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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周仲器教授的四篇《驳万龙生、孙逐明—对于两个诗学理论问题的答辩》

答周仲器教授的四篇《驳万龙生、孙逐明—对于两个诗学理论问题的答辩》


  众所周知,学术争鸣是学术进步的强大动力。  
  
  去年,晓曲君在东方诗风理论版贴出了《晓曲与著名新格律诗人黄淮老师有关新诗格律探索的诗学对话》,黄淮先生公开批评“三分法”,并鼓吹“共律体”、“自律体”。
  
  既然黄淮先生公开批评“三分法”,并鼓吹自己的“自律体”和“共律体”理论,作为“三分法”的赞同者和修正者之一的我,自然有必要就“三分法”“自律体”和“共律体”等重要理论发表我个人的看法,于是写作了《诗国里的乌托邦——评“一诗一律论”》和《论诗歌的“体”和“律”》等文章发布在《中国格律体新诗网》上,并与黄淮先生展开了辩论。
  
  尽管黄淮先生和我在学术上未能完全达成一致,但双方的辩论都是有礼有节的;大概是去年吧,周仲器先生也在他的博客里与我交流了一些意见,双方同样是有礼有节的。通过论辩,某些问题,我和黄淮先生已经达成了新的共识,分别都对自己的原有观点作了修正〔详见后〕,这足以说明这场论辩是有益格律理论的健康发展的。这在《中国格律体新诗网》上是有案可查的。
  
  最近几天,我又看到了周仲器先生发布在博客里的四篇《驳万龙生、孙逐明—对于两个诗学理论问题的答辩》的新作。
  
  我十分欢迎周仲器先生就我对自律体和共律体的几篇批评文章作出新的反批评。但是,正当的学术争鸣,必须实事求是,以理据争,而不能采用诡辩术;必须对事不对人;不能采用人身攻击。
  
  很遗憾的是,周仲器教授竟然采用了诡辩术来“驳斥”我的文章,并诬蔑我“谩骂了”黄淮先生和周仲器先生,进而对我进行人身攻击。
  
  周教授是不是采用了诡辩术,是不是对我进行了诬蔑和人身攻击,周仲器先生指责我“谩骂”是不是事实,请看于下申述。
  
  一、偷梁换柱,歪曲原意
  
  杨树森在《常见诡辩术举隅》里分析诡辩术之一“偷梁换柱,歪曲原意”时指出:这是故意违反同一律的要求和“论题必须保持同一”的论证规则的一种诡辩,实质上就是“巧妙地”偷换论题。有两种表现形式:……第二,随意歪曲、篡改别人的论点,将对方的论点曲解为明显的谬误,然后振振有词地加以“有力的驳斥”〔注1〕。
  
  周仲器教授多次采用了这种不光彩的诡辩手法:
  
  1、周教授在《驳万龙生、孙逐明——对于两个诗学理论问题的答辩(一)》里指责我说:
  
  “孙先生说,自律体格律诗和共律体格律诗都是子虚乌有,是臆造出来的。”
  
  这是周教授对我的诬蔑!我从来没有说过“自律体格律诗和共律体格律诗都是子虚乌有,是臆造出来的”!
  
  我在《诗国里的乌托邦——评“一诗一律论”》里的原文是: “要想把这些‘前无古人的第一首’大部分〔或者小部分也可以〕自律体考据出来,恐怕是天方夜谭吧?可见,自律体的判别是不折不扣的乌托邦。”“黄先生的‘共律体’判别不同样是乌托邦么?”〔注2〕 
   
  我的原文是“自律体的考据和判别”和“共律体的判别”是乌托邦〔意即准确地考据和判别出来是不可能的〕,白纸黑字俱在,周教授却把“考据”“判别”等关键字眼删去,篡改成“自律体和共律体都是子虚乌有,是臆造出来的”,然后振振有词对我横加批判,这不是“偷梁换柱,歪曲原意”的诡辩术又是什么?
  
  2、周仲器先生在讨论共律体时批评我说:
  
  再说共律体。孙先生充满着大理论家的派头,轻轻一笔,便判了共律体的死刑:“共律体的概念就是一笔糊涂账了。”真正糊涂的是孙先生,可遗憾的是,他的胡言乱语也因为他的霸气而被炒红了。他说的话连自己恐怕也不会相信吧。他说:“黄先生的‘共律体’必须是‘千篇一律’,请问,自律体后续的仿作,必须多少人模仿,模仿多少次才能够上‘共律体’的名讳?”谁都知道,千篇一律,不是说非要一千篇才行,二千篇就不行,二百篇就不行。我们经常说作品或作文千篇一律,难道真的是一千篇一样?孙先生分明是故意刁难,自欺欺人并用。

  周先生在这里竟然公然又一次明目张胆地对我进行诬蔑。“自律体是一诗一律,而共律体是千篇一律体”是周先生和黄先生的观点,而我疑问明明是“请问,自律体后续的仿作,必须多少人模仿,模仿多少次才能够上‘共律体’的名讳?”请问,哪一句话里有“千篇一律”里的“千篇就必须是是一千篇”的意思?究竟是誰故意刁难、自欺欺人并用?
  
  3、为了便于与周先生辩论,近日我把我去年的一则旧帖《黄淮先生的自律体全部都是原生态首创吗?》顶了上来。周仲器先生马上回帖说:
  
  “孙先生采取了荒唐的逻辑。他说了马上可以不算,以自律体的说法为例,他说只要找出一首首创的格律体新诗,自律体他就承认了。我们找出来了,他一转脸又不承认了。还好白纸黑字还写着呢,就在东方诗风2011年总七期。”
  
  这又是周仲器先生对我的诬蔑。我在哪一则帖子里说过“只要找出一首首创的格律体新诗,自律体我就承认了”?请周仲器先生把我的具体原文引用过来!
  
  周仲器先生还指出了出处,是在《东方诗风2011年总七期》,我查了《东方诗风2011年总七期》我的两篇文章,只查到了《诗国里的乌托邦——评“一诗一律论”》有这么一段论述:
  
  “要想把这些‘前无古人的第一首’大部分〔或者小部分也可以〕自律体考据出来,恐怕是天方夜谭吧?”——这段话难道是“只要找出一首首创的格律体新诗,自律体我就承认了”的意思吗?周仲器先生难道不是公然对我进行诬蔑么?
  
  我还要进一步说明一下。
  
  其一、我从来没有否认过“自创体”〔即自律体〕的存在,只是认为全面准确地“判别自律体和共律体”是很难的,在大部分情况下是不可能的,这一点连自律体和共律体理论的创始者黄淮先生和周仲器先生本人自己都做不到〔详见后文〕。而周仲器先生却把“判别自律体和共律体是乌托邦”篡改成“自律体和共律体是子虚乌有”,然后振振有词地批判我,这种诡辩手法是不光彩的。
  
  其二,准确判别极个别自律体是可能的。如宋词里的自度曲就是,新诗里少数新创诗体的第一首也是可能考据出来的,如周仲器先生考证的闻一多的九言诗《死水》就是自创体。然而,淮先生的“自律体”是一个诗学概念,是一种诗歌体裁。逻辑学告诉我们,一种文艺体裁的成立,是需要大量作品才能证明它的存在的。一个实例只不过是“孤证”,而孤证在逻辑推理里是无效论证。难道周仲器先生不懂这个原理不成?
  
  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上述三个事实,是不是周先生在采用“偷梁换柱,歪曲原意”的诡辩术,大家自有公论。
  
  二、断章取义,歪曲原意
  
  紧接上文,周先生断章取义,歪曲我完整的论述,然后对我进行批判。周先生说:
  
  先说自律体。他先把我们的话进行更换:“换言之,所谓自律体,必须是新创的前无古人的第一首诗〔按:连原创者自己仿写的第二首诗都不是自律体,理由见上〕”更换以后,他要求黄淮“先得把这些‘前无古人的第一首’自律体诗歌考据出来”。这样荒唐的做法只有先还他原句的真面目。原文说:“具体说来,诗人在创作时,依据诗思诗情的需求,从每首诗萌生时自然产生的基调出发,来确定这一首诗的格律形态,它可以是独创的(首创的),也可以是借用或改造(化用)别人或自己所创的老形式。但是,对这一首来说,在创作时没有预定的格律框框,它也不一定成为下一首诗的必须遵循的体式。所以必然形成一诗一格律,以至层出不穷”。读者应该明白,孙先生换的语言和原来的语言,其意相差十万八千里。也就可以明白,自律体诗是大量存在。例如《死水》、《采莲曲》等,在创作过程中,都是自律体,难道还有疑问吗?过一段时间(或几天几小时),《死水》的九言格式被运用了,先可以造成不成熟的九言共律体,最后可能会完全定型。我们深深感到,与不按规矩出牌的人讨论问题该是多么困难,他们把简单问题复杂化,随意更换你的意思,弄得大家一头雾水。
    
  请大家参看我的原文,我所说的“换言之,所谓自律体,必须是新创的前无古人的第一首诗〔按:连原创者自己仿写的第二首诗都不是自律体,理由见上〕”是分析黄先生和周先生的原文之后得出来的“推论”,根本不存在什么“更换原意”。周先生把推导这个推论的前提和论证过程全部抹煞了,把我的“推论”歪曲成“更换原意”,然后对我大肆批判。
  
  我不妨再一次回顾我的这个推论是如何得出来的。我在《诗国里的乌托邦——评“一诗一律论”》里的完整论述如下:  
  
  周仲器先生和黄先生的文章指出〔按:出处不一一加注。〕:  
  “黄淮经过长时间的创作实践和思考,在新世纪之初,提出了自创体的概念,一年后构想终于成热,正式定名为“自律体”,为新格律诗的创作摸索出了一条新蹊径。”  
  “所谓自律体,就是一诗一律体。”  
  “每一个调、曲的第一个词作者在形式上都是首创的,是自律体;第二个作者以降据现成调、曲填词,皆为共律体,”  
  自律体与共律体的本质特征和区别  
  “一诗一律,可简称“自律体”;‘千篇一律’,也可简称‘共律体’。”  
  “自律体主张律随情移,体缘律立,自由创新,呈现一诗一律。诗人可按自己当下的情思脉动,意象的创造,顺乎自然地,顺溜地创造某一首诗的独特节律。从而实现因人因时,因情因思而使诗律呈现千变万化,丰富多彩。”
  “共律体是带着镣铐跳舞;自律体是伴着心声的节律载歌载舞。自律体,立足内外节律谐振,主张诗体自由创新,乃是诗的本质的自然体现。”  
  从上面的论述可知,自律体有如下几个特征:  
  第一、必须是自创新体;第二、必须是一诗一律;所谓一诗一律就是“诗人可按自己当下的情思脉动,意象的创造,顺乎自然地,顺溜地创造某一首诗的独特节律”;第三、任何人〔包括作者自己〕的仿作都不是自律体;因为一旦仿作,就必然无法“按自己当下的情思脉动,意象的创造,顺乎自然地,顺溜地创造某一首诗的独特节律”,就变成了“带着镣铐跳舞”的诗体。
  换言之,所谓自律体,必须是新创的前无古人的第一首诗〔按:连原创者自己仿写的第二首都不是自律体,理由见上〕。  
  
  我根据黄先生和周先生大作的原文所分析出来的“自律体”的三个特征,是不是符合黄先生和周先生的论述呢?不妨作进一步的讨论:
  
  “自律体”第一特征:必须是自创体。
  
  按:“自律体”必须是“自创体”,这在周仲器先生的文章里是有明白无误的论述的。周先生的原文是:“黄淮经过长时间的创作实践和思考,在新世纪之初,提出了自创体的概念,一年后构想终于成热,正式定名为‘自律体’,……”
  
  “自律体”第二特征:“自律体”必须是“一诗一律”;所谓一诗一律就是“诗人可按自己当下的情思脉动,意象的创造,顺乎自然地,顺溜地创造某一首诗的独特节律”。
  
  按:括号里的话完全是黄先生和周先生的原文,一字都不曾修改。
  
  “自律体”第三特征:任何人〔包括作者自己〕的仿作都不是自律体。
  
  按:
  
  1、其他人的仿作不是自律体,有周仲器先生本人的论述为证:“每一个调、曲的第一个词作者在形式上都是首创的,是自律体;第二个作者以降据现成调、曲填词,皆为共律体。”
  
  2、作者自己的仿作也不是自律体,这是我的推论。为什么说“作者自己的仿作不是自律体”呢?理由有两条:
  
  其一、黄先生说过:“自律体”必须是“一诗一律”,黄先生后来修订为“一诗一式”,意思是“一首诗所具有的一种体式”的意思;作者的第二首仿作,就变成“两诗一式”了,第三首仿作就是“三诗一式”了,余可类推。显而易见,所有仿作之中任何一首都不是“一诗一式”了。〔这决不是吹毛求疵,请看第二条理由。〕
  
  其二、黄先生说,自律体是“诗人按自己当下的情思脉动,意象的创造,顺乎自然地,顺溜地创造某一首诗的独特节律”。要符合这一要求,当然只可能是作者自创的前无古人的第一首格律体新形式,而此后作者的所有其它仿作都不可能符合这一要求。
  
  比如周仲器先生所考据的闻一多的九言新诗《死水》,就是这种名副其实的“诗人按自己当下的情思脉动,意象的创造,顺乎自然地,顺溜地创造某一首诗的独特节律”的首创的体式自律体。而闻一多先生的《夜歌》应当是仿作《死水》体式的九言诗〔注3〕。显而易见,《夜歌》的“情思脉动”和“意象的创造”绝对不可能与《死水》雷同,《夜歌》怎么可能“顺溜地”符合《死水》的“独特节律”呢?显而易见,《夜歌》的形式决不是什么“一诗一律”的“自律体”了。余可类推。
  
  由此可知,任何人〔包括作者自己〕的仿作都不是自律体。
  
  任何论文的论证过程都必须符合逻辑,而逻辑推理是不讲情面和客套的,来不得半点含糊其辞的。我的上述论证过程,如果有错,请周仲器先生有针对性地进行反批评;如果能说服我和广大诗友,那么我立马公开撰文认错,并致以深深的歉意。如果周先生无法找出上述论证过程的逻辑错误,那么周先生就无法否认如下推论的正确性:
  
  “所谓自律体,必须是新创的前无古人的第一首诗〔按:连原创者自己仿写的第二首都不是自律体〕。”
  
  三、究竟“自律体和格律体的判别”是不是乌托邦?
  
  我所说的“自律体和格律体的判别是乌托邦”,是一个比喻句,不过是想说明全面地正确地区别自律体和格律体是相当困难的,这对于古今绝大部分古今格律诗体来说,简直是不可能实现的目的。
  
  这决不是危言耸听,是有铁的事实证明的。
  
  最有说服力的论据用不着到别处找,即便是自律体格律体理论的黄淮先生和周仲器先生自己就做不到这一点。
  
  黄淮先生在自己的博客里发布了一系列自己创作的“自律体”诗作:组诗“最后一棵树”、“瀑——自律体小诗3首”、“黑与白——自律体小诗4首”、“人生加减法——自律体小诗2首”、“十二生肖——自律体小诗”“镜面——自律体小诗5首”、“‘不’及其他——自律体小诗3首”、“九条线——(自律体小诗)9首”……这些所谓自律体,大都是一些大家沿用已滥的传统四言诗、五言诗、六言诗、七言诗,它们怎么就变成了黄淮先生自创的自律体了呢?
  
  我于2007年7月21日在《中国格律体新诗网》里《诗国里的乌托邦——评“一诗一律论”》一帖的后面跟帖和“《黄淮先生的自律体全部都是原生态首创吗?——与黄淮先生商榷》一文,请教黄淮先生解释这些沿用已滥的传统四言诗、五言诗、六言诗、七言诗究竟为什么是自律体〔注4〕。至今黄淮先生噤若寒蝉,不敢回答我的质疑。
  
  周仲器先生是“自律体和共律体”理论鼓吹者之一。周先生在《自律与共律:雅园诗派新格律诗的创作实绩》一文里高度赞颂的黄淮先生的自律体创作,文章写到:“第三个阶段,黄淮以组诗《最后一颗树》为代表的自律体创作阶段。这是黄淮自己最满意的阶段,也是从共律体(千篇一律)向自律体(一诗一律)成功过渡的全新阶段。”
  
  请教周仲器先生:您所大力推崇的自律体经典诗作《最后一颗树》里沿用已滥的传统四言诗、五言诗、六言诗、七言诗诗体,难道是黄淮先生自创的自律体吗?
  
  我注意到,周仲器先生在解释自律体时这样说:“具体说来,诗人在创作时,依据诗思诗情的需求,从每首诗萌生时自然产生的基调出发,来确定这一首诗的格律形态,它可以是独创的(首创的),也可以是借用或改造(化用)别人或自己所创的老形式。但是,对这一首来说,在创作时没有预定的格律框框,它也不一定成为下一首诗的必须遵循的体式。所以必然形成一诗一格律,以至层出不穷”。
  
  周仲器先生的这段论述逻辑紊乱。其它逻辑毛病且不说,“改造老形式”可以认为是创造了新形式,可以说是“一诗一式”,可“借用老形式”却居然“在创作时没有预定的格律框框”。请问所借用的老形式不是“预定的格律框框”又是什么?“借用老形式”写作的诗歌竟然是“没有预定的格律框框”的“一诗一律”的自律体,按此逻辑,古今所有格律体诗歌都是自律体了,因为它们不是自创的体式,就是借用老形式的体式。如此一来,就不存在什么共律体了。
  
  难怪黄淮先生自诩为自律体的诗歌大都是滥用已久的传统四言诗、五言诗、六言诗和七言诗。而周仲器先生极力推崇的黄淮先生的自律体诗体形式,竟然绝大部分是这种滥用已久的传统四言诗、五言诗、六言诗和七言诗,岂不是笑话吗?    
  
  综上所述,自律体和共律体理论的创始人黄淮先生和周仲器先生本人都分不清哪些诗作是自律体,这自律体和共律体理论能站得住脚吗?
  
  四、关于“体”和“律”的一点说明
  
  坚持真理,改正错误,是做学问的正确态度。
  
  我在《论诗歌的“体”和“律”》一文里说:“自律体”和“共律体”的命名不严谨,它混淆了“律”和“体”这两个概念。  
  
  回过头来看,我的原文是临屏写作的,某些论述的确有不严谨的地方。《东方诗风》刊登此文时,并未与我联系,不然我是会仔细推敲,细心修改的。
  
  上述这句话应当修改为“一诗一律的命名不严谨,它混淆了‘律’和‘体’这两个概念。其它相应的文章也应当作相应的修。现在我已经把修订稿发布在《中国格律体新诗网》上〔注5〕,大家可以参看。
  
  值得赞扬的是,黄淮先生在《关于自律体的简单概括》一文里接受了我的意见,把“一诗一律”修改成“一诗一式”。黄淮先生的这种虚心接受意见,勇于修正错误的精神,我表示深深的敬意。
  
  尽管我的原文的论述有不严谨的地方,可周仲器先生的反批评却没有说到点子上,未免有些牛头不对马嘴。
  
  周先生批评我说:
  
  关键在于,孙先生的“格律体新诗”中“律”和“体”可以并提,为什么“自律体新格律诗”、“共律体新格律诗”中“律”和“体”就不可以并提了。孙先生总是自作聪明,不可一世。我倒要请教两个简单的问题:第一、在孙先生参与主编的书中,其中有一本名叫《新世纪格律体新诗选》,书名符合实际吗?不符合实际,但大家没有计较。而要求人家说话必须字字正确,这要求不过分了吗?
  
  周先生似乎没有看懂我的原文。我从来都没有说过“律”和“体”不能“并提”〔如果周先生坚持认为我说过,就请周先生引用原文〕,只说过“体”与“律”有不同的含义,彼此不能替代。例如说,“格律诗”不能说成“格体诗”,“自由体”不能说成“自由律”;同样,“一诗一律”的正确说法应当是“一诗一体”。黄淮先生倒是看懂了我的文章,把“一诗一律”修改成“一诗一式”,就是明证。
  
  此外,周先生似乎不能正确对待批评与自我批评。
  
  我从来不拒绝正确的批评,也勇于接受正确的批评意见,多次公开承认自己的不足,并作出相应的修改,这是有目共睹的。比如说去年周先生您批评我对于进水先生的批评帖“《格律体新诗指谬》指谬”里某些措辞过激了,我立马修正了这些过激的言辞,还敦请李长空先生在他的转帖里作了相应的修正。相信周仲器先生不至于健忘。这一次周先生批评了《论诗歌的“体”和“律”》一文,尽管您的批评没说到点子上,但我还是公开发专帖承认某些论述不够严谨,并对不严谨的地方作了相应修改。这是大家有目共睹的。
  
  我能够接受正确的批评意见,为什么我批评了您的大作就是“自作聪明,不可一世”了呢?
  
  我的批评如果不正确,您完全可以据理力争;我的所有文章里的任何错误缺点完全欢迎您批评指正。但是,我的其它文章里的错误缺点不能成为不能批评您的大作的口实,难道不是这样吗?
    
  五、辱骂和恐吓决不是战斗
  
  杨树森先生在《常见诡辩术举隅》里批评“辱骂恐吓,人身攻击”的诡辩术时说:“这是一种以对论辩对方进行侮辱谩骂、人身攻击来代替对具体论题的论证的诡辩手法。……鲁迅先生说,“辱骂和恐吓决不是战斗”。人身攻击的诡辩,在论战中是一种十分恶劣的作风。”〔注6〕
  
  这里大家必须严格区分“辱骂和恐吓”和“具体论题的论证”中的贬义词语的区别。
  
  杨树森先生说得很清楚,所谓“辱骂恐吓”是脱离具体论题的“人身攻击”,是对人不对事。并不是针对具体论题采用了对事不对人的贬义词就是“辱骂恐吓”。
  
  周仲器先生指责我“谩骂”了黄淮先生,理由是我说了一句“乌托邦”。此语是批评全面正确“判别区分自律体和共律体”十分困难,不可能实现,不过是对具体论题的一个贬义的批评词语,是对事不对人,根本没有没有涉及黄淮先生和周仲器先生的人格,怎么能说是“谩骂”呢?
  
  倒是周仲器先生自己侮辱我是“打手”,诬蔑我“耍无赖”,辱骂万龙生先生的文章是“说鬼话”,这种对人不对事的侮辱人格的人身攻击才是不折不扣的“辱骂恐吓”,难道不是吗?
  
  众所周知,有理说得汗出,采用“辱骂和恐吓”代替论辩的人,大都是一些理屈辞穷的人恼羞成怒的无奈之举。杨树森先生对于““辱骂恐吓,人身攻击”的诡辩术是相当不齿的,他认为“人身攻击的诡辩在论战中是一种十分恶劣的作风”。我希望在学术论战中不再出现这种恶劣的作风。咱们大家共勉吧!

  小结:我再次声明,学术争鸣是学术争鸣是学术进步的强大动力。正确的学术争鸣应当实事求是,以理据争,而采用诡辩手法进行论辩是不光彩的作法。希望今后不再出现这种不正常的现象。咱们大家共勉。
  
  我再一次声明:我的文章不一定完全正确,若有错谬,欢迎朋友们批评指正。只要是正确的意见,我是绝不会为自己文过饰非的。是不是这样,大家自有公论。  
 
〔注1、6〕见杨树森《常见诡辩术举隅》http://blog.sina.com.cn/s/blog_50f65ced0100b2wi.html
〔注2〕见http://www.gltxs.com/forum.php?m ... 06&extra=page=1
〔注3〕闻一多的九言诗《夜歌》见:http://www.guoxue.com/rw/wenyiduo/wyd03_079.htm
〔注4〕见http://www.eastpoet.org/viewthread.php?tid=66935&extra=page=1
〔注5〕见http://www.gltxs.com/forum.php?m ... 74&extra=page=1

有必要把此文提起来,看看对“自律”、“共律”到底该如何理解、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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