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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完春节假期,方便上网了,便看见楼主的帖子。就这类题目,不同见解永远都会有。

我来不及说些什么。请允许我将过去与别人讨论的一篇短文奉上,聊表一孔之见。

《从是否遵循格律谈人的思考方式——兼再致SY先生》 我在“同学诗话”(295527)及对SY先生“忆蜀道”(295001)的评议中谈到是否遵循格律问题。 持对立观点的绝非个别——在“打倒孔家店”和一位著名的老人家说“格律诗束缚年轻人思想”的时候,大有取缔格律之势。“取缔格律”,看来还有理论基础。 具有讽刺意味的是,那位老人家本人的诗是严格遵循格律的。他批评另一位名人的诗不合律。我想他也绝对反对把不遵循格律的诗叫律诗。正因难,他才叫年轻人不要写,而不是说可以随便写。 至今仍嫌“格律诗束缚思想”的诗家,办法很简单:不写律诗!可用其它类诗来发抒诗情。 我说过,遵循格律的诗才能叫律诗,这是律诗定义决定的。兹列举辞海、辞源对“律诗”的释义如下: 辞海:“诗体名,近体诗的一种。格律严密,故名。起源于南北朝,成熟于唐初……” 辞源:“诗有一定之格律者。五言起于齐梁,七言始于唐时。经宋之问、沈全期等研揣声音,切磋而号律诗……” SY先生谈到按律写而又某处放弃格律的问题。我认为某处放弃格律也就没有按律,也违背辞海所称的“格律严密”之说。若按律写又有不经意的出律又当别论,不过也留下微瑕了。 对于长律,可以稍宽,仍不可放弃格律。 如果说律诗要改革,格律可以部份“放弃”,辞海可以改写,也应有相应的规范。不过我们还未等到“按新规矩,成新方圆”的那一天。 讨论了诗律,我们还可能会忙着讨论词律。如果论及“《念奴娇》是否可以少一句”?恐怕辞海也帮不上忙。 “某处放弃格律”的律诗肯定难以交流。不唯杂志、论坛被“护律派” “把持”,连我这个八小时外的过客都难以苟同。 在诗词界“上层”,“遵循格律,放宽用韵”呼声较高。应运而生的新韵工具书出版了。它们大致都把入声作为仄声,而不是阳平声。正所谓“计入声”是也。 我的诗友也有从不遵循格律的,也写得好。他们不“为律所累”,以古风为乐,活得萧洒,写得萧洒。 其实,要“合格律、计入声、工对仗”并不象上述老人家说的那样难。我的不少诗友入门时往往是先学规范,后提高。掌握规范后自有妙用,SY先生早晚会体会到。 以SY先生的功底,实现“合格律、计入声、工对仗”一定不难。 我认为,这是一个思考方法的问题!可以换一个角度来思考嘛! 我们写的诗是为了给别人看吧?为什么不多争取一些“护律派”诗友的认同呢?为什么不可以将不合律的诗大大方方地标成古风呢?要知道,两种“标签”的使用给别人的“感觉”(或者说印象)大相径庭。 请不要将好好的一首古风浪费了! 某诗刊准备发表一首写得很好的古风。一看左上角赫然标着“律诗标签”,编辑先生为保住饭碗,肯定不会发表。就是李太白再把他的《蜀道难》贴上“律诗标签”送来,编辑先生也是不敢发表的。 在省级以上诗词学会刊物中的作品鲜有标“五律”、“七律”的,这些作者并未感到被开除体裁? 抓用户是经商之道。写诗淡化铜臭,而为用户作想之理亦同。 写诗交流如果是为了学习、交友、净化灵魂的话,那就该大大方方地抛开“为律所累”的包袱,宜以更多的好诗(含古风)回报诗友、回报社会,也回报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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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议诗词格律的维护与创新

文化大革命期间有一句“震撼人心”的口号:“不破不立!破字当头,立也就在其中了”。于是,文化范围内的意识、规范直到牌匾、佛像都大受其破。今日回顾之,犹觉胆寒。

以“破除诗词格律的束缚”作为对律诗的“创新”,是否也有一点“不破不立”的味道呢?。

诗词创新,自古有之。

例如,绝句系律诗之“截句”,自然有粘对的要求。而王维的《送元二使安西》“渭城朝雨浥轻尘,客舍青青柳色新。劝君更进一杯酒,西出阳关无故人”。这首名诗成了“失粘”绝句的典范。以诗句命名“阳关体”便堂而皇之成为为后人接受的绝句的一种体裁。

又如词牌的诸多变例,也是众多名家首创。

当我们要指责别人绝句“失粘”,别人按变例填词为不合律的时候,可要小心了。

我很欣赏30楼设想的“中西合璧”大餐的创意。做好了,定能丰富饮食文化。

佛家有一句名言:“法无定法,然后知非法法也!”古往今来“非法法也”的例子很多,正是这样,才构成灿烂丰富的中华文化。

“非法”而能“法也”的,似须具有以下三个条件:

1.有其自身的“法”供人遵循,

2.有其自身的名份,不排斥、不否定“它法”;不会因“我的法”诞生后,原有的“法”必须废止,再依原法的则为“非法”。

这和人大立法是两回事。

3.能为大众认可,甚至公认其为“法”。

一楼文章提到:“陈毅的《赣南游记词》独成一体,如果人们认可它,把它作为一种范式,那不就是一种新的诗体吗?”我赞同这个提案。待到满足以上三条的时候,这个“新的诗体”就形成了。

论及诗韵,今已有新编《诗韵》可循,当然可能还有争议,最终形成唯一的“法”还有待时日,或者是多个《新编诗韵》版本长期共存。管它“国法”、“省法”,守法总有理。新韵和平水韵并存,是诗韵的发展。有人要坚持平水韵,也不违“法”。平水韵作为传统文化的产物,谁也无权宣布予以取缔。这只能在人们认同过程中自然取舍。不同名称的韵本并存,作者和读者各自依循,互不贬责,有什么不好?

谈到格律,与其突破原“法”,不如创“新法”。其过程应是:

1.为“新法”取个名字

当然不能叫“律诗”,有打它法旗号,否定它法或者冒充之嫌;叫“不合律的律诗”似也不雅;姑且暂叫做“准律诗”吧!

2.制定“准律诗”的规则,出一本或多本书。

3.让大家学习运用以至于接受、遵循。

到了“准律诗”或“准准律诗”的理论水平及认同率超过“律诗”,“律诗”的遵循者、维护者已趋向于零的时候,“改革”的意图就实现了——如果真有那一天的话。

即或如此,“律诗”辉煌历史永远存在,“律诗”也不会消亡。还将与新体例并存。如四言诗、骚体等古老的体裁,近代较少有人写作,但它们并不会消失一样。

以“改革律诗”的名义去简单地“破除”格律是不可取的。应该象“宋之问、沈全期等研揣声音,切磋而号律诗”那样,去创造“准律诗”;象王维那样创“阳关体”。这才是真正的对诗的宝库的贡献。他们没有以自己的创意而偷借已有体裁之名,更没有企图封杀或取代前已有之种种体裁。这才是做学向的正确态度。

上述沈、宋、王等人的创意是通过后人的广泛认同才成立的。“广泛认同”是诗的新的体式站稳脚跟的决定性因素。

《新韵》刊行后,并未称为《改革后的平水韵》。企业开发的新产品,总会取一个响亮的新名字以促进销售。除非新产品不如旧产品,它是不会冒旧产品之名的。

对“古典诗词创新”,没有人能提出反对的理由。争论的焦点是将格律“改革”后还叫不叫律诗。正如一楼文章所列举的,还有诗经体、骚体、汉魏古诗、乐府、格律诗、杂体诗等多种诗体。那末,“改革”后的体裁为何不叫“骚体”呢?——答案只有一个:它不是骚体。同理,不符合格律的“创新诗体”也就不能叫律诗了。

为“创新的新产品”取名就这么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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