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人对于五七言诗歌的节拍一律形式化地处理为"2/2/1"和"2/2/2/1"式,它的作用主要是为双平双仄递换定下可操作的规则,至于在吟咏里的实际节拍应该如何停顿,古人是从来没有作出硬性规定的,诗人完全可以根据诗意作相应的调整;五七言的“三字尾”根据诗意或吟咏为“21”式或“12”式或“3”式,都是可以的。 因为格律学不等同朗诵学或吟咏学,它们的目的并不相同,二者有联系又有区别。在大部分情况下,格律节奏和实际吟咏〔朗诵〕节奏会相吻合,少数情况下二者会有矛盾。因为前者的目的重在指导大家写作合乎平仄格律的诗歌,故音步以可有几分形式化的处理。如果没有这种形式化规定,近体诗的平仄调配就不可能进行。 古人对于音步的这种既有原则又灵活的处理办法,是值得我们新诗格律借鉴的。也就是说新诗的音步也应当有形式化的处理,没有这种形式化处理,新诗音步就无法规范化。至于它们的实际朗诵的停顿,是可以在个别地方突破音步形式化区分的,其道理和古典五七言诗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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