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程兄商榷: 关于诗体的两分法和三分法 我曾经多次提到过,同一事物是可以有多种分类方法的,如对于物种分类,就有综合(进化)分类学、分支系统学和数值分类学三大流派。这在分类学中是很普遍很正常的现象。 不同的分类方法是观察角度不同导致的。
不同分类方法所遵循的基本原则却应当相同。
如下两点是任何分类法必须遵循的,一是分类对象不能有遗漏,二是不能自我矛盾。 我以为对于现有的格律诗体,根据程兄的“完全限步说”两分是有问题存在的: 完全限步说,对于整齐式应当是“音步和字数同时整齐对称”,对于参差式则应当是“音步和字数同时参差对称”。 如果我的理解没错的话,我以为程兄的两分法有漏洞。 《中国新诗格律大观》选编的“整齐式”诗作,的确全部做到了“音步和字数同时整齐对称”。 《中国新诗格律大观》选编的“参差式”诗作,却没有全部做到“音步和字数同时参差对称”。 做到了“音步和字数同时参差对称”的只有“全诗一式参差式”。多式参差体里,各式内部也的确“音步和字数同时参差对称”;各式之间却参差而不对称〔这一条还可以忽略不计〕。 其它我们认为是复合式的诗作,全不符合“音步和字数同时参差对称”的原则。 一、多式整齐体里,从整体来看,的确参差,但是参差而不对称。从各式内部看,也不参差对称。 二、整齐式和参差式构成的复合式,也存在多式整齐体同样的弊病。 所以采用“完全限步说”对所有格律体诗歌进行两分,是不可能的。除非程兄改变分类的原则。 如果是我对“完全限步说”理解有误,也请程兄指教。 我的意见请程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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