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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其芳研究的重大缺憾

      ——读李卉《历史的折光:何其芳研究60年》
   
   获赠《何其芳文墅》2012年第3期,其头条文章是李卉的《历史的折光:何其芳研究60年》。此文在“纪念何其芳百年诞辰国际学术研讨会”之论文,用工极深,对于60年来何其芳研究的资料收集可谓齐备,大有益于何其芳研究也。
   由此观之,何其芳作为1930年代就已在文坛崭露头角的诗人、作家,当时就已经引起了重视。其以后的作品,研究者也多所涉及。对于作为文学理论家、批评家的何其芳,学界也给予了足够的关注。其中,对其典型理论、《红楼梦》研究的成就显得特别充分。尤其是新时期以来,由于思想解放,许多学者就“何其芳现象”见仁见智,众说纷纭,做了许多有益的探索。
   在此文末尾,李卉指出“仍有一些领域尚待深入”。她认为主要是以下方面:书信日记、轶文勾沉、与文学研究所及有关刊物的关系。窃以为这些固然也属于“查漏补缺”之列,值得注意,然而何其芳作为有创见的诗歌理论家所留下的重要诗学遗产,迄今没有得到深入的研究,才是何其芳研究中最大的缺憾。
   论者对何其芳提出的“诗”的定义颇为看重,这是很有见地的;然而,何其芳的现代格律诗理论及其影响就没有那样的“福分”了。我认为,遥承闻一多为代表的新月派,何其芳在1950年代针对自由诗泛滥的现状,提倡现代格律诗,是对中国新诗发展具有战略意义的举措,当时曾经引起极其强烈的反响:导致中国作家协会一连三次召开关于新诗形式的讨论会,并且在相当程度上取得了赞同,只差达成共识了。无奈他关于民歌局限性的论述有违“圣意”,被上纲上线,遭致一场规模浩大的围剿,从此这一诗学主张束之高阁,这一话题遂成禁区。
   但是何其芳不是那种可以压服或屈从的理论家。就在四面楚歌之际,他竟然以大无畏精神撰写了长篇论文《关于新诗形式问题的争论》,不惮与一个个声名显赫的批判者针锋相对,据理力争,直接交锋,可谓笔战“群儒”,在1959年第1期《文学评论》发表,闪耀着思辩的光芒。可以说这样的壮举绝无仅有,为数十年文学理论界所仅见。对这场论争的回顾、梳理,是可以做出浓墨重彩的大文章的!何其芳至死不悔,始终坚持自己的诗学理念,据他的挚友、同道卞之琳忆述,何其芳晚年学习德语,翻译德国诗歌,也是为了实践现代格律诗理论。
   令人痛惜的是,何其芳过早仙逝,未能在一个良好的学术环境里继续坚持、发展自己的新诗格律建设理论。而客观上也有几个因素使得何其芳这一重要诗学理论遗产至今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一是他自己的实践不算成功;二是很快就被打入冷宫,没有更多的诗人去实践,更遑论取得显著成果(那一时代的新诗总体成就本来也很有限);三是基于以上两点,研究者得出结论:“在1950年代那种特殊坏境中,何其芳的格律诗学只能是一个虚拟的诗学理想”。(於可训:《二次创格:何其芳的格律诗学》)
   千年古莲发新芽,铁树也有开花日。不意何其芳当年殚精竭虑提出的现代格律诗理论因其合理性,因其体现了诗歌发展的内在规律,在被贬抑多年之后,仍然顽强地发挥作用,使得它在新时期能够产生影响,并且“死灰复燃”!它已经不再是一个“虚拟的诗学理想”了!正是基于这一事实,我在去年为何其芳百年诞辰而举行的国际学术讨论会上,提交了题为《何其芳的现代格律诗理论及其深远影响》的论文,也被安排做了发言。但是事后竟不入主事者法眼,没有收入研讨会论文集*。可见何其芳的新诗格律建设理论,他毕生不渝的诗学理想及其不被岁月磨灭的影响,在有些人眼里,“虚拟”依旧,岂不冤哉枉也!
   也许这不是不可理解的。由于新时期以来,中国的新诗深受形形色色歪理蛊惑,沿着散文化歧途愈行愈远,不少理论家非但不能指弊扼势,反而推波助澜,火上浇油,遂使实现何其芳诗学理想的顽强努力遭到遮蔽,哪怕这种努力事实上已经在理论研究上取得了重大的进展,在创作实践上也相应取得了可贵的实绩**。时也势也!其奈他何?
   《何其芳文墅》去年第6期载有何懋权《我是何其芳诗论的实践者》一文,作者十分虔诚地说,他实践何其芳诗论做到了两点:语言明白晓畅,节奏鲜明和押大致相同的韵,而“顿数整齐”他几十年没有没有做到,“失败了!”“也不知道是什么原因。”这位诗人转而“用现代汉语写古典诗词”,却能“得心应手”哩。这样一比较,似乎不是“自己水平太差”,而是此路不通。
   我读后真感到难过。如今我们这群格律体新诗(即现代格律诗,为避免与当代诗词混淆,改名)的创作者,不但能做到每行诗顿数一致,连字数都可以相同,就像闻一多的名作《死水》那样。这样的事实,难道不是何其芳的研究者们乐见其成的吗?可惜,自由诗的汪洋大海遮掩了我们的努力,要改变这种“偏枯的现象”,实现何其芳的诗学理想,还任重道远。但是我坚定地相信,正如吕进所说的那样:“尽管在现代汉语条件下,建设新诗的格律有其艰巨性,但是更有其必然性。”(《吕进诗学隽语》,曾心、钟小族主编)
   话说回来,何其芳在文学上有着多方面的成就,其文学理论成就中,诗歌理论建树是非常重要的,而新诗格律建设理论又是重中之重。偏偏目前对其理论本身的研究还受到忽视。其影响研究更几乎是一片空白。我诚挚地希望这一问题能够引起“何学”(我愿意杜撰此词)界的注意,使“何学”研究的这一缺憾能够得到弥补。
   
   *后来此文有幸在2012年的《诗学》年刊发表,香港著名诗人张诗剑致信《中外诗歌研究》,称道它“对何其芳的现代格律诗的研究,很有意义”。
   **参见拙文《何其芳的现代格律诗理论及其深远影响》,不赘。
   

本帖最后由 诗酒自娱 于 2013-4-20 07:07 编辑

中国古代唐以前的诗歌诗歌并不是自由诗,不过格律因素不那么复杂罢了。
西方的自由诗自19世纪中叶美国惠特曼始,至今不到2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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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格律诗不存在“本土化”问题,因为“本土”是相对“外国”而言;
自由诗倒是需要本土化,因为它是外来物种,如同马铃薯、西红柿一样,需要驯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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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绝不是措辞问题,而是关涉事实本质:
就拿元曲来说,那么严格的格律限制,难道还是自由诗?
有的曲牌虽然不能以对称原则统摄,但是每一句都得定字定式,几乎句句押韵,要想“自由”简直就是奢望。
这又回到那个老问题了:《十六字令》是自由诗还是格律诗?当然是格律诗而不是自由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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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文化运动之前中国诗歌的发展规律,是格律因素不断增多,规律形式不断丰富,而不是其他什么东西。
格律体与自由体的位置和关系,是新诗产生之后才出现,而亟需解决的问题。不摆正这种关系,中国诗歌的进一步发展是不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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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奏不对称,不等于就“自由”了。
同一首诗作,既是格律体又是自由体,恐怕很难解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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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排除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现象,但是在一首诗中要视其主流来决定其属性。
以元曲而论,当然是格律因素是其主流,称之为自由体是不恰当的,再据此得出中国古代就有自由诗的结论,就离事实更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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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立地看一个曲牌,可能节奏没有规律,也不形成对称,但是一旦曲牌成立,再用这个曲牌写作,就得依样画葫芦,受到严格的限制,也就是遵从严格的格律。所以元曲只能是格律诗,而不是什么自由诗。这决不是什么名词、概念的问题,事关事物的本质。这是我的观点,恐怕难以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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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大家竞相仿效的诗体·······
——一、孙兄所指实际上并非“诗体”,而是某一首诗的具体形式;
    二、如同词牌、曲牌那样的形成过程及其结果,在新诗中未见先例,看来也没有什么可能性,在假设基础上立论是不科学的;
     三、只押韵而不讲节奏的规律性,只能说是对目前无韵自由诗的改善,与格律体新诗无关。
     四、【我们以前推崇的“音步对称规律”或“基准诗节论”就不是一个重要的格律体诗歌的重要原则了】,前提不存在,这个结论就同样毫无意义。
     五、重申:中国古代没有自由诗,元曲也不是“可此可彼”的诗体,而是严格意义上的格律诗。
     我的观点已经表达清楚,不再就此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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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久以前,孙逐明先生提出了“大顿对称”的理论。对此,在座者认为,这对于进一步完善诗行内部结构、增强格律体新诗音乐性甚有裨益,但是又一致认为必须坚持,而不能因此削弱甚至否定以音步为基础的节奏原则,不能导致对特定语言环境中实行“程式化音步”的必要性的怀疑,必须坚持为化解四字音步而实行的结构助词(的、得、地)后靠的处理。
——录自《两站两刊部分负责人座谈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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