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关于诗歌美的一些杂想:
1、诗歌的美需要内容和形式两方面共同塑造,这就好比光有外表美或者光有内在美皆不能算是美的,内外皆美才是最美。形式是目前格律体新诗研究的重中之重,而内容是一切诗歌存在的理由。诗歌的形式是节奏、韵律、声调、结构的整体表现;诗歌的内容包括意义、意象、情感等让读者去理解和感悟的东西。诗歌的美既要注重内容的表达,也要注意形式的表现。
2、诗的世界是语言、意象、情趣三者之间和谐的音乐化关系,境界需要语言、意象、情趣的契合来共同谱写。诗的内容是理性与感性的统一,单纯的感性不深刻,单纯的理性不生动,境界需要感性的生动,还需要理性的升华。语言、意象、情趣三者的和谐及两两的关联,便是境界、意境、格律的实质。
3、超然之境:物是物,我是我,超然物外;忘我之境:物非物,我非我,物我两忘。情景之显隐:写景宜显,写情宜隐,“状难写之景,如在目前;含不尽之意,见于言外”。
4、不管怎么论证,只要别把诗歌的音乐性论证没了,那一切都还可以讨论!诗歌之所以为诗歌,音乐性应该放在第一位,诗意应该紧接其后成为同等重要的诗歌元素,无此两条准则,诗将不诗。“言之不足,歌之咏之;歌咏之不足,舞之蹈之。”没有什么比这更能抒发情感的了,我们把这种带有强烈原始激情的、音乐性十足的文体称之为“诗歌”,不重视这个,那你写的就不是“诗”!我们必须先确认其写的是“诗”,然后才可论其优劣,失去音乐性的“诗”就不能称其为“诗”。格律诗、自由诗、散文诗是现阶段客观存在的几种诗体,历史上也确实有其根源,但诗歌的音乐性和对诗意的要求,无论古今中外都是否定不了的,否则你还是自己给自己写的东西安一个名字吧,那样的诗是没人认可的。诗歌确实有形式大于内容的趋势,但这个形式不在于严格的限制,而在于其音乐性。陆游的《示儿》就是一首典型的非诗情画意见长,而是形式使其成为诗歌的例子,其近乎大白话的内容借助五言绝句的形式而流传千古。另外一种例子,离骚、楚辞、汉赋其形式看似重诗意而轻形式,但其骨子里的音乐性却是十足的,且深受诗人重视,否则就不用加那么多的衬字了。后面的宋词、元曲更是对律诗在形式上的解放,但其骨子里的音乐性比之律诗、乐府更强!诗意是个什么?一种意象、一种情趣。它需要一种美妙的形式把它表达、表现出来。什么才能表达和表现那种迷人的意象和骚动的情趣呢?只有能“歌之咏之舞之蹈之”的音乐性十足的“诗体”!诗歌的音乐性是其美学本质,也是其形式的本质;诗意是诗歌存在目的,非文体本身,比之音乐性对诗歌文体的重要性却还隔了一层。
5、“音步”,是由英语诗歌的轻重律借鉴过来的;法语没有轻重律,故法语诗歌就没有“音步”一说;汉语也没有轻重律,故汉语诗歌也没有“音步”一说。“程式化的音步”,我的理解是“换了个腔调念经”,本质还是念经,有违新诗的革命理想。新诗的理想应该是自由和美!自由和美都包含形式和内容两个方面,格律论述的单纯是诗歌的形式,“形式的自由”和“形式的美”是可以谐调的。“形式的自由”要求表情达意在语言方面的灵活性;“形式的美”则更多的体现在听觉的音乐性上(主要是节奏和韵律),除此之外“形式的美”还包括视觉上的词句、章节等结构形式的美。自由和美是可以完美结合的,她要求我们去探寻诗歌的美学本质,重建诗歌形式美的基本要素。这些不需要复杂,有简单明了、灵活自由、音韵和谐的规范就行了。我欣赏的格律体新诗之格律不能用“程式化音步”或“形式化音步”这样的词来捆绑,我欣赏的格律体新诗之格律是自由意志下诗歌音乐美的内敛或张扬。它更像是舞蹈,它是自由而有法度的,它是唯美而有深意的!单从格律来说,我主张“作诗如作曲”,自由而有法度。我所说的“自由意志”是指我们确定的格律规范应该给语言的自由表达以足够的宽容度,要能充分表现各种复杂的情绪节奏,并非指自由体新诗。
6、形式节奏实际是纯形式化的音乐节奏,以约定俗成的字数划分“音步”,以半逗律划分节奏;
意义节奏实际是字词意义的自然节奏,以字词自然的意义单位划分“音步”,以朗诵的自然停延划分节奏;
两者完美的结合是:以意义节奏划分为本,以半逗律为停延,抛弃固定的字数限制,调整停延的音组字数使之符合音乐节奏。
如此使得自由体也有了格律,格律体也有了自由,其区别只在于格律严谨与否,结构对称与否。
7、“音步的划分不应破坏词语的意义结构”这个说法有待商讨,正确的说法应该是“停延不应破坏字词的意义结构”。停顿和音步是有区别的,虽然它们有些关联,但不是每一个音步都须停顿的,在不需停顿的音步上这点可以自由,而在字词意义结构中间硬性分割才会显得不谐调。
8、诗歌包含形式和内容两个方面,格律是形式的范畴;而形式有听觉上的,也有视觉上的,听觉和视觉两方面的形式最好分别论述方能将格律的东西理得清楚。
9、确实诗歌的格律美首重音乐的节奏美感,意义的节奏确有不确定性。但不应该是音乐节奏为先,而应该以意义的节奏为先,我们应主动去调整意义的节奏使其符合音乐的节奏,这涉及我前面说的诗歌表达的自由之理想。在这里我也借用一下“停延”一说:将写好的诗句做出微调,让音组加上停延所形成的意义节奏与整体的音乐节奏相谐调,我觉得以“半逗律”划分最好。其实意义节奏的划分不一定非要等长,只需要合拍就不违反音乐的节奏,这从一些长短不一的词牌的节奏就能推导出来。
10、节奏一词如今的外延确实够乱的,但恢复其本源,不就是人类远古的祖先们敲打的木棒或石头吗?敲打的快慢是可变的,但只要其暗含的规律没乱就是和谐的,那暗含的规律就是节奏。不同的规律就有不同的节奏。一首诗中暗含的规律也就是这首诗的节奏模式,这种模式会在人的心中形成一种规律性的预期,随着诗句地不断继续,这种预期不断地产生,并被不断地证实,如此就让人潜意识中主观的节奏跟这客观的节奏相和谐,由此产生愉悦;但如果这种预期被打破,就会让人产生不适的感觉,或惊觉、或失落、或反感、或烦乱,用得好的话其实这也是一种难得的效果。
11、音乐的节奏是纯形式化的声音的和谐规律;而诗歌的节奏既有形式化的音乐节奏,还有自然语言的意义节奏。诗歌形式化的音乐节奏产生于“同异”相错综、相对应、相承接,全同全异、同异杂乱皆不能产生节奏,故诗歌形式化的音乐节奏因选择的“同异”的差别而具备不同的节奏个性;诗歌自然语言的意义节奏直接来源于字词的意义分割,当它与诗歌的音乐节奏相协调时,我们即感觉“顺口”“顺耳”,否则便会感到别扭,这就要求我们的意义节奏得往音乐节奏上靠,须主动做出调整。对于节奏的字数要求,我的主张是不限定字数,(当然有规律的字数限制也有其特殊的节奏和结构的美感,这就归并为格律体新诗的追求范围吧),只以音组(一般以停延划分)满足诗歌整体的音乐性节奏为基本要求;音组中以有规律的同异相错为节奏的基本音素;音组间区分逗句和全句,逗句间照顾到节奏单位的相对应,全句间照顾到节奏单位的相承接。
12、诗歌的节奏还有客观的节奏与主观的节奏之别,客观的节奏影响主观的节奏,主观的节奏也影响客观的节奏。当客观的节奏模型符合主观节奏的预期时,人的心理上就会有和谐的感觉;当客观的节奏模型违背主观节奏的预期时,人的心理上就会产生不谐的感觉,但不谐并非必须纠正,它有着和谐所不具有的特殊心理效果。这是写诗与读诗都有的心理模式。
13、在音乐中,音长的等量递续形成节拍,音强的规律性重复形成节奏,音高的起伏变化形成旋律。但诗歌的音律和音乐毕竟是有根本区别的!汉字发音的音长,除了有意识地语速变化和停延外,其本身音长变化不大,如果我们把音步和停延同时考虑,并照顾到诗歌需要的语速变化的地方,如此可以确定节拍;汉语的音强不是汉字发音自带的,而是根据情感和语气变化的,它不应该被限定成死的模式;单独汉字发音的音高是相对音高,没有两字间的绝对音高差别,故而不能形成旋律,虽还不至于是噪音,却也只是地方群体自己听顺耳了的一组乱码,好不好听全靠语气和意义。
15、“只有民族的,才是世界的!”、“革命尚未成功,同志仍需努力”!期待着某届诺贝尔文学奖上传来响亮的“中国之声”。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9-12-9 22:11:08编辑过]
突然想起“汉语诗的韵律问题”:因汉语的轻重律不是很明显,所以在节奏的表现上,韵脚的作用远远大于平仄;再加上汉语同韵字的丰富和汉语语法的灵活,使得汉语轻松就能用韵脚标注诗句的节奏,故而汉语诗带韵也是语言的特点造成的必然。但律诗的用韵趋于僵化和狭窄,不如古体诗赋在用韵上的灵活多变和率意自然,我们不如采取古体的用韵模式,完全捐弃“隔句用韵、只用平韵、一韵到底”的死板模式。
诗歌的格律就像是乐队指挥手中的指挥棒,随着诗句的进行起起落落,在情绪变化的始终处必会给一个加大幅度的提醒或提示。诵者或读者便如歌唱者或听众,随着指挥轻重急缓、抑扬顿挫;又如被作者拽着翩翩起舞的舞伴,随着旋律起起伏伏、低回婉转。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9-12-9 15:50:06编辑过]
无邪兄说得好。您辛苦了。握手!再握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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