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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古典诗歌都是格律诗,只不过格律规范有所区别罢了。
而这种区别是由不断发展、丰富、充实造成的。
有人以为古风是自由诗,这是完全错误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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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律基本特征是什么?这个问题应该说已经基本解决了。在这个基础上“自律”,写出来就是格律体新诗;因为诗情的需要,有可能偶合,同样可以写出格律体新诗(这样的例子屡见不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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晓曲所言极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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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诗绝不是非白即黑,在自由体与格律体之间确实存在着一种“中间地带”,即半格律体或半自由体。
格律因素更多些的便是准格律体。
但是认定格律体必须采取从严的标准,否则就会抹杀二者的界限,从而造成无所依傍的状况。
任何事物,都有质的规定性。守不住界限,就会前功尽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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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韵式新诗”根本不具备科学性,只是把新诗简单地毫不费力地划分为押韵与无韵两个部分就万事大吉,
实际上把格律体新诗“并吞”了,使其不能凸显其面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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