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自律共律”理论的再批评》八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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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孙逐明
时间:
2012-5-26 12:58
标题:
《“自律共律”理论的再批评》八则
《“自律共律”理论的再批评》八则
《诗学论文的科学性小议——“自律共律”理论的再批评之一》
十九世纪和二十世纪是新诗格律新理论不断诞生的年代。最近,《东方诗风》论坛和《中国格律体新诗网》就黄淮先生新创造的“自律、共律”新诗格律理论展开了激烈的讨论,特别对于“自律体”与“共律体”、“自律”和“共律”这两对术语的真实涵义,可以说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谁也说服不了誰。
这种论争好事,是诗学理论健康发展和逐步成熟的必由之路。正如沈天鸿先生在《现代诗学——形式与技巧30讲》〔注〕所说:
“任何一种新的理论的确立,其第一步必然是要为自己存在的合理性与必要性而与此前的理论体系论争,中国现代诗学也是如此。在这个阶段,论争无疑是第一位的要事。”
在诗歌发展史中常有这种现象,很多优秀诗人的诗歌创作与他们的诗歌理论的地位并不一定同步。最典型的例子是郭沫若,他是中国自由体新诗的奠基人之一,他在新诗发展史的地位是任何人不可否认的。然而他的诗歌“内在节奏”论却并不正确,大多数新诗格律理论研究者均持否定态度。
诗人的诗歌创作与诗论研究不同步现象的原因,沈天鸿先生作了精辟的论述:
“随笔体诗论是论争后的主要文体,作者绝大部分是诗人。诗人的诗论,历来是诗学的一组成部分,它以经验性成为对科学性诗学论文的一个重要补充。一些既有经验之谈又才智横溢的诗论随笔更是为读者青睐。但这类诗论随笔,建立在经验直觉上所带来的长处同时也是其短处:缺乏理论的逻辑性,而多抒情性以及悖论。因此,它们起步于经验也止于经验,半文学半科学,是经验实证主义的产物。……随笔体诗论只是诗学的一个补充部分,当它被历史推上诗学主体时,所产生的缺憾便正如我国古典诗学已向我们表明的那样,缺乏自明的理论体系极及其科学严密性。”
所谓“科学性诗学论文”,个人认为,它的最低标准,至少应当符合议论文的基本要求:论点应该鲜明、准确、概括,绝不可模棱两可,让人捉摸不定;论据必须具有典型性,必须充足而具有说服力;论证过程必须合乎逻辑,至少要能自圆其说。若作进一步的要求,它还必须遵循普适性的文艺规律和美学规律……等等等等。
黄淮先生、周仲器先生和我都是新诗格律理论的积极探索者和鼓吹者,我们的大方向是相同的。但是,学术争鸣是诗学理论逐步成熟的动力,任何理论都要经受得起学术争鸣的考验,正确的理论要经受得起反面的批评和质疑的;只要是有理有据的争鸣,对于论争双方都是一种求得进步的途径。
最近我又重温了我能看到的黄淮先生和周仲器先生的所有“自律共律”理论的文章,以及黄淮先生的许多自称是典范自律体诗歌作品。
我个人认为,黄淮先生是格律体新诗发展进程中重要的实践者,也是先行者之一,他的格律体新诗的创作和具体探索是卓有成效的;作为诗人的黄淮先生的诗论来说,由于它能够紧密与自己的格律体新诗创作实践和探索相结合,对于不熟悉新诗格律体体式的读者来说,可以从中学习到许多格律体的形式,还可在与格律理论无关的其他诗艺上得到启迪,这是黄先生诗论的长处。
然而他的诗论却存在一些缺陷,他的“自律共律”新诗格律理论正是这种典型的“诗人随笔体诗论”,具有沈天鸿先生所评价的长处和不足,同样是不同程度地缺乏理论的逻辑性,而多抒情性以及悖论,缺乏自明的理论体系及其科学严密性。
如果“自律共律”理论是正确的理论,任何反面的质疑、批评和论证,只能进一步凸显它的正确性和理论价值,如果它的确存在不足甚至是严重的缺陷,任何无原则的正面的歌颂和赞扬也无法使它变得正确起来。这一原则同样适用于我本人的诗歌理论研究。
我准备就“自律共律”理论的合理成分,以及论点、论据、论证所存在的逻辑错误和悖论展开实事求是的评论。我也欢迎大家有理有据的反批评。
〔注1〕沈天鸿《现代诗学——形式与技巧30讲》昆仑出版社,2005年出版
《“自律体”、“共律体”定义中的悖论——“自律共律”理论的再批评之二》
“自律体”和“共律体”是黄淮先生新创的术语之一,是黄先生格律理论的基石。如果“自律体”和“共律体”不能成立,“自律共律理”论体系将轰然倒塌。
遗憾的是,黄先生的定义里充满悖论和其它逻辑错误。
下面是黄先生“自律体”与“共律体”的定义:
“自律是一诗一律,是根据情思表达的需要,由个人自创的。”“自律体主张律随情移,体缘律立,自由创新,呈现一诗一律。诗人可按自己当下的情思脉动,意象的创造,顺乎自然地,顺溜地创造某一首诗的独特节律。从而实现因人因时,因情因思而使诗律呈现千变万化,丰富多彩。”
共律体是“诗人群体共创的千篇一律的定型体”。
由上面的定义可知:“自律体”的首要特点是“一诗一律”〔黄先生后来改为“一诗一式〕,意即“每一首”自律体诗歌必须具有“自身特有”的“唯一的”格律形式。
显而易见,只有诗人自己首创的、前无古人的第一首诗歌所独有的唯一的诗体形式,才是真正的“一诗一式”,才可能真正与“诗人自己当下的情思脉动,意象的创造”合拍,才可能“顺溜地创造某一首诗的独特节律”。正因为如此,黄先生又把“自律体”称之为“原创形态”、“原生态”的“自创体”。
根据逻辑推理,任何人〔包括诗人本人〕的任何一首仿作诗歌的“情思脉动,意象的创造”都不可能与第一首相同,也不可能与第一首诗所独具的“独特节律”合拍了。它们通通都不是“一诗一式”,因此它们通通都不是“自律体”了。
显而易见,所谓共律体则是许多诗歌共同沿袭的固有“老形式”了。正因为如此,黄先生又把“共律体”称之为“定型体”。
逻辑推理是铁面无私的。上述分析是我们把握“自律体”和“共律体”基本特征的关键,如果黄淮先生、周仲器先生或是其它朋友认为我的分析错了,请作针对性的具体批驳,请不要顾左右而言他;若无法批倒我的上述分析,就得承认这一分析的正确性。
黄淮先生和周仲器先生的如下论述与上面的定义就自相矛盾,存在悖论:
自律体“可以是独创的(首创的),也可以是借用或改造(化用)别人或自己所创的老形式。但是,对这一首来说,在创作时没有预定的格律框框,它也不一定成为下一首诗的必须遵循的体式。所以必然形成一诗一格律,以至层出不穷”。
独创的〔首创的〕诗体自然是“一诗一律”,它在创作时当然没有预定的格律框框,的确符合“自律体”的定义。
可是,既有的“老形式”本身恰恰是“预定的格律框框”,任何既定的“老形式”都只能是不折不扣的“千篇一律”〔千篇一式〕的“共律体”。
显而易见,黄先生所说的所有“借用或别人或自己所创的老形式”的所谓自律体诗歌,恰恰是黄淮先生自己所主张的“千篇一律”的“共律体”。因此,这一大类的“自律体”与“共律体”就没有任何区别了。
这一悖论可以在黄淮先生和周仲器先生自己推崇的黄淮先生所创作的自律体诗作里得到证实。
黄淮先生的组诗“最后一棵树”、“瀑——自律体小诗3首”、“黑与白——自律体小诗4首”、“人生加减法——自律体小诗2首”、“十二生肖——自律体小诗”“镜面——自律体小诗5首”、“‘不’及其他——自律体小诗3首”、“九条线——(自律体小诗)9首”是黄淮先生和周仲器形式推崇的“自律体诗作。这些所谓自律体,大都是一些大家写滥了的传统四言诗、五言诗、六言诗、七言诗,它们根本不是什么一诗一式的“自律体”,而是不折不扣的“共律体”,却被周仲器先生推崇为“从共律体(千篇一律)向自律体(一诗一律)成功过渡的全新阶段”的典范自律体作品。
正确区分自律体和共律体诗作,应当是自律共律理论体系的基石。连此理论的创造者自己都根本无法正确区分两种诗体,黄先生的理论体系能站住脚吗?
黄先生诗论中的悖论和其它逻辑错误比比皆是。再举两个例子:
1、“自律体是新格律诗的原创形态,也是新格律诗的普及形式”。
评点:黄先生的“自律体”明明是“一诗一式”,“自律体”本身怎么同时是“普及形式”呢?普及之后,不就变成了“共律体”了吗?
2、纵观古今诗坛,诗体流变,大致有三种样式存在:一为原生态的自律体,也即诗人个体自由创新的一诗一律的有型体;二为继生态的共律体,也即诗人群体共创的千篇一律的定型体;三为,过渡性的节律宽松的自由体。
评点:黄先生的自律体是原生态的格律体诗体,共律体是继生态格律体,这好理解。可为什么“自由体”竟然成了两种格律体的“过渡状态”呢?难道格律体的雏形必须转化成自由体之后,再转化为定型格律体不成?
类似的逻辑错误还与很多,这里就不详论了。
由此可以证明,黄淮先生和周仲器先生的“自律共律”诗论是典型的“随感式诗论”,缺乏严密的逻辑性,多的是诗人的抒情性和悖论。特别是连“自律共律”理论的创始人自己都根本区分不开自律体和共律体的分野,这一理论体系怎么能站住脚呢?
《存在“自律体”和“共律体”吗?——“自律共律”理论的再批评之三》
根据逻辑的推断,任何格律诗体的形成,必然经历了首创到逐渐成熟乃至被大家接受定型的过程。这是黄淮先生“自律共律论”的出发点,也是这一理论的合理因素之一。
但是,要想首创形式和定型形式能够成为两种相对立的诗体“体式”,至少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第一,这两种相对立的“体式”都必须有大量作品存在作为支撑;第二,这两种相对立的体式必须具备各自鲜明的、能因此而相互区分的形式特点。
这两个条件是自律体和共律体得以成立的论据。只要缺少其中一个条件,“自律体”和“共律体”就决不能以“体式”的名目出现。
在黄淮先生和周仲器先生的论文里,绝大多数情况下只是武断地认定“自律体”和“共律体”的存在,根本没有提出有说服力的论据来,论证过程更是阙如。
先看古典诗歌里“自律体”的论述。
黄淮先生和周仲器先生在《关于“自律共律”理论的再批评》里介绍古典诗歌中的“自律体”和“共律体”时说:“中国远古时代被保存下来的最早的诗歌大多是一诗一律的自律体,到诗300篇,最早出现的也只能是自律体,后来形成以四言为主体的准格律诗,才有共律体的产生。到楚辞,吸收南部民歌的营养,形式更活泼,以五言六言为主,有自律,也有共律。两汉魏晋南北朝,五七言诗开始发展,其始作俑者,也都是一诗一律,但不久就有五七言诗的共律体出现,文人诗与乐府民歌并存。”
这一段文章,作者只是用武断的口吻介绍了各个古典诗体中的自律体和共律体,连一首典型的自律体诗例都没有,更没有任何论证过程。
据我所知,古典诗歌从诗经齐言四言体、楚辞体、南北朝五七言、隋唐五七言近体诗、宋词体和元曲体,除了词体中张先、姜白石、周密等人少量几首自度曲是首创的“自律体”之外,其余能证明为典型的首创诗作的是极少的,说是凤毛麟角并不为过。这样罕见的几首诗作,能成其为一种“体式”吗?
至少可以断定,我们能看到的古典诗歌里根本不存在什么自律体“体式”。
新诗格律体的情况也好不了许多。黄陈二位先生位先生的文章里能够确凿认定是典型首创的“自律体”的似乎仅有闻一多的九言诗《死水》和朱湘的《采莲曲》两首而已。可以推断,即使继续详加考证,能确凿无疑判定为典型的首创诗作是很少的。
更重要的是,即使能从史籍里考证出更多的首创作品来,也不能证明“自律体”体式的存在。因为这些所谓自律体与共律体之间,我们根本看不出有什么能够相互区分的鲜明的形式特点来。
要知道古代格律体里的各种体式是泾渭分明的,如四言诗、五言诗、七言诗、长短句的宋词和元曲作品,即使不知道作者是誰,各种体式仍然是一看便知,毫不含糊。
而所谓自律体和共律体是决计做不到这一点的;若不作考据,我们根本无法区分誰为首创谁是仿作。
既然“自律体”不能以“体式”的名目存在,与之相辅相成的“共律体”也就不能成立了。
此外,诗歌格律形式是中性的,可以离开具体诗作进行分析。离开了具体诗作,初创诗作和仿作的形式毫无二致。例如,姜夔的自度曲和后世的仿作,其字数、句型、韵式和平仄格式等形式特点没有任何区别。余可类推。
显而易见,所谓自律体和共律体不过是同一种诗体的的两个阶段而已,前者是同一诗体的雏形形态,后者是同一诗体的成熟形态,根本不存在两大对立的诗歌体式。
既然所谓自律体和共律体缺乏各自鲜明的形式特点,不过是创作于不同的时期,强加辨析这两种所谓“诗体”,对我们的创作有何指导意义可言呢?
《 自律体优于共律体吗?——“自律共律”理论的再批评之四》
黄淮先生和周仲器先生特别推崇所谓自律体,认为自律体因种种优点而明显优于共律体。周仲器先生极力推崇黄淮先生后期的所谓自律体创作阶段,赞赏它“标志着黄淮的新格律诗创作已经推进到又一个全新的阶段。”
此论得到一些同人的赞同,有人甚至认为“自律体是新格律向纵深发展的主要方向”。
前面几篇文章已经雄辩地论证了,作为一种诗歌“体式”来说,“自律体”和“共律体”是不存在的。既然连体式都不存在,“自律体优于共律体”“自律体是新格律向纵深发展的主要方向”之论就无从说起了。
虽然这两种“体式”不能成立,但是成熟的格律体形式大都经历了由“草创雏形”演化到“成熟定型”的历程,也是不可否认的事实。所谓自律体应当大致相当于“草创雏形形式”,而所谓共律体应当大致相当于“成熟定型形式”。应当称之为“首创形式”和“定型形式”更为确切。这是黄先生的理论值得研究的部分。为了便于论述,本文有时候仍然沿用“自律体”和“共律体”的称呼,本文里二者等价。
是不是“首创形式”优于“定型形式”呢?答案应当是否定的。
我国诗歌发展史证明,各种“首创雏形形式”里,只有一部分才发展成为“成熟定型形式”。从草创雏形到成熟定型,其演化方式也多种多样的,至少应当有四种情况:
1、“首创雏形形式”并不见佳,得不到流传,被历史长河淘汰了;
2、“首创雏形形式”亦不见佳,无人或鲜有人仿作,因有启迪作用而在史籍上遗存下来。例如最早的二言诗“弹歌”和元代夭目山僧人明本创作的吟咏句型的九言诗《梅花诗》;
3、“首创雏形形式”不成熟却有发展前途,通过众多诗人的修正改造,逐渐变化成“成熟定型形式”,例如隋代五言“永明体”逐渐发展成隋唐时代的五言近体诗;又如汉魏句句为韵的七言诗并不成熟〔如“柏梁诗”和曹丕的“燕歌行”〕,表现力并不强,仿作者极少,到南北朝的鲍照手的两句一韵的七言诗才变成表现力强的成熟诗体;
4、“首创雏形形式”一开始就成熟了,与后期“成熟定型形式”没有区别。从现存的古典诗作来看,诗经体里的齐言四言体〔按:这里只从字数的多寡和节奏的模式角度粗线条地考察体式,而对于整篇诗句的多寡、韵式的选用等其它因素不予考虑〕就应当属于此类。
上面是考察宽泛诗体的发展轨迹,更细致的诗歌体式的演化过程,也应当离不开这四种模式。
显而易见,不对古今各种具体的诗歌体式的不同发展模式作具体的分析,一概而论地武断“首创雏形形式”优于“成熟定型形式”,是不符合辩证法的,得具体问题作具体的分析。
一般来说,那些停留“首创雏形形式”阶段而无人仿作的形式,往往是不成熟的雏形,缺乏生命力而被淘汰。如元代三字尾吟咏句式的九言诗《梅花诗》就是典型例子。
至于能够被大众接受乃至于定型者,必定是众多“首创雏形”中的佼佼者;必定是它们富于表现力而不断被人仿作,这才可能逐步成定型诗体。
我国古典诗歌发展史里,艺术水准最高的决不是那些停留在“首创雏形形式”而后继无人的诗歌形式,恰恰是千百年来被不断仿作、乐此不疲的成熟定型形式——诗经四言体、五七言古风体、五七言律绝体、长短句宋词和元曲。
宋词里,艺术成就最高的并不是姜夔、周密等人的自度曲,而是大家竞相仿作的定型词牌。
黄淮先生的创作,被周仲器先生推崇备至的后期的所谓“自律体”诗歌,绝大部分根本不是什么所谓“一诗一律”的自律体,恰恰是千百年来写滥了的四言、五言、六言和七言民歌体。
新诗格律发展史的局面也大抵如此。
新诗格律体里,齐言诗能够不断创造出新的“首创雏形形式”的可能性很小,大体式无非从二言、三言到十五言十四种而已,更长的句式太拖沓,写作者寥寥。有可能源源不断地创造新的“首创雏形形式”者当属参差对称式和复合对称式的杂言诗。
是不是参差对称式和复合对称式的表现力明显优于齐言诗呢?答案也是否定的。
从古今中外的格律体诗歌来看,齐言诗的表现力远远优于杂言诗。我国古典诗史里,唐诗五七言齐言诗的艺术魅力就远远超过了长短句的宋词和元曲。
齐言诗的表现力远远优于杂言诗的原因很多,我以为主要原因在于参差对称式擅长抒情,而不宜议论和叙事;而齐言体无论是抒情还是议论和叙事,无所不能〔具体原因另论〕。古今中外长篇格律体的叙事诗大都是齐言诗,外国如普希金的《叶甫盖尼·奥涅金》,拜伦的《唐璜》都是格律体齐言诗;中国的如五言《孔雀东南飞》,杜甫的五言《三吏》《三别》,白居易的七言《长恨歌》,格律体新诗里王世忠的叙事系列也都是齐言诗。长短句的宋词和元曲里,就没有一首叙事诗。
总之,根据辩证法和实证,足以证明:从整体上看,成熟的定型体形式明显优于草创阶段的雏形形式;换成黄先生的术语来说,共律体明显优于自律体。
至于黄先生所说的自律体〔应为“首创雏形形式”〕“律随情移,体缘律立,容易达到内容与形式的和谐统一,内外节奏的协调一致,使诗人们真正获得踩着鼓点,伴着乐曲跳舞歌唱般的创作快感”之论,缺乏理论的逻辑性和实证,不过是诗人在书斋里想当然的“半文学半科学”的抒情之论,是很难站住脚的。
《“自律”“共律”概念之争中的“唐吉柯德之战”——“自律共律”理论的再批评之五》
黄淮先生的“自律共律”理论中最具争议性的是“自律”与“共律”这两个术语。
黄淮先生和周仲器先生《格律诗的“自律”与“共律》一文的题目是讨论“自律与共律”,文章里面也说到:“我们这里要研究的是格律诗与准格律诗中的‘自律’与‘共律’问题。”这样一来,“自律”与“共律”就升华为一对具备普遍规律性的、有哲学意味的诗学术语。
黄淮先生的“共律”完全是自创的前无古人的新术语,“自律”则借用了文艺理论里广泛使用的术语“自律”〔按:与“他律相对应〕的名称而赋予了全新的意义,二者风马牛不相干,同样也是黄先生自己新创的术语。
黄淮先生和周仲器先生都没有直接对“自律”“共律”的概念作出解释,大家都只能凭自己的理解作出种种猜测;由于自律体和共律体的定义含糊不清、矛盾百出,大家的理解和猜测自然是五花八门,各不相同。我所看到的诠释,至少有如下几种:
万龙生:简言之,“共律”就是客观存在的格律要求,是所有从事格律诗创作者必须遵从的规范;而“自律”则是诗人按照“共律”创作,将其化为对自己作品的外在形式。——按:万先生认为“共律”是“客观存在的格律要求”,而“自律”是诗人创作时对“客观存在的格律要求”的具体运用。
蔡德茹:一种是共律,即诗界认可的格律规则;一种是自律,目前没有达成共识的。——按:蔡先生认为“共律”是“诗界认可的格律规则”,“自律”是“目前没有达成共识的格律规则”。
晓曲:我个人的观点是,当诗歌格律关系一旦形成,就是“共律”问题,“共律”不是一种诗歌体式,而是确立格律的程度。因此,我已提出新诗格律到什么程度为止的观点。而“自律”更不是一种格律体式,是自觉地按照“共律”行事。——按:晓曲先生认为“共律”不是一种诗歌体式,只是确立格律的程度。自律只是自觉地根据共同遵守的格律行事。此论大致与万先生相似。
赵青山:凭直觉感到共律应该是大众都能够接受并运用的固定诗体,如十四行诗;自律应该是诗人根据要表现的内容自我创造的具有严谨规律的诗体形式,如朱湘的《采莲曲》。——按:赵先生把“自律体”“共律体”与“自律”“共律”混为一谈了。
査海沾:“共律”“自律”只是对诗歌进行结构分析时的两个审美概念,无所谓“体”和“式”。
查海沾还认为有两个“共律”,两个“自律”:1、作为自然规律和文化潜意识的“共律”是一种“集体无意识”。2、初创阶段的黄淮体新格律诗的“自律”是(集体无意识+个体无意识+个体有意识)。3、作为当代格律诗歌理论概念的“共律”是一种“集体有意识”。4、发展阶段的黄淮格律体新诗的“自律”是(集体无意识+集体有意识+个体无意识+个体有意识)。
按:查先生把“自律”“共律”与“自律体”和“共律体”区分开来了,这是一大进步。只是他对“自律”“共律”的解释十分玄,已经与黄先生的本义根本无关了。
由于大家众说纷纭,且互不服气,所以论坛上出现了要“还原自律、共律的本来面目”、“厘清自律、共律的正确解释”的呼声。
这里有两大误区。
第一、我们已经雄辩地证明,作为“体式”而言,“自律体”和“共律体”根本不存在。根据这两个不存在的概念升华而成的新命题——“我们这里要研究的是格律诗与准格律诗中的‘自律’与‘共律’问题”,自然也是一个不能成立的伪命题。
第二、“自律”和“共律”是黄先生自己创立的前无古人的新术语,它们的本原意义是黄先生所要表述的意义,自然只有黄先生自己才能给出。现在大家不去征求黄先生的意见、落实黄先生究竟想表述什么意义,却作试图“还原”出与黄淮先生的本意并不完全相同的“本原意义”,同样是一个不能成立的伪命题。
大家实际上是各自对黄先生的新造术语“自律”和“共律”望文生义地作出自己希望得出的解释。
黄先生的自律和共律本来是一对含糊不清、意义不明的术语。大家各自根据这种原本含糊不清、意义不明的术语各自望文生义地作出各不相同的更新诠释,进而互相争论誰的更正确,将是一场永无结果的“唐吉柯德之战”。
关于“自律”与“共律”命名中的弊病,我还有进一步的评论,容后再论
《“自律”和“共律”命名的弊病——“自律共律”理论的再批评之六》
创建一门新理论,时常需要创建一批新术语,所创新术语必须遵守术语的基本基本特征,使其规范化。不规范的术语会产生诸多弊端。当代新兴的“术语学”已经开始重视这方面的研究。
黄淮先生和周仲器先生的新诗学理论里的新创术语“自律”和“共律”之所以在学术界引起激烈的争端和混乱,原因之一就是没能遵守新创术语的基本特征和新创术语的要求。
一、术语学的基本常识
〔一〕术语的四个基本特征:
①专业性。术语是表达各个专业的特殊概念的,所以通行范围有限,使用的人较少。
②科学性。术语的语义范围准确,它不仅标记一个概念,而且使其精确,与相似的概念相区别。
③单义性。术语与一般词汇的最大不同点在于它的单义性,即在某一特定专业范围内是单义的。有少数术语属于两个或更多专业,如汉语中“运动”这个术语,分属于政治、哲学、物理和体育 4个领域。
④系统性。在一门科学或技术中,每个术语的地位只有在这一专业的整个概念系统中才能加以规定。
〔二〕创建新术语要面临术语的选择和构成,它有六个要求:
①单名单义性∶在创立新术语之前应先检查有无同义词,并在已有的几个同义词之间,选择能较好满足对术语的其他要求的术语。
②顾名思义性∶又称透明性。术语应能准确扼要地表达定义的要旨。 〔按,术语学里解释为:“每个术语都要所指明确,通过一个术语我们可以直接理解到它所指的意思。〕
③简明性∶信息交流要求术语尽可能的简明,以提高效率。
④派生性∶又称能产性。术语应便于腹词,特别是组合成词组使用的基本术语更应如此。基本术语越简短,构词能力越强。
⑤稳定性∶使用频率较高、范围较广,已经约定俗成的术语,没有重要原因,即使是有不理想之处,也不宜轻易变更。
⑥合乎语言习惯∶术语要符合语言习惯,用字遣词,务求不引起歧义,不要带有褒贬等感情色彩的意蕴。
〔三〕术语学对于新创术语提出了四个建议:
①确定有一个领域的出现。一个新领域的出现,必然会需要新的术语,只有通过新的术语才能够划分出这个领域的疆界,从而让人们了解到这个领域。
②新名词的可读性,一个名词的出现,如果它不具备可读性,就不能够被人们所认知。例如,我们可以为一个新的概念创造一个新名词,但是我们不能为它创造两个新的字。
③新名词的与概念的切合度,通过这个名词,我们是否可以直观地了解到它所指的概念,这点对于新名词的产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④新名词的与概念的切合度,通过这个名词,我们是否可以直观地了解到它所指的概念,这点对于新名词的产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自律”和“共律”命名的弊病
新创术语“自律”和“共律”命名的弊病很多,主要有如下两条:
〔一〕违背“单名单义性”和“用字遣词,务求不引起歧义”的要求
黄淮先生的新创术语不恰当地借用了伦理学和文艺理论里深入人心、广泛使用的术语“自律”,一个最关键的基本术语却有风马牛不相干的两种意义,因其歧义很容易造成概念理解的混乱。
“自律”本来是个常用词语。它有三种主要意义:
1、在日常生活里,“自律”是“自我约束”的意思。
2、“自律”和“他律”对应时,本是十八世纪康德伦理学里的一对哲学概念。“自律”指不受外界的约束,不为感情所支配,根据自己的“良心”,为追求道德本身的目的而制定的伦理原则。“他律”指依据外界事物或情感冲动、为追求道德之外的的目的而制定的伦理原则。
3、我国国学大师王国维在其美学著作《红楼梦评论》里“首次在文学理论里提出了‘自律’与‘他律’的问题,后世围绕这一文学‘自律’与‘他律’的关系,竟是自觉不自觉论争了一百来年。”——以上介绍引自于钱中文、刘方喜、吴子林《文艺学与文化研究丛书:自律与他律——中国现当代文学论争中的一些理论问题》一书。
《自律与他律》一书还详尽第介绍了中国现当代文学各个领域里的自律与他律的论争,涉及面十分广泛,计有“20世纪30年代中前期文学观念之争”、“新诗现代化、民族化与声情化;新诗格律化与自由化关系之阐述与重建”、“文学意思形态化、消费化、生产化关系的重构”、“现代派之争及其发展”、“图像艺术与语言一书之争”、“文化一体化、民族文学与世界文学问题”、“全球化语境与文学理论的前景”七大领域。由此可见“自律”与“他律”深入文学理论之深广。
这三大类概念虽然具体涵义并不完全相同〔在文艺理论的各个时期各个领域里,自律和他律的具体内涵也有差异〕,但都含有共同的基本义:自律是“自我〔内部〕约束”,而“他律”是“他方〔外部〕约束”。
黄淮先生的“自律”与上述概念风马牛不相干,根本没有“自我〔内部〕约束”的涵义。由于“自律”也是与“共律”成对的概念形式出现的,很容易造成“自律共律”与“自律他律”的相互干扰。
最有代表意义的例子是赵青山先生的诗论。
赵青山先生对“自律共律理论”推崇备至,作过深入的研究,还就“自律、共律”的涵义与周仲器先生作过交流。赵先生写作了《关于“自律体共律体”的再认识(之一) (之二) (之三) (之四)》,声称“自律体是新格律向纵深发展的主要方向”,可他的论文里竟然时不时混淆“自律共律”与“自律他律”的概念。具体表现在两方面:
1、赵先生在《如何正确认识“自律”和“共律”》一文解释“自律体”与“共律体”时说:“自律体‘作为自己创新的有规律的一种诗体’,共律体‘作为遵循别人创造的有规律的一种诗体’,并不存在明显的错误。”
他解释“共律体”不说“遵循大家共同创造”,而说“遵循别人〔按即他人〕创造”,就隐含有“他律体”的影子。
接着周先生又把“自律体”“他律体”和“共律体”相提并论:
“自己创新的第一首有规律的诗体属于自律体,自己遵循自己的具备相同(或相似)的这种有规律的诗体也应该属于自律体;自己遵循别人的有规律的诗体属于他律体,别人遵循别人的有规律的诗体也属于他律体。量变引起质变。自律体和他律体在大量的优秀作品出现后,被诗人自己或者诗评家总结出诗体规律,并推介得到大多数人的认可,逐渐遵循这种诗体规律创作出诗作来,逐渐就形成了共律体。”
由此可以看出赵先生显而易见地混淆了“共律”和“他律”的概念。且赵先生的“他律”与原有“他律”不是一回事,是“他创”的意思。
刘自献先生在《黄淮自律体(一诗一律)新格律诗初探》一文里也评论说:
“‘自律体’同 ‘一诗一律’在自身含意上有明显的不同。前者逻辑上当是相对于‘他律’而言的,显其自创性;而后者是从量的角度讲诗与律的关系,同它相对的当是‘千(或万)诗一律’,显其单一性。这实际上说的不是一会事。”
也许黄淮先生会说,借用现有术语赋予新义是允许的。
的确,理论界经常借用不同领域里的术语赋予新义,变成新术语,如文艺理论借用伦理学“自律”和“他律”就是一例,但前提应当是不会引起歧义和误会。而表“自我约束”的“自律”术语在文学理论里是深入人心广泛运用的术语,特别是讨论诗歌“格律化”时经常讨论自律和他律的关系,例如“内在韵律论”就属于“自律”,而“外在韵律论”就属于“他律”〔见《自律与他律》一书〕。
同是讨论新诗格律化的论域里,竟然有两种意义风马牛不相及的“自律”被使用,这是十分不恰当的现象,很多人混淆二者的概念就是明证。
〔二〕违背“顾名思义性”〔透明性〕而缺乏“新名词与概念的切合度”
所谓“顾名思义性”,实际上就是通过望文生义就能大致“直观地了解到它所指的概念”。
规范的术语总是可以望文生义、顾名思义的,而不规范的术语就没有这个特点。
例如《东方诗风》对于格律体三分法的最初名称就不太规范。
本人最初根据节奏发展“变化重复”的基本规律而命名为“重复型”“变化重复型”和“变奏”。显然,它们缺乏顾名思义的特点。
万龙生先生和程文先生的最初命名是“整齐式”、“对称式”和“综合式”。须知“整齐”也是一种对称形式,所谓整齐式与对称式的区别在于前者是“整齐对称”而后者是“参差对称”,因此这一对命名的逻辑性不强,且“对称式”不能顾名思义。
我读过二位先生的著述后,便更名为“整齐对称式”“参差对称式”和“综合对称式”,简称为“整齐式”“参差式”和“综合式”。万龙生先生和程文先生采纳了我的意见;后来万先生又把“综合式”更名为“复合式”,术语与概念之间的“切合度”更加增强了,可以说是达到了顾名思义的要求。
文学理论里原有的“自律”“他律”是主谓结构的词语,符合最优构词法,明显有“自我约束”和“他方约束”的意思,“顾名思义性”是极强的。
黄淮先生的“自律”和“共律”就缺乏顾名思义的特点。它们的语法结构不明,不是优秀的构词法,意义十分含混。所以大家纷纷望文生义所作出的解释,总是与黄淮先生的本义相径庭。黄先生原有的本名是“自创体”和“定型体”,这一对名称的“顾名思义性”就明显优于现有的名称。如果黄先生不更换成新名称,大家的争端就根本不会发生。
黄先生更名的原因应当是认为“自创体”和“定型体”只表述了这两种体式的部分特点,并不完备。这一顾虑是多余的,因为任何优秀的术语都不可能完备地表述所有内涵,只能体现其中最突出的特点;其余不足的部分都是通过定义补充的。
综上所述,黄先生创造的自律共律理论体系,术语的命名是有严重缺陷的。大家的分歧和论争,很大一部分就是因此而引起的。
注解:钱中文、刘方喜、吴子林《文艺学与文化研究丛书:自律与他律——中国现当代文学论争中的一些理论问题》,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11月第一版。
《“自律”和“共律”理论的两难前景——“自律共律”理论的再批评之七》
一个新创的理论体系总是从不成熟发展到成熟,从不完备修改到完备的。黄淮先生的“自律共律”理论是一个新创的理论体系,存在这样那样的不足和缺陷是难免的。
我的几篇“再批评”分析了黄先生理论体系里的诸多不足。如果我的批评意见是正确的,能不能通过修改更正这些缺陷而变得完善正确了呢?
我不大看好。因为黄先生的理论体系的根本矛盾会遇到进退两难的局面。
黄先生的理论的根本缺陷缺陷在于自律体与格律体这两个诗歌体式根本不存在,只存在格律体式的自创雏形形式和成熟定型形式。
能不能采用更换术语,改变“自律体”与“共律体”的内涵和外延来解决这一矛盾呢?比如说改称“初创式”和“定型式”或“〔或类似的名称〕;“初创式”指格律形式的初创形式,可以是一首诗,也可以是一批相同形式的诗作;可以是一人独创,也可以是一个诗歌小团体的共同创作;“定型式”则指大家袭用的成熟形式。例如隋代的永明体是近体诗的“初创式”,而唐代的近体诗是“定型式”。余可类推。
按此思路是不是可以发展成为一种合理的完善的理论体系呢?答案是否定的。
因为“初创式”不一定是一首诗,更多情况下是同一时期很多相同形式的诗作,而黄淮先生之所以建立自己的理论体系,是基于这种观念:“初创式”具有“一诗一式”的特点,能够“按自己当下的情思脉动,意象的创造,顺乎自然地,顺溜地创造某一首诗的独特节律。从而实现因人因时,因情因思而使诗律呈现千变万化,丰富多彩”的优势。因而“初创式”明显优于“定型式”,它是新诗格律体的发展方向。
如果“初创式”不是自创的第一首诗,那么“一诗一式”的论述就只能取消,这“一诗一式”的优势就消失了,这一理论体系就失去了指导格律体新诗的功能,也就失去了整个体系存在的意义。
能不能把“初创式”缩小到“自创的第一首”呢?当然可以。但是判定那一首诗是“自创的第一首”是很困难的,不通过艰难的考证是做不到的。这样一来,连“初创式”的样本都极难考证出来,这“按自己当下的情思脉动,意象的创造,顺乎自然地,顺溜地创造某一首诗的独特节律。从而实现因人因时,因情因思而使诗律呈现千变万化,丰富多彩”的优势又从何说起呢?
总之,黄先生的理论体系,无论如何修改调整,必定面临不可解决的两难局面。
我对黄先生的理论体系的批评纯属一己之见,仅供黄先生和赵先生参考。
欢迎所有朋友的反批评。
《自律共律不是格律体的基本规律——“自律共律”理论的再批评之八》
在与晓曲关于格律体新诗理论的对话中,黄淮先生对格律体新诗的“三分法”公开提出异议和指责,标榜自己的“自律共律”理论对于格律体新诗创作的重要指导意义。
黄淮先生的批评意见主要有两方面:
1、黄淮先生指责“三分法”把诗律“说得太‘后天化’,‘人工化’。那样,就会‘适得其反’,甚至会对新诗‘散文化’,推波助澜。我劝各位新格律诗倡导者,放下包袱,从头开始,别在老路上越走越远。”
2、黄淮先生标榜自己写作的“自律体也是遵循‘音步的对称性和押韵的规律性’这个节奏韵律的原则来进行创作的,然而,却不是依照‘整齐’‘参差’‘复合’的‘框框’来创作的。心中不忘‘节律’原则,落笔则自创一诗一律的‘格式’。”
试剖析黄淮先生的这两段高论的是非。
一
黄淮先生是一位优秀的格律体诗人,却缺乏逻辑常识的了解;他不懂“格律体基本规律”与“格律体的分类”的区别和相互关系。
同一事物的“基本规律”是相同的,而分类却是可以因目不同而有多种多样、互不矛盾、并行不悖的分类方法。整齐、参差、复合“三分法”与自律、共律“两分法”都是诗歌的“分类方法”,并非格律体的“基本规律”。因此二者并不矛盾,只存在分类目的和分类依据的差异,以及分类方法是否合理完备的差异。
如果“三分法”的分类方法合理完善,只要是合格的格律体诗歌就一定可以被三分,概莫能外。同理,黄先生的“两分法”也应当如此。
二
根据黄先生的定义,“自律体”为“一诗一律”的诗歌样式〔此术语不准确,黄先生后来改为“一诗一式”〕,意为“一首诗具有一个样式”,也即“同一样式只被一首诗使用”;“共律体”是“千篇一律”的诗歌样式〔应为“多篇一式”〕,指“多首诗共同采用同一样式”,也即“同一样式被多首诗共同采用”。
由此可知,所谓自律体和共律体不过是根据“诗歌样式的使用频率”给所有诗歌分类的方式。它们与格律体诗歌的基本规律毫无关系,道理很简单:
1、“一诗一式”和“千篇一式”并非格律体特有的现象,而是所有自由体和格律体诗歌共有的现象:所有杂言自由体新诗都是典型的“一诗一式”;音步不对称的豆腐干体也是自由体,“千篇一式”的豆腐干体并不少见。
正因为如此,斗室耕夫先生批评“一诗一律”论时说:“所谓的‘规则’是一种定律,是创作以前形成并贯穿在创作过程中的。从这个角度来看,‘一诗一律’的提法还不够科学。就象我在和黄淮先生探讨时所说的,既然能够‘一诗一律’,就说明在创作过程中没有任何的规律,可以随意创作。这样来看,‘一诗一律’的提法是错误的。”〔注①〕
2、“一诗一式”和“千篇一式”现象与格律体的基本规律毫不相干,根据“一诗一式”和“千篇一式”根本写不出格律体诗歌来。
显然,要使所谓自律体和共律体成为格律体,还必须遵循另外的基本规律;对此黄淮先生自己说得很清楚:“自律体也是遵循‘音步的对称性和押韵的规律性’这个节奏韵律的原则来进行创作的。”——“音步的对称性和押韵的规律性”恰恰是《东方诗风》所归纳的格律体的基本规律〔按:押韵的规律性是对称原理的表现形式之一〕。所谓共律体是自律体的成熟定型化,因此共律体也是遵循“音步的对称性和押韵的规律性”这个节奏韵律的原则来进行创作的。
《东方诗风》的整齐、参差、复合“三分法”也是分类方法之一;整齐式是音步整齐的对称式,参差式是音步参差的对称式,复合式是整齐式与参差式的复合体。
“三分法”的格律体诗歌同样必须遵循“音步的对称性和押韵的规律性”这个节奏韵律的原则来进行创作。
“三分法”虽然也是格律体的分类方法,但由于它对“音步的对称性”的具体类别作了归纳,所以能够与格律体基本规律相互补充,从而更完善地指导格律体的写作。
正因为如此,从赵青山先生在《黄淮自律体是什么》一文里对黄淮先生自律体诗作体式分析可知,尽管黄淮先生主观上没有考虑过“整齐、参差、复合”的“框框”,可黄先生的自律体却不得不乖乖地符合“三分法”,这就是客观规律的威力。
“一诗一式”和“千篇一式”是自律共律理论的立论基础,它们却根本不是诗歌格律的特有现象,更不是歌格律的基本规律,由此可知,自律共律理论是无水之源无本之木,根本不能成立。
三
既然“一诗一式”和“千篇一式”的现象并非诗歌格律特有的现象,更不是格律体的基本规律,可为什么自称根据自律共律理论写作自律体的黄淮先生的的确确写作了大量合格的格律体新诗呢?
道理很简单,正如黄淮先生自己所说的,他的自律体是遵循“音步的对称性和押韵的规律性”这个节奏韵律的原则来进行创作的,根本不是根据与格律体形式无必然联系的一诗一式的自律理论写作出来的。
顺便提一下,黄淮先生自律共律理论里也曾经把格律体的基本法度归纳为“节奏要自然鲜明,即建行组顿自然,诵读节拍变化有规律;韵律要和谐有序,韵式变化有规则可寻,押相同或相近的普通话韵”。此法度根本不涉及“音步”或“音顿”,只能凭感知认知节奏,实际上等于没有法度。
2011年7月,黄淮先生在网上与斗室耕夫交流,这才对于音步对称理论有初步的认识〔注②〕,直到2012年在与晓曲关于格律体新诗理论的对话中这才承认自己的自律体诗歌也是遵循“音步的对称性和押韵的规律性”这个节奏韵律的原则来进行创作的。
四
其实,长篇大论。博大高深的自律共律理论只不过是提出了作者个人的一个未曾通过论证的新主张:
根据新内容表达的需要创建的格律体新样式的表现力最强,套用的格律体老样式表现力较弱,前者胜过后者。
如是而已。至于新样式和老样式究竟应当怎么写,自律共律理论束手无策,非得借助格律体的基本规律不可。
如此简单的主张〔新式样胜过老式样的主张正确与否姑且不论〕,还有必要创建一大套含糊不清、歧义纷纭的新术语“一诗一律”“千篇一律”“自律”“共律”吗?还有必要大谈自律共律、相辅相成、互相转换之类的哲学玄理吗?除了制造理论界的纷争,还有什么其它作用可言?
本文所论,是自律共律理论的要害。诸位如果能够推翻本文的质疑,那么自律共律理论自然将在新诗格律史里傲然矗立,指导新诗格律化的进程。不然,自律共律理论的未来,不言而喻。
〔注①②〕见《管窥黄淮先生的“一诗一律”》
http://yanduzai.5d6d.com/thread-290-1-1.html
作者:
孙逐明
时间:
2012-8-7 04:23
提上来。
作者:
诗酒自娱
时间:
2012-8-9 06:15
以诗学论文的科学性衡量死水吧的“60回”,正是一柄正谬的利刃。
欢迎光临 东方诗风旧坛 (http://df.xlwx.cn/o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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