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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这个问题非常重要。王先生说得对,新诗是白话文运动的产物。所以,新诗也就是指的白话诗。可是现在许多人倒是把这一点忘了。丁国成先生发表《《新诗主体论》可以休矣》一文,就是直接表示不同意毛泽东的有关说法。有些朋友现在提倡文言诗,自然无可厚非;但如果用来否定白话诗,或者否定白话格律诗,那就本末倒置了。新诗是白话诗!我们就要特别强调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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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的定义应该只包含必要的词语。因此我以为符合语法规范等词语是不必要的。如果要了它们,我们还可以接受另外一些词语,像要有诗意呀,不要散文化呀,等等,就都需要加上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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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先生说的这些,我觉得很好,把新诗的意思都概括了。其实我们定义新诗,不必把诗歌的定义都放进去。诗歌就像一块蛋糕,什么是蛋糕,老早已经说清楚了,用不着我们再去说。我们的任务是在蛋糕里把新诗这一块切出来。切得准确,新诗的定义就出来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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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最后一句是另外一个问题。自由诗和格律诗,是各民族诗歌的一个普遍的问题,无须在中国新诗的定义中写进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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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一些人反对白话格律诗,首先就是把新诗的概念弄乱。他们最不愿意提到的一条,就是新诗是白话诗。比如郑伯农先生,就把格律诗等同于文言诗。他们根本看不到自胡适开始就有白话格律诗的尝试,虽然胡适本人是最早提倡自由诗的。
我主张在“诗歌”这块蛋糕中把中国新诗切出来。首先切掉外国诗歌,再切掉古典诗歌,再切掉文言的现代诗歌,最后切掉使用现代汉语的现代民歌。留下的就是:“中国的、现代的、白话的创作诗歌”。而“继承古典,学习民歌,借鉴外国,总结新诗”,就成为建设新诗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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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诗真的是从外国诗歌移植而来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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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新诗与中国新诗真的是一回事吗?美国好像就有过新诗歌运动,可是那和语言的变化没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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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的想法:
  一、外国诗歌形式一脉相承而中国新诗不能,原因在于五四时期汉语书面语言的突变——法定的书面语言由古汉语(文言)变成了现代汉语(现代白话)。
  二、我们过去翻译的外国诗歌大部分是格律诗。由于语种不同,完全传达原作形式是不可能的。(其实西方不同语种诗歌的互译也会出现同样的情况。)但是,它们是可以用白话诗的适当形式来传达的。(如果不是这样,所谓“以格律诗译格律诗”就没有可能了。)
  可是中国五四以来的情况超出了这种一般情况,而是毫无章法。大量外国格律诗被译成了自由诗,起的完全是自由诗的作用。因此,把中国的白话诗“一腿长、一腿短”的原因归结为外国诗歌的影响,是不准确的。
  三、翻译文学是不是中国文学的一部分,这是近年来讨论的一个问题。我赞成一种说法:翻译文学是中国文学特殊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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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白话有“近代白话”和“现代白话”之分。我们说的是现代白话,也就是现代汉语。至于“口语”,那是另外一个意思,是和“书面语”相对应的。
二、现代民歌用的也是现代白话,但它不是创作诗歌。所以,原始形态的民歌不属于新诗。所谓“民歌体”作品属于创作诗歌,属于新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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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口语也可以书面来写,口语也可以入诗。但这是诗歌语言风格的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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