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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现代诗歌的节奏

        “顿”,有人称为“音组”“音步”,是传统上诗词节奏在形式上的划分。无论中外,目前都有两种并行的做法:一、纯形式的音乐节奏划分,相当于古诗词约定俗成的字数节奏划分;二、纯自然的意义节奏划分,以正常的词或词组本身的自然结构作为划分依据。在国外,纯形式的音乐节奏划分主要用在唱诗、歌曲、严谨场合的诵诗、古典歌剧、古典诗歌;纯自然的意义节奏的划分主要用在私人聚会上的诗歌朗诵、现代话剧、集会。在国内,两种做法基本同国外。前者音乐节奏明显,后者意义节奏明显。这两种做法都有明显的缺憾,谁也说服不了谁。最好的当然是两者兼顾,这在古诗词上还是不难做到,但在白话诗这里却因白话在词句组成上的变化,多数情况下两者兼顾竟然变得十分困难!往往是顾此失彼,很难将两者谐调。所以我们就不得不改变或者放弃原来简单地以两三个字为“一顿”单位的划分节奏的模式,否则只能作出“白话古体诗”或“如诗的散文”。“顿”应该重新定义为“语义的停顿”,而非“字数的停顿”。“顿”不求字数的统一,但求节奏的和谐。也即:“顿”按“语义的停顿”来划分,但须力求每顿的字数在节奏上和谐。
        我主张诗歌的节奏采用“半句合拍性”:半逗律结合音乐节拍的节奏划分方式。通过音乐节拍的划分,让半逗律的半句停顿在整数个小节节拍里完成(我们可以在这个停顿后面用斜线标示出来)。这样就让意义节奏和音乐节奏达成一种自然的和谐,兼顾了音乐性和自然性。对于四声,我们只追求其调质在音、义上的和谐,不再作为节奏安排的依据。平平仄仄也不再适合作为诗词节奏的原理,它甚至是一个在错误的理论指导下的错误的结果。
        现代白话诗为什么要废弃古诗词平仄交替的那种简单的以“顿”来划分节奏的模式呢?诗歌的四声声律问题,也即声调的音律问题:对于单字,声调有高低、长短、强弱、音色等调质的问题;对于语句,有轻重、急缓、抑扬、顿挫等语气的问题。高低、长短、强弱的交替都能在一定程度上形成节奏,但这在白话诗里已经变得模糊、不确定,可变且较随意,因此不适合成为诗词节奏的划分原理;音色的交替在一定程度上也能形成节奏,譬如男女主持人交替说话可形成一种自然地节奏,但这在诗歌的文字形式上是不适用的。调质,即音质与意义在感觉上的暗示性和象征性关系,当这种音、义谐调的时候,我们就感觉和谐;当其不谐调的时候,我们就会感觉别捏。这与节奏有关吗?我看没有,我们只能感觉其自然与否,谐调与否,而这并不能确定节奏。另外,语气能否形成节奏呢?语气就只能是语气,它即使有前后关联和对应关系,与节奏还是没有直接的关系。最终,节奏还得在音乐性上体现。而音乐的节奏是与小节节拍模式的不断反复密切相关的,故诗歌的节奏最终还得从音乐节拍入手。如此,节奏的合拍性就成为了诗歌音乐性节奏的基本要求。
        为什么要结合半逗律呢?这是与汉语表达的特殊语调停顿决定的。只要我们说话时放慢节奏,出于思考、观察、强调等等原因,往往就会把一句话分成前后衔接、中间停顿的两部分,以此来增强和丰富我们汉语的表现力,(有些诗歌采用了长句,须三、四次换气停顿才能读通,虽也不是不可以,但个人以为这不是诗歌节奏的常态)。这个增加停顿的半句,本身是满足意义节奏的要求的。这个中间的停顿给我们的节奏设定了一个类似“读”(读逗)的小节点,这个停顿就应该在一个小节线单位的结尾,否则这个停顿就会让读诗的人“呼吸不畅”、“心率不齐”、“脉搏紊乱”!节奏起于一个小节线的开始,结束于一个小节线的末尾,正好就是整数个小节节拍。故半句合拍就成了节奏和谐的普遍规律。
        如上所述,诗歌的半句合拍性就可以满足诗歌的音乐性和自然性在节奏上的所有要求。所以我主张把“半句合拍性”作为诗歌节奏的基本条件。即使是在快速不停顿的语句上,半句合拍性依然成立:第一种情况,两个合拍的半句组合成的依然是合拍的全句;第二种情况,即使不采用半句停顿,全句也须合拍,其所得到的结果依然是半句合拍性所要求的字数结果,其采用的规律依然是半句合拍性在全句上的运用。正常的半逗律句子的半句合拍性,我们可以称作“狭义的半句合拍性”;包括了半句、断句、短句、豆句、全句的“半句合拍性”,我们可以称之为“广义的半句合拍性”。

 

注:这里的小节都是指的音乐中的小节线间框定的节拍模式,不是指一般意义上的诗的分段。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9-10-6 19:22:41编辑过]

楼主高论,我持相同意见。
http://zhaoyanguang.good.blog.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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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倾向于用“意义的节奏”或“节奏”划分音步。“音乐的节奏”不应是一个与“意义的节奏”相对等的概念,“节奏”即含有音乐性在内,对于诗歌来说,节奏感是否强烈、明显、流畅,这就够了,如果又单纯的或侧重的强调音乐性,无异于画蛇添足,得不偿失。音乐性或音乐节拍只是诗歌的选项,节奏感却是诗歌的必须,而音乐节拍的节奏将大大缩小节奏的范畴与含义,胡同会越来越小,这不是诗歌的发展方向。
峰向隐中没,云从无处来;始知造化功,浑成乃天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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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纯的“意义的节奏”是文学作品所共有的东西,它不具有明确的节奏感,只单纯是说话时自然的一种语序;单独说“节奏”一般就指的狭义的音乐节奏,它和诗歌要求的“音乐的节奏”还不是一回事,诗歌要求的“音乐的节奏”是诗歌的字词、音义相结合产生的抑扬顿挫、朗朗上口的悦耳感,是诗歌的音乐性。“意义的节奏”和“音乐的节奏”古今中外都一直存在着一定的矛盾性!古诗词是纯形式的“音乐的节奏”划分,但“意义的节奏”可以调整得跟“音乐的节奏”相谐调,不调整也无所谓,不在古诗词评价范围内,但这种节奏划分显得千篇一律,让人很不爽;外文诗因语言的不同而出现很大的差异,但始终是两种节奏并行,同样难以调和;汉语白话诗里两种节奏在原来的节奏划分方法中基本不可调和,硬性调整一般会写成“打油诗”或者“文言诗”,不调整将写成“散文”或“日记”。我们不应该忽略诗歌在形式上这根本性的矛盾。诗歌必须有音乐性!这是诗歌产生时“歌舞乐”的同源性决定的。要么你就别说你写的是“诗”,自己安一个别的名字吧。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9-9-27 20:41:14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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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金谷转帖毛翰《新诗格律化的冷思考》:

     不管怎么论证,只要别把诗歌的音乐性论证没了,那一切都还可以讨论!诗歌之所以为诗歌,音乐性应该放在第一位,诗意应该紧接其后成为同等重要的诗歌元素。也即,我们必须先确认其写的是“诗”,然后才可论其优劣,失去音乐性的“诗”就不能称其为“诗”。格律诗、自由诗、散文诗是现阶段客观存在的几种诗体,历史上也确实有其根源,但诗歌的音乐性和诗意两点要求,无论古今中外都是胡乱不得的,否则你还是自己给自己安一个文体名称吧,那样的诗是没人认可的。诗歌确实有形式大于内容的趋势,但这个形式不在于严格的限制,而在于其音乐性。陆游的《示儿》就是一首典型的非诗情画意见长,而是形式使其成为诗歌的例子,其近乎大白话的内容借助五言绝句的形式而流传千古。另外一种例子,离骚、楚辞、汉赋其形式看似重诗意而轻形式,但其骨子里的音乐性却是十足的,且深受诗人重视,否则就不用加那么多的衬字了。后面的宋词、元曲更是对律诗在形式上的解放,但其骨子里的音乐性比之律诗、乐府更强!诗意是个什么?一种情趣。它需要一种形式把它表达、表现出来。什么才能表达和表现那种骚动的情趣呢?“言之不足,歌之咏之;歌咏之不足,舞之蹈之。”没有什么比这更能抒发情感的了,我们把这种带有强烈原始激情的、音乐性十足的文体称之为“诗歌”。不重视这个,那你写的就不是“诗”!这与狭义的形式,关系真还不大!诗歌的音乐性是其美学本质,也是其形式的本质;诗意是其意义和精髓,非文体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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