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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争鸣
» 再谈格律体新诗的“三分法”(遗失重贴,有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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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逐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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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逐明
发表于 2012-8-15 2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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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诗酒兄所说,“任何事物的发展都是实践先于理论,而正确的理论则是总结实践的结果,并反过来指导实践,格律体新诗的“三分法”也不例外,绝不可能由少数理论家冥思苦想就可以产生的。”,格律体三分法是客观存在的,我们只是发现,而不是发明。
早在1984年,我就发现了古今格律体三分法的客观存在,我在旧稿《新诗音乐性新探——节奏旋律、声韵格律之研究》里,根据音乐旋律发展的“重复”与“变化”的基本规律,以及节奏型的类型,把古今格律体区分为“重复型节奏”〔又称“排比型节奏”〕“变化重复型节奏”和“变化型节奏”,“重复型”相当于“整齐对称式”,“变化重复型”相当于“参差对称式”,“变化型”大致接近“复合对称式”,只是“变化型”的外延更广一些而已。原稿影印件发在
http://eastpoet.dns45.78host.com ... &extra=page%3D1
此稿的修订稿《青涩的新诗时代》也是采用的“重复型”〔或排比型〕“变化重复型”和“变化型”。
后来看过诗酒兄的论文之后,发现我的三分法的名称不如诗酒兄原有的“整齐式”“参差式”和“综合式”直观,“变化型”的外延也不尽符合格律体新诗,于是我建议诗酒兄更名为“整齐对称式”“参差对称式”和“综合对称式”,简称“整齐式”“参差式”和“综合式”,诗酒兄采纳了我的建议,诗酒兄后来又把“综合式”更名为“复合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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