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在律”和诗歌形式——向朱多锦先生请教之三 朱多锦先生在《现代诗最后的形式》一文里,敏锐地指出:“今天,纯文学不景气,其中最不景气的又是中国现代诗。中国现代诗的可悲现状主要在于不为读者所接受,而在其不为读者所接受的诸种原因中,主要应包括其形式问题。”〔1〕 这一观点毫无疑义是真知灼见。 接着,朱先生对新诗形式的出路开出了自己的药方: “那么,中国现代诗的形式到底是什么呢?新诗和“歌”分离后,中国现代诗的形式应归于音乐。……‘第三代诗人’韩东提出了‘诗到语言为止’的见解,这个见解是诗本体回归的一个重要宣言,那么是否再进一步——诗的语言是否可‘到音乐’(旋律)为止呢?” 朱先生这些抽象的主张,无疑也是有道理的。 但是朱先生对于诗歌旋律的具体论述里,我有许多疑惑。现单就朱先生所主张的诗歌旋律的“内在律”与诗歌形式的关系谈谈我的看法。其它疑惑以后再谈。 一、诗歌旋律的概念 欲创立一个新理论体系,首先就必须对自己体系中的主要概念,作出严格的、明晰的、准确的定义。这是立论的基础,离此则立论不牢,甚至会导致理论体系的崩溃。 诗歌旋律是朱先生的立论基础,他是这样定义的: 旋律对中国现代诗来讲应包括这样三种契合而成的动感因素:(1)音感抑扬;(2)诗句的细节流程节拍;(3)所表现或所渲染的情绪、情感的消涨。实际上,这应是诗之本身所固有的“内在律”。 朱先生的定义有许多模糊之处。 这三个动感因素里,“情绪、情感的消涨”是诗歌的内容特征,因而被朱先生称之为内在律;而“音感抑扬”和“诗句的细节流程节拍”则是典型的外在形式特征,不妨称之为外在律。 从这三个动感因素并列来看,朱先生似乎是在主张“外在律”和“内在律”两者的结合。 然而朱先生却一而再、再而三地声称诗歌旋律是“内在律”,也就是说它“内在旋律”仅仅是“情绪、情感的消涨”,与郭沫若的“内在韵律”完全相当。〔2〕而“音感抑扬”和“诗句的细节流程节拍”仅仅是“内在律”的连带产物和附庸。 朱先生还有一段话可以看出他对于“内在旋律”与外在的形式特征关系的认识:“当诗和‘歌’分离,其形式依归了旋律,这时的形式的确应称之诗的‘内在律’,因为这种形式已不那么外显。但是有其内必有其外,即其内在的旋律美必溢于其外,这种外在美主要是一种和谐美,由此也就给人以音乐感。正如一颗苹果,只要熟了其‘内在’果肉也就或红了或黄了其‘外在’果皮。我们读一首好的现代诗,会立刻同时感觉其内外俱在形式美。”〔《多锦答逐明先生问》〕 也就是说,诗人只需要营造诗歌的“情绪、情感的消涨”,根本无须顾及“音感抑扬”和“诗句的细节流程节拍”;有了前者,自然会派生后者。 上面只是我对朱先生的原文的的理解和分析。至于朱先自己心目中想表述的诗歌旋律的概念,究竟是“内在律”还是“外在律和内在律”的结合,还得请朱先生重新严格地、明晰地、准确地予以界说。 二、形式规律 作为一个形式理论体系,光是提出概念,是远远不够的,还得系统地明晰地把形式规律归纳总结出来,这样才有指导意义和实践价值。 如果朱先生认为“音感抑扬”和“诗句的细节流程节拍”也属于自己形式理论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就必须把诗歌形式里如何营造“音感抑扬”和“诗句的细节流程节拍”的形式规律归纳总结出来。 如果朱先生认为只有“情感、情绪的消涨”才是自己诗歌形式“内在律”的基石,那么也应当把如何营造“情感、情绪的消涨”的形式规律归纳总结出来。 在朱先生的的具体论述里,对此完全阙如。 朱先生只是只是提出了含混不清的“诗歌旋律”概念〔而且不正确,这一点我以后再另文专论〕和抽象的“内在律”,除了给读者造成思想混乱以外,鲜有实质上的作用。 三、形式和内容 朱先生的《中国现代诗的最后形式》一文,是专门探讨现代诗的形式问题。 朱先生又把现代诗的最后形式归结于根据“内在律”形成的“内在旋律”。 “内在旋律”和“内在律”属于形式范畴吗? 具体来说,“内在旋律”就是“情感、情绪的消涨”,而“情感、情绪的消涨”分明属于内在的内容范畴,它能归属于“形式”吗? 当然,根据朱先生的“有其内必有其外”说法,有了内容的表达,自然会有相应的形式显露出来。但是,这种对诗歌形式毫无作为的作法,能够称之为诗歌的形式规律吗? 作为本体论的诗歌形式,应当是诗歌文本的形式规范,而形式规范必须是有相应的特定的形式法度和形式技巧构成的。根据朱先生“内在律”的观点,诗歌创作实际上不需要任何特定的形式规范,爱怎么写就怎么写,它的形式象散文也罢,象小说也罢,象戏剧也罢,只要它能在内容中显现出“情感、情绪的消涨”,诗歌也就“归于旋律”了。 也就是说,朱先生所主张的“最后的诗歌形式”,没有任何形式规范。 也就是说,最后的现代新诗,内容决定一切。 是这样吗? 由此可知,朱先生的诗论没有给现代诗的最后形式提出任何实质性的主张。 四、现代诗的现状和未来 朱先生对于现代诗的形式现状是极度悲观的,以至于认为“中国现代诗,无论如何都应发现自己应有的形式了,这个问题不解决,诗就要死了”。 要想诗不死,就得让诗歌具备“情绪、情感的消涨”,让它们“归于旋律”。 请问,朱先生有什么根据说,现有的现代诗作品中,已经有大部分诗作缺乏“情绪、情感的消涨”,从而不能“归于旋律”呢? 如果不是这样,那么很大一部分现代新诗已经“归于旋律”了,何以朱先生对已有的现代诗的形式如此悲观呢? 如果是这样,朱先生心目中的“情绪、情感的消涨”和这些诗作中的“情绪、情感的消涨”有何不同呢? 对于我国的诗论,沈天鸿先生曾经尖锐地指出:“随笔体诗论是论争阶段之后的主要文体,作者绝大部分是诗人。诗人的诗论,历来是诗学的一个组成部分,它们以经验性成为对科学性诗学论文的一个重要补充。一些既有经验之谈又才智横溢的诗论随笔更为读者青睐。但这类诗论随笔,建立在经验直觉上所带来的长处同时也是其短处,缺乏理论的逻辑严密性,而多抒情性、随意性以及悖论。因此,它们起步于经验也止步于经验,半文学半科学,是经验实证主义的产物。”〔3〕 这段话虽然说的是随笔体诗论,但所批评的缺陷,是所有诗论应当引以为戒的基本原则。希望我们都认真体会沈天鸿先生的这段话,以此共勉。
〔1〕本文所引朱先生的观点,均引自于他的《中国现代诗的最后形式 》和《多锦答逐明先生问》两篇文章,后面的引文再不加注。 〔2〕郭沫若曾说:“诗之精神在其内在的韵律,内在的韵律并不是甚么平上去入,高下抑扬,强 弱长短,宫商徵羽;也并不是甚么双声叠韵,甚么押在句中的韵文。这些都是外在的韵律或有形律。内在的韵律便是‘情绪的自然消涨’”。〔郭沫若《诗论三札》,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2页。 〕 〔3〕沈天鸿《现代诗学形式与技巧30讲》昆仑出版社2005年10月第一版,第2、3页〕 。 附录: 《多锦答逐明先生问》
(一)当诗和“歌”分离后,诗常被认为是“不能歌唱吟咏朗诵”的了,但实际上,由于诗归于了音乐(旋律),她照旧可以“歌唱吟咏朗诵”,只是对诗和“诗歌”的“歌唱吟咏朗诵”所获之感觉各已不同而已,甚至随便取一张菜单,只要找出其节奏,便也可朗诵之,我们知道当诗和“歌”分离而归于旋律后正是突出了其节奏的。 (二) 当诗和“歌”分离,其形式依归了旋律,这时的形式的确应称之诗的“内在律”,因为这种形式已不那么外显。但是有其内必有其外,即其内在的旋律美必溢于其外,这种外在美主要是一种和谐美,由此也就给人以音乐感。正如一颗苹果,只要熟了其“内在”果肉也就或红了或黄了其“外在”果皮。我们读一首好的现代诗,会立刻同时感觉其内外俱在形式美。
明明缺乏音乐美却死死咬定自己有“内在音乐美”,其实是气馁。
朱先生的《中国现代诗的最后形式》一文,是专门探讨现代诗的形式问题。
朱先生又把现代诗的最后形式归结于根据“内在律”形成的“内在旋律”。
“内在旋律”和“内在律”属于形式范畴吗?
具体来说,“内在旋律”就是“情感、情绪的消涨”,而“情感、情绪的消涨”分明属于内在的内容范畴,它能归属于“形式”吗?
孙兄的问题提得好!但我注意到朱先生强调的是「诗」与「诗歌」的分家;不需要「歌」-即不需要音乐的文体,侈谈「音乐性」「内在音乐性」,就像侈谈【红楼梦】的「韵」,的「内在音乐性」,又与诗歌的形式何关?
消除了诗歌的外在形式而侈谈诗歌的「内在」音乐性,犹如打碎一尊雕像然后对住一堆碎片谈论碎片的「内在形象」一样,毫无意义。
明明缺乏音乐美却死死咬定自己有“内在音乐美”,其实是气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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