于字词的争执了,还是从格律研究的精神本质出发,去探讨诗歌那千变万化的美学吧!诗歌,作为每一个民族的最美语言,那当然会无所不用其极地去追求本民族语言中每一个音符、每一个智慧火花的最美绽放。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9-8-3 21:49:06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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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再纠缠于字词的争执了,还是从格律研究的精神本质出发,去探讨诗歌那千变万化的美学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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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
 

格律是对诗的构成的整体规范,是诗的审美功能的要素,是诗的内容的有机组成部分,任何诗体概莫能外,岂只是中国唐以后“近体”所独有?格律,唐以后有,以前亦有;中国有,外国亦有。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9-8-5 12:28:26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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