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新诗的格律理论
王晓生
一 何其芳的现代格律诗理论
当代文学史上提出新诗格律化的主张何其芳的影响最大。他既写过系统性的理论文章,如《关于现代格律诗》(1954)、《关于新诗的百花齐放问题》(1958)、《关于诗歌形式问题的争论》(1959)、《再谈诗歌形式问题》(1959),也写过《关于写诗和读诗》(1953)、《写诗的经过》(1956)、《诗歌欣赏》(1958)等普及性的文章,无论在学术界还是在大众中都产生了广泛的影响,一些学术观点曾引起了广泛的讨论。
何其芳(1912-1977),四川万县人。毕业于北京大学哲学系。与卞之琳、李广田合著《汉园集》,三人因此被称"汉园三诗人"。建国后任中国科学院文学研究所所长,《文学评论》主编等职。
1、现代格律诗
何其芳第一篇诗论写于1944年,这篇《谈写诗》,对诗这种文体的特征进行了探讨,认为诗必须给予世界一些新的东西,"抒情要抒人民之情、叙事要叙人民之事",诗区别于小说、散文的文体特征是句子比较短,多采取"直接抒情或歌咏事物"的方式,语言更富于音乐性,同时也提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
"中国的新诗我觉得还有一个形式问题尚未解决,从前,我是主张自由诗的。因为那可以最自由地表达我自己所要表达的东西。但是现在,我动摇了。因为我感到今日中国的广大群众还不习惯于这种形式,不大容易接受这种形式。而且自由诗的形式本身也有其弱点,最易流于散文化。恐怕新诗的民族形式还需要建立。这个问题只有大家从研究与实践中来解决。"
何其芳正面提出了新诗的形式问题,从此他对新诗的思考主要落到了形式问题。他虽然对自由体作了一定的肯定:可以最自由地表达所要表达的东西;但更多地是质疑。他认为自由体群众不习惯,不能很好地群众化,不赞成把其纳入民族形式。这是当时非常流行的看法。从自由诗的语言形式着眼,他认为自由体最易流于散文化。正是语言形式这一点,成了何其芳以后诗学理论文章反思自由体、建设新格律体的支点。何其芳于此提出了自由体易于散文化的问题,但还没有提出正面建设的意见。
1950年,《话说新诗》从新旧语言特征入手,细致地探讨新诗的格律形式。他认为五言七言曾经是中国旧诗的支配形式,但打算主要依靠它们或者完全依靠它们来解决今天中国新诗的形式问题,恐怕还是把问题看得太简单了。五言七言首先是建立在基本上以一字为单位的文言的基础上。今天的新诗创作语言文字基础却是基本以两个字以上的词为ノ坏目谟铮每谟锢葱次逖云哐允捅厝槐扔梦难岳葱椿挂拗拼蟮枚唷R虼艘从撤岣坏纳缁嵘睿丛拥娜松逖云哐圆⒉皇且恢趾苁室说男问健=吹闹湫问酱蟾攀钦庋核仁视ο执挠镅越峁褂胩氐悖志哂斜冉险氡冉舷拭鞯慕谧嗪驮辖拧?lt;br> 他第一次比较具体地分析了五七言旧诗的语言文字特点与现代以两个字以上的词为单位的口语的矛盾,认为五言七言并不是适宜的新诗形式;对将来可能的支配形式给予了两点预测:一是比较整齐比较鲜明的节奏,二是韵脚。这两点以后一直是作者思考现代新诗格律问题的基础。虽然在具体提法上有些变化,真正的理论内涵是保持一致的。比如1954年《关于现代格律诗》提出现代格律诗的要求:按照现代的口语写的每行的顿数有规律,每顿所占时间大致相等;有规律地押韵。不过,此时何其芳还未给他想象的格律诗命名,1953年《关于写诗和读诗-1953年11月1日在北京图书馆主办的讲演会上的讲演》中他正式把其理想的格律诗命名为中国现代格律诗。该文对现代格律诗的具体阐释基本上是1950年《话说新诗》的重复,在具体问题上作者此时并没有新的思考。
第二年,也就是1954年,何其芳发表了《关于现代格律诗》3,对其现代格律诗理论进行了丰富系统的阐释。这篇文章在当代新诗理论史上有重要的地位。
此文首先论述了建立现代格律诗学理上的必要性。他认为,于自由体与格律体之间,格律是不能废除的。从诗歌发展史来看,无论中外诗歌,差不多都是讲格律的。再者从诗歌的文体本质要求来看:"诗的内容既然总是饱和着强烈的或者深厚的感情,这就要求着它的形式便利于表现出一种反复回旋,一唱三叹的抒情气氛。有一定的格律是有助于造成这种气氛的。"现代生活的内容一部分适宜于自由体,一些是更适宜于格律体的。从诗歌文体的强情感性来反观诗歌格律的重要性虽然以前甚至古代也有类似的观点,但在自由体成了诗坛主流体式时,何其芳又重新从诗体原点上出发反思格律问题。何氏接触到问题的本质,眼光非同一般。同时认为一定的社会生活内容与自由体或格律体存在相对应的表达与被表达关系,自由体或格律体都存在一定的表达盲区。从两种诗歌文体的表达可能性的深层学理上观照格律问题,在当时来说是触到了问题的前沿的。因此,没有适合现代语言规律的格律诗,他觉得是不健全的偏枯现象的。
其次,现代格律诗是不能采用五七言体的。何氏分析了格律诗与自由诗最主要的区别:格律诗的节奏是以很有规律的音节上的单位形成的,自由诗却不然。押韵与否不是他们的主要区别,但他主张现代格律诗押韵,这适合中国的传统。如前面已提到,他认为,文言中一个字的词最多,现在的口语却是两个字的词最多。旧诗可以用字数的整齐来构成顿数的整齐,而这个句法是和现代口语矛盾的。因此,一方面古代的五七言诗是可以供建立现代格律诗参考的;另一方面,应该采取的只是顿数整齐和押韵这样两个特点(同文另一个意义相近的表达是:顿数和押韵的规律化),而不是它们的句法。何其芳既考虑到诗学传统又注意到现代汉语的语言特征,从古格律诗中选择两个基本点来继承,可以说在现当代新诗理论史上第一次初步地解决了现代格律诗建立中格律传统与现代汉语的矛盾。尽管在具体的阐释和写作中还面对着这样那样的问题,但其开拓性的探索贡献是很大的。至于民歌体,他认为也是属于五七言系统,其表现现代复杂生活的限制是很大的,必须在它们之外建立一种更和现代口语的规律相适应,表现能力强得多的现代格律诗。
必须说明的是,作者不是要彻底反对民歌体与其他旧形式,而且认为其可以作为旧形式利用,只不过是不能代替和取消新的格律诗。
最后还具体分析了现代格律诗的顿和押韵。他认为,用口语来写诗歌,要顾到顿数的整齐,就很难同时顾到字数的整齐,每顿字数不固定。为了更进一步适应现代口语的规律,还应该把每行收尾一定是以一个字为一顿这种特点加以改变,变为也可以用两个字为一顿。"顿数的整齐"是就基本形式说的,并非在顿数的多少上不可有些变化。何其芳认为现代格律诗有每行三顿、每行四顿、每行五顿几种基本形式。在长诗里面,如果有必要,在顿数上可以有变化。只是在局部范围内,它仍然应该是统一的。在短诗里面,或者在长诗的局部范围内,顿数也可以有变化。只是这种变化应该是有规律的。他认为,现代格律诗要押韵,只要押大致相近的韵就可以,而且用不着一韵到底,可以少到两行一换韵,四行一换韵。我国的格律诗不同于欧洲的格律诗,很难有规律地运用轻重音或长短音来加强节奏,不可能出现欧洲那样的不押韵的格律诗。我国新诗的格律的构成主要依靠顿数的整齐,因此需要用有规律的韵脚来增强其节奏性。如果只是顿数整齐而不押韵,它和自由诗的区别就不很明显,不如干脆写自由诗。作者以宏观的视野,从中西语言的不同的特质入手反观现代格律诗的建构,既照顾到现代汉语的特点,又发展了旧诗的传统,做到了规律与灵活的统一。其理论的弹性空间是很大的,有很大的发展空间。可是作者自己及其他诗人的创作没有做出充分的成绩,致使理论的说服力受到了一些怀疑。正如作者所说,在格律方面只要是合理的要求,都可以研究和试验,特别是写诗人的实践,恐怕主要依靠它才能把我们的新诗的格律确定下来,并且使之更加完美。在实践还很少的时候,反对给格律诗作一些繁琐的规定。正因为此,他认为闻一多的格律理论未能很好照顾内容的要求,考虑中国语言的特点也不够。
2、形式的百花齐放
1958年大跃进运动给中国文坛带来的是一场声势浩大的新民歌运动。毛泽东指示中国的新诗要在民歌和古典诗歌的基础上发展。在此情况下,理论界对诗歌民族形式的看法发生了新的变化,大多数把诗歌民族形式界定在民歌与古典诗歌,把自由诗排斥在外,并贬为洋化的道路。在这样的背景下,何其芳提出建立现代格律诗,认为古典五七言诗和民歌与现代口语是有矛盾的,是有限制的。虽然作为旧形式可以继承利用,但不能以其作为新诗的支配形式,这与主流的看法是相左的。批评的声音蜂涌而起。针对这些批评,何其芳写了《关于新诗的百花齐放问题》(1958年6月)。他反驳了说他反对或怀疑民歌体新诗的看法,他并不反对民歌体新诗,但认为"民歌体虽然可能成为新诗的一种重要形式,未必就可以用它来统一新诗的形式,也不一定就会成为支配的形式,因为民歌体有限制。在具体分析民歌体的限制时,理论依然如旧:认为民歌体基本上采用文言的五七言诗的句法,常常要以一个字收尾,或者在用两个字的词收尾的时候必须在上面加一个字,这样就和两个字的词最多的现代口语有些矛盾。他还认为民歌体的体式很有限,不如他主张的现代格律诗变化多。他的理论的论述本身就包含着巨大的弹性,说的是基本的情况,允许变通的存在。在诘难四起时,他不得不把以前文中隐含的弹性醒目化,正面肯定地提出:他是一直主张多样化民族形式的。他主张建立新的格律诗,但从来没有否定过歌谣体和自由体。新的发展只能通过百花齐放的道路。民歌体可以作为新诗的体裁之一而存在,可能成为一种重要的新诗形式。虽然它有限制,但也有优点。优点是以五七言诗和民间歌谣为传统,广大人民群众熟悉这种形式。不但要向古典诗歌和民间诗歌学习,还必须扩大眼界,向世界学习。
何其芳《关于新诗的百花齐放问题》与他以前文章的基本观点没有变化,只不过在新民歌发展道路讨论的诗学背景下,在其被批评的情况下,何其芳把以前文章中隐含的诗学观点推向了前台加以强调。在早先写的《关于现代格律诗》中并未以现代格律诗去彻底否定自由体与民歌体,自由体与民歌体是可以存在发展的。现在《关于新诗的百花齐放问题》不得不把这个问题作为论述的主题。
何其芳既回应了对他的批评,又没有迎合主流诗学观点而放弃自己的理论主张。他没有接受新诗要在古典诗歌与民歌的基础上发展的观点,不否认自由体与民歌体作为体式的存在,但也指出其限制性,在此基础上坚持认为要建立现代新格律诗。并且其最有发展前途,有可能成为一种支配形式,中国新诗的民歌形式是发展的,不能狭窄化,其中应包纳现代新格律诗。何其芳在当时的时代诗学氛围下,坚守学理,坚信自己的理论主张,体现了可贵的理论自觉性。这在当代诗学理论批评史上是最难能可贵的。他的系列观点既体现了少有的探索品格,又没有走向封闭,具有开放胸怀。
他在《关于新诗的百花齐放问题》中的观点后来遭到了诸多近于曲解的批评,何其芳1959年1月写了《关于诗歌形式问题的争论》逐一给予了批驳,维护了自己一贯的观点。3月又发表《再谈诗歌形式问题》基本观点并未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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