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记》之《循史列传》载:李离是春秋时晋文公的法官。一次审案时,由于听信了假证词,判处了无辜者死刑,事后李离认为自己难辞其咎,因此把自己拘禁起来,并判处了自己死刑。晋文公说:“过失是下级造成的,不是你的罪过。”李离说:“我作为上级,并没有让位给下级;我拿了更多的钱,并没有与下级分享;现在判案错误,造成了冤案,而把责任转嫁给下级,从来没有听说过这样的道理。”不肯接受晋文公赦免自己的命令。又说:“司法有司法的精神:作为司法人员,由于过失造成了错案,发生了何种刑罚的,自己也必须服从同样的刑罚;发生了死刑的,自己也必须服从死刑。你是认为我能够分辨善恶、明察秋毫、决疑断案、主持主义,才委任我为法官的。现在我判错了案件,错杀了无辜的人,我的罪过应当处死。”终于没有接受赦令,用剑自杀殉职。
司马迁评价:李离因为判处了无辜者死刑,自己用剑自杀殉职,晋文公因此整顿了国家法纪,终于成为春秋五霸之一。
作为现代意义上的最高法官,我们认为李离殉职而死的做法并不可取——只是无意间错杀了个把平民百姓,而不顾惜自己尊贵的生命,这代价也过于高昂,并且对自己也太严厉太苛求了一些——他完全可以认为他只是犯了个小错误;即使真有罪责,他也完全有能力平平稳稳地推卸掉;他甚至有这样的理由:在这个职位上他还能作出比死更有意义的贡献。——那时毕竟不同于现在,他没有必要也不需要这么做——但他能够把自己同死者并列起来,认为自己并无特权与特殊之处,这一点却充分体现了现在时代的司法精神和治狱断案的规则——由于不慎判错了案件,道义上虽可以原谅;但站在死者的立场,也是不可以宽恕的;毕竟草菅人命,也只有这样才能还死者一个公道,才能稍微减轻亲者的痛苦,才能给生者一个交代。
一
是什么使你这执法的长官?
一心要结束自己的生命;
是什么使你这王国的大臣?
决意要毁弃尊荣的前程。
你虽然犯下了失职的过错,
你的主君并没有当真;
你就算犯下了更大的罪恶,
对你,谁也不敢吭声。
只一条人命,你的主君
已一笑置之——你何必太在意;
那一桩案件,再不会有人
会提起——你也不要再犹疑。
何况那案件,那一条人命,
并不是由你一人所造成——
你只是下达了最后的命令,
你不必承担此苛刻的责任。
何况那责任,你尽可以抛开,
你位居高官,你拥有特权——
那责任由你的下属去承当,
你生命却可贵,一定要保全。
何况死去的已经死去,
何况活着的最多是诅咒——
他们纵然有强抑的愤怒,
他们也不得不忍声吞受。
他们的生命,原不算什么,
他们活着不过是像小草,
他们死去也只是座坟墓——
王国的大臣,你的却重要。
他们的意愿,原不必考虑,
他们的存在是那样渺小,
他们的不满最多是叹息——
那叹息也是同样的可笑。
他们生来就是被统治,
他们死去什么也不是。
为他们,付出你宝贵的生命,
毁弃你前程——这样并不值。
你应该保重,执法的长官,
就为你慎密的心灵在忏悔;
你应该珍惜,王国的大臣,
你得来并不易的权势和地位。
二
对自己的生命,我原不该漠视,
对他人的生命,我却已经扼杀——
生命神圣,它并无贵贱,
谁扼杀了它,都难逃刑罚。
我枉杀无辜,虽然是无意,
这次是过失,下回却难说——
生杀的权力不允许失职,
失职的后果更不可免脱。
我身为执掌刑罚的大臣,
不主持主义,反枉杀生命——
我怎么面对我管辖的人民,
我怎么面对死者的魂灵。
他亦有神圣而宝贵的生命,
他亦有美好而锦绣的前程——
它们在哪里?我又在哪里!
它们已消散,我的也消沉。
挺好的诗歌。
我们常说矫枉不必过正,但是有些矫枉过正却是为了确定某些原则的不可侵犯性。 君子有所必为,说的大概就是李离的这种情形。他是以身殉道者,他的道就是平等精神和法治精神。
时代虽然进步到今天了,人性并不见得进步。
今天的执法者,能如李离的,是有呢?还是没有呢?
法治之恶,足以抵消先前十倍的努力。
法治不能轻言。智慧如晋文公者,知其剑有双刃;通达如李离者,知其没有回头路。
现如今讲法治建设,无异于与虎谋皮。没有晋文公的气魄,没有李离般的决绝,莫言!莫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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