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重贴:诗歌世界的“共律”与“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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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诗酒自娱
时间:
2012-8-7 02:23
标题:
重贴:诗歌世界的“共律”与“自律”
诗歌世界的“共律”与“自律”
——兼与黄淮先生商榷
诗酒按:丢失重贴,以正视听。
多年来,黄淮先生的现代格律诗(他喜欢沿用这个提法,下文称格律体新诗)观念,是以“共律体”和“自律体”的划分为基础的,而他又每以自己创作的“自律诗”自矜。
对于这个问题,最近孙逐明先生已经为文论析,指出其症结所在:
“看来,要想合理地区分新诗的自律体和共律体,说是“难于上青天”也一点不为过。连二者的分野都根本无法弄清,对于新诗格律体的写作有丝毫指导作用吗?”
在我看来,只要是格律诗,就都是“共律体”,即都是遵循诗界认可的共同格律规范来创作的,根本就没有所谓“自律体”存在。不过,如果把“共律”、“自律”这两个摡念与那个“体”字剥离开来,我却有一个惊人的发现:两者的有机结合是任何格律诗产生的普适性规律。可惜黄淮先生执着于自己“创体”的迷梦,止步于真理的门前。诚然,如孙逐明先生所言,所谓“共律”实际上是大家习用的“他律”,我们姑且沿用这个“共律”吧。
我们暂且宕开一笔,从人类社会谈起。任何时代,任何社会,都需要对个人的行为进行规范。任何组织,任何政党,都需要对自己成员的行为进行规范。例如法律、军纪、党章、族规等等,对于公民、军人、党员、族人都提出了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而相关的个人,则必须以这些外在的“条款”来约束自己,规范自己的行为。否则,便是犯法、违章、犯规、违纪,受到惩罚、制裁、处分,批评。作为个人,必须了解、掌握以至“吃透”这些要求,以之指导、规范自己的行为。这就是一个化“共律”为“自律”的过程。两者的统一是一个社会组织保持秩序,正常运行的基础。当然,那些“共律”的内容也不是一成不变的,而需要“与时俱进”,必要时加以适当的调整;而个人也可以在不违背“共律”的前提下享有一定的自由。
别说人类社会,便是生物世界也可以看到有趣的类似现象。比如蚂蚁。蜜蜂家族和猴群内部成员都有不同的角色,分工明确,不能越雷池一步。那就是“共律”与“自律”的协调一致所发挥的作用。
让我们回到诗歌世界,与之对照,格律诗的创作规律不就一目了然吗?
各种格律诗都有其得到诗界公认的一套格律规范,这些规范就是“共律”;每一个诗人要创作那种格律诗,首先就要学习、掌握其一定的格律规范,将其化为自己的写作律令,在它的限制下进行初步的“操练”,然后进入创作的层面,这就是“自律”了。
对初学者而言,对格律的把握当然不可能一蹴而就,必须有一个学习和逐步提高的过程。他们会感觉到受束缚,不自由,但是一旦熟练地掌握了格律这个工具,就可以运斤成风,出神入化,随心所欲而不逾“矩”。中国的古典诗歌都是格律诗,历代的诗人们正是在这种“共律”与“自律”的高度统一的机制中获得了创作的自由,创造了无限丰富而精湛的诗歌艺术遗产。
中国各种古典诗歌形式形成了一套完整的体系,既有共同的格律要求,也有,各自独特的格律因素。新诗创建伊始,就打破了一切格律规范,以自由诗为正统,为主体。这是不符合诗歌发展规律的非常状态。所以新诗发展到现在,仍然备受诟病,没有在中国站稳脚跟。作为对这一现状的反拨,新时期以来,在诗歌领域出现了两个不容忽视的现象,即诗词的复兴与格律体新诗的再起。
撇开诗词这个话题,我们就专门来谈格律体新诗。格律体新诗并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她一直在逆境中蹒跚前行。经过好几代诗界有识之士的不懈努力,尤其是近30年的创作、研究实践,她的格律体系已经初见端倪。如另文所述,以“三分法”和对称原理为基础的理论框架、形式谱系已经初步确立。现在的当务之急,不是去划分那种虚无缥缈,说不清道不明的“共律诗”与“自律诗”,而是巩固已有成果,尽力创作优秀的格律体新诗作品,使“三分法”的一系列规则成为越来越多的诗界人士认同的“共律”,同时转化为越来越多的诗人的“自律”,吸引他们自觉地运用这些规则进行创作。事实上,近年来一些原来篇章诗词创作和自由诗创作的诗人华丽转身,改事格律体新诗创作,而成绩不俗者已有先例。时至今日。还试图抹煞“三分法”的成果,于格律体新诗的事业是不利的。
坚持自由诗创作的诗人,对格律体新诗偏见的理论家,与我们没有共同语言,可以各行其是,互不相干,但是黄淮先生作为一位长期致力于格律体新诗事业的老诗人,为了宣扬、炫耀自己的“自律诗”成绩,而着意贬低、抹煞“三分法”,我们却不能缄口不言,而必须开展争论,指出其谬误,以正视听。
回观黄淮先生自己罗列的一系列“自律诗”成绩,其中凡是符合格律体新诗要求者,莫不可以纳入“三分法”范畴。试问,他津津乐道的“九言四步体”不是整齐体是什么?为了为“自律体”寻找理论依据,他攀上了闻一多先生:“1926年闻一多先生就肯定的说过‘律诗永远只有一个格式,但是新诗的格式是层出不穷的’;‘律诗的格律与内容不发生关系,新诗的格式是根据内容的精神制造的;’‘律诗的格式是别人替我们定的,新诗的格式可以由我们自己的意愿,来随时构造’。看来说这是黄淮自律体的源头,不算勉强吧。”是的,“新诗的格式是层出不穷的”,这样的格式必须在化“共律”为“自律”的前提下才能产生,这并不是可以随心所欲任意制造,离开了一定的规则而写出的作品,只能是自由诗。我看,这简直有拉大旗作虎皮嫌之,岂止“勉强”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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