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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化音步,为什么一定要“形式化音步”?我的观点:首先是意义的节奏,然后是意义的节奏符合形式的节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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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点嘈杂!希望都是善意的、宽容的,意气之争于事无补!

“音步”或是“顿”,是一种结构主义的分析,或停顿或不停顿,这要看气韵节奏的需要。“程式化的音步”,我的理解是“换了个腔调念经”,本质还是念经,有违新诗的革命理想。新诗的理想应该是自由和美!自由和美都包含形式和内容两个方面,格律论述的单纯是诗歌的形式,“形式的自由”和“形式的美”是可以谐调的。“形式的自由”要求表情达意在语言方面的灵活性;“形式的美”则更多的体现在听觉的音乐性上(主要是节奏和韵律),除此之外“形式的美”还包括视觉上的词句、章节等结构形式的美。自由和美是可以完美结合的,她要求我们去探寻诗歌的美学本质,重建诗歌形式美的基本要素。这些不需要复杂,有简单明了、灵活自由、音韵和谐的规范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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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
以下是引用思无邪在2009-11-13 21:13:11的发言:

有点嘈杂!希望都是善意的、宽容的,意气之争于事无补!

“音步”或是“顿”,是一种结构主义的分析,或停顿或不停顿,这要看气韵节奏的需要。“程式化的音步”,我的理解是“换了个腔调念经”,本质还是念经,有违新诗的革命理想。新诗的理想应该是自由和美!自由和美都包含形式和内容两个方面,格律论述的单纯是诗歌的形式,“形式的自由”和“形式的美”是可以谐调的。“形式的自由”要求表情达意在语言方面的灵活性;“形式的美”则更多的体现在听觉的音乐性上(主要是节奏和韵律),除此之外“形式的美”还包括视觉上的词句、章节等结构形式的美。自由和美是可以完美结合的,她要求我们去探寻诗歌的美学本质,重建诗歌形式美的基本要素。这些不需要复杂,有简单明了、灵活自由、音韵和谐的规范就行了。

 

“形式的自由”不是说就是自由体,它只是相对于严格的格律而言。白话诗的表达需要足够的自由,却不是绝对的自由。我论述的是现代诗的自由意志,格律体同样需要在这种自由意志下建立全新的规范,而形式的美学规范并不排斥这种自由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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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欣赏的格律体新诗之格律不能用“程式化音步”或“形式化音步”这样的词来捆绑,我欣赏的格律体新诗之格律是自由意志下音乐美的内敛或张扬。它是一组舞蹈,它是一首歌曲;它是自由的,它是唯美的!单从格律来说,我主张“作诗如作曲”,自由而有法度。

其实,我也是承认先生所言的“程式化音步”它是一种形式化的音步划分方法,只不过它只有在“形式的节奏”和“意义的节奏”完全合拍的时候才算得上是一种谐调的结构模式。它不应该是现代格律探索了这么100年该有的结果,它成了“新瓶装旧醋”,不鲜也不爽。

另:先生所言“根据当前音步理论,音步应该不破坏词语的意义分割”,这里正确的说法应该是“停顿不能破坏词语的意义结构”,而不是“音步的划分不能破坏词语的意义分割”,停顿和音步是有区别的,虽然它们有些关联,但不是每一个音步都须停顿的,在不需停顿的音步上这点可以自由,而在需要停顿的地方硬性分割才会显得不谐调。呵呵,这是一个不细心就容易混淆的一个理解。“音步”和“停顿”可以结合起来研究诗歌格律的节奏模式。注:有时候停顿是以延长尾音来表现的。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9-11-14 23:46:58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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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老师,我所谓的“捆绑”是指的相对固定的音步划分模式对语言运用的束手束脚。“程式化”就是一种相对固定的音步划分模式,它显得太单一,也太勉强。

“形式的节奏”跟“意义的节奏”是可以和谐统一的,只需要我们现代诗的格律研究推导出一种灵活的节奏模式,这需要音步跟停顿同时考虑进节奏中去。

诗歌包含形式和内容两个方面,格律是形式的范畴;而形式有听觉上的,也有视觉上的,听觉和视觉两方面的形式最好分别论述方能将格律的东西理得清楚。

我所说的“自由意志”是指我们确定的格律规范应该给语言的自由表达以足够的宽容度,要能充分表现各种复杂的情绪节奏。

我从一个欣赏者的角度提出我的看法,希望对您能有些许启发,如此足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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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先生的很多观点我也深以为然!可以说是绝大多数吧。有的观点虽不以为然,但我也曾想过,譬如:Ⅰ、诗句的字数音步划分,5字221或23或122,6字222或1221或33,7字2221或223等等,后来我发觉这种探讨只适用于古诗词,对白话诗的节奏不适用,阻碍了白话诗的表达。Ⅱ、音乐节拍的强弱周期动率,在诗词中字词发音的强弱与诗词的节奏有关联但没有固定的规律,汉语发音的强弱是一种情绪、语气的表达,随意性很强;汉语字的发音长短,正常情况是差不多的,朗诵时的不同那是个人对节奏或情绪的一种把握,没有定论;汉语声调的高低,首先汉语的发音是相对声高,每字发音都是一个相对的变量,字与字之间没有什么绝对的高低之分,探讨它只会限制诗句的用字和通畅,平仄只是把汉语的四声再进行了一次硬性的归类而已,至于说节奏,呵呵,黑白黑白是节奏,黑红黑红也是节奏,一二一二是节奏,一二三四一二三四也是节奏,两种不同的交替都能构成节奏。

时间不多了,大老婆催我出门了!哎哟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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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先生的辩论很有道理,确实诗歌的格律美首重音乐的节奏美感,意义的节奏确有不确定性。但不应该是音乐节奏为先,而应该以意义的节奏为先,我们应主动去调整意义的节奏使其符合音乐的节奏,这涉及我前面说的诗歌表达的自由之理想。在这里我也借用一下先生的“停延”一说,将写好的诗句做出微调,让停延前的音步加上停延所形成的意义节奏符合整体的音乐节奏,我觉得以“半逗律”划分最好。其实意义节奏的划分不需要等长的,只需要合拍就不违反音乐的节奏,这从一些长短不一的词牌的节奏就能推导出来。

        在音乐中,音长的等量递续形成节拍,音强的规律性重复形成节奏,音高的起伏变化形成旋律。但诗歌的音律和音乐毕竟是有根本区别的!汉字发音的音长,除了有意识地语速变化和停延处外,其本身音长变化不大,如果我们把音步和停延同时考虑,并照顾到诗歌需要的语速变化的地方,如此可以确定节拍;汉语的音强不是汉字发音自带的,而是根据情感和语气变化的,它不应该被限定成死的模式;单独汉字发音的音高是相对音高,没有两字间的绝对音高差别,故而不能形成旋律,虽还不至于是噪音,却也只是地方群体自己听顺耳了的一组乱码,好不好听全靠语气和意义。这点我们跟法文相似。

        节奏一词如今的外延确实够乱的,但恢复其本源,不就是人类远古的祖先们敲打的木棒或石头吗?敲打的快慢是可变的,但暗含的规律不变就是和谐的,那暗含的规律就是节奏。不同的规律就是不同的节奏。一个意义段落完结,一个新的意义段落开始,当然也完全可以开始新的节奏,因为这时候表达的情绪和意思可能变了。

        马上!哎——我那老婆又不耐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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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节奏实际是纯形式化的音乐节奏,以约定俗成的字数划分音步,以半逗律划分节奏。

意义节奏实际是字词意义的自然节奏,以字词自然的意义单位划分音步,以朗诵的自然停延划分节奏。

两者完美的结合是:以意义节奏划分为本,以半逗律为停延,抛弃固定的字数限制,调整每半句的字词使之符合音乐节奏。

如此使得自由体也有了格律,格律体也有了自由,其区别只在于格律严谨与否,结构对称与否。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9-11-28 21:32:33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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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步后面可能有停延,但是在实际朗诵中不一定有停延;两个甚至更多的音步连读是经常有的现象,”

——实际情况本身就是如此。

 

“因特殊感情抒发的需要,音步内部也可能有停延。”——这主要出现在三字尾的1/2划分方式。

 

“所以音步可以作为朗诵停延的参考,但不能把停延作为音步分割的惟一标准。”

——停延本身就不是音步分割的标准,停延是语调的范畴,只不过停延一般以不破坏音步的完整为佳。

 

“汉语诗歌的节奏美,主要依靠大致等长的音步维系。”

——认可,如果这里的“等长的音步”所指考虑了停延的话。

 

“古人没有明确的音步概念,”

——古人当然没有“音步”这一说法,“音步”的说法本身是从英文诗的轻重律来的;法语没有明显的轻重律,故法语诗就没有音步说;汉语在这点上其实同法语相似。

 

“但是调理平仄的原则如‘一三五不论二四六分明’之类法度,暗示了音步的存在。从古人平仄处理可以得知,古典诗词以两字步为主体,一字步只能处于句首或句末。当词语的意义分割与上述规定相矛盾时,便作了程式化的处理,最明显的是三字尾,无论其意义分割是“21”〔孤帆远影碧空尽〕如式还是“12”〔烟花三月下扬州〕式还是“3”〔故人西辞黄鹤楼〕式,一律按〔21〕式调理平仄。”

——这里对古典诗词的分析及三字尾的程式化处理确是事实;但切记“一三五不论,二四六分明”的说法太简陋,事实上完全不能这样去分析。

 

“古人很聪明,他们只是根据程式化音步处理平仄,根本不提及吟咏时诗句音步的“停延”应当如何处理,所以从来没有人对古典诗词格律中音步的程式化处理提出质疑。”

——这里有点问题!古诗词除了有四言五言七言几种等言诗句外,还有就是有谱的词曲,还有自由体的骚体和散文化的赋体。等言诗是考虑了停延的固定式;词曲是确定了节奏的模拟体;剩下的骚体是靠“兮”这样的语气词的延长音来调节节奏的;赋体已是带韵的散文,节奏或接近于等言体,或接近于骚体。这些跟现代诗的诗句都有着相当大的差别,故不可等同视之。

 

“在新诗里面,大家大都认为,两字步和三字步是音步的主体,一字步和四字步是辅佐。

我们已经知道,承认四字步的存在,对一字步不加任何限制的,经常造成音步分割自相矛盾的局面。我们也应当也借鉴古典诗歌作于下程式化规定。这种规定可以最大程度地防止音步分割法度的自相矛盾,尽量避免骑墙的现象。”

——“音步”一说虽已是众识,但还没解决共识的问题,因其名不正;另,三字步表示多长节奏?四字步缘何造成自相矛盾?一字步所加限制谁能说了算?

“一字步只能处在句首或句尾,且相邻的必须是三字步。程式化处理有三种情况:①句首句末一字步与两字步相邻,必须归并成一个三字步;②句中的一字步若有两字步相邻,一律合并为一个三字步;③句中的一字步只与三字步相邻时,必须处理成两个两字步。”

——太武断了,首先一字步不一定非得处在句首或句尾,更不一定相邻的必须是三字步。你这里把一字居中的句子都断句提行了,当然一字步就只能处于句首或句尾了,况且还有没那么听话断句提行的呢;你这里把一二字步的组合模糊到了三字步里,当然就只剩下一三字步了,况且还有单字一句的呢。

 

“所有四字步都必须作程式化处理,有三种方式:①意义分割为“22”式者,直接中分即可;②意义分割为“13”式和“31”者,先尝试把首尾的单音词归并到相邻的音步中去③若无法归并,就直接中分,假定它们是两个两字步。”

——这里的总结归纳也有些牵强!首先,不停延的字词部分为什么非要分出音步?再者,为什么在不能自圆其说时就又用到古诗词的强制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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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位的论点,实际上是取消格律体与自由体的界限。对于不在乎写什么体裁追求写作自由的人来说,二位的论点自然很受欢迎,大家爱怎么写就怎么写得了 ,而音步的划分实属多余,完全是画蛇添足,因为反正自由体也有格律,格律体也有自由,何必分析什么音步呢?”

“而对于愿意写格律体的那些人,可能不会赞同这种观点。要知道,格律体与自由体的区别主要在于音步是不是对称;音步严格对称的就是格律体,不对称的是自由体,大致对称有局部破缺的是半格律体。希望写格律体的人,当然希望有比较合理又简单易行的音步分割标准。”

 

——冤枉啊冤枉!就因为“如此使得自由体也有了格律,格律体也有了自由,其区别只在于格律严谨与否,结构对称与否。”这一句么?这一句的意思其实是说:自由体也须有格律,而格律体也须有足够的表达灵活性即“无限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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