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先生的《中国现代诗的最后形式》一文,是专门探讨现代诗的形式问题。
朱先生又把现代诗的最后形式归结于根据“内在律”形成的“内在旋律”。
“内在旋律”和“内在律”属于形式范畴吗?
具体来说,“内在旋律”就是“情感、情绪的消涨”,而“情感、情绪的消涨”分明属于内在的内容范畴,它能归属于“形式”吗?
孙兄的问题提得好!但我注意到朱先生强调的是「诗」与「诗歌」的分家;不需要「歌」-即不需要音乐的文体,侈谈「音乐性」「内在音乐性」,就像侈谈【红楼梦】的「韵」,的「内在音乐性」,又与诗歌的形式何关? 消除了诗歌的外在形式而侈谈诗歌的「内在」音乐性,犹如打碎一尊雕像然后对住一堆碎片谈论碎片的「内在形象」一样,毫无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