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引用思无邪在2009-11-14 22:57:30的发言:
我欣赏的格律体新诗之格律不能用“程式化音步”或“形式化音步”这样的词来捆绑,我欣赏的格律体新诗之格律是自由意志下音乐美的内敛或张扬。它是一组舞蹈,它是一首歌曲;它是自由的,它是唯美的!单从格律来说,我主张“作诗如作曲”,自由而有法度。
其实,我也是承认先生所言的“程式化音步”它是一种形式化的音步划分方法,只不过它只有在“形式的节奏”和“意义的节奏”完全合拍的时候才算得上是一种谐调的结构模式。它不应该是现代格律探索了这么100年该有的结果,它成了“新瓶装旧醋”,不鲜也不爽。
另:先生所言“根据当前音步理论,音步应该不破坏词语的意义分割”,这里正确的说法应该是“停顿不能破坏词语的意义结构”,而不是“音步的划分不能破坏词语的意义分割”,停顿和音步是有区别的,虽然它们有些关联,但不是每一个音步都须停顿的,在不需停顿的音步上这点可以自由,而在需要停顿的地方硬性分割才会显得不谐调。呵呵,这是一个不细心就容易混淆的一个理解。“音步”和“停顿”可以结合起来研究诗歌格律的节奏模式。注:有时候停顿是以延长尾音来表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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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欣赏的格律体新诗之格律不能用“程式化音步”或“形式化音步”这样的词来捆绑,我欣赏的格律体新诗之格律是自由意志下音乐美的内敛或张扬。它是一组舞蹈,它是一首歌曲;它是自由的,它是唯美的!单从格律来说,我主张“作诗如作曲”,自由而有法度。
孙逐明:但不知“程式化音步”在什么地方捆绑了诗歌的手脚?请举例说明如何?哪怕是能举出一个例子也行。
“程式化音步”只是一把中性的尺子,任何诗歌它都可以度量,其作用仅仅是判别它们各自属于格律体还是自由体还是准格律体,如是而已。这些诗歌本身是唯美的或者是矫揉造作的、是内敛的还是张扬的,是诗作者的事情,与“程式化音步”何干?
正好比有一杆秤,任何老少美丑的女人它都能称出她们各自的重量,而各人的老少和美丑与这杆秤何干?
二、其实,我也是承认先生所言的“程式化音步”它是一种形式化的音步划分方法,只不过它只有在“形式的节奏”和“意义的节奏”完全合拍的时候才算得上是一种谐调的结构模式。它不应该是现代格律探索了这么100年该有的结果,它成了“新瓶装旧醋”,不鲜也不爽。
孙逐明:“形式的节奏和意义的节奏完全合拍的时候才算得上是一种谐调的结构模式”仅仅是先生心目中的理想境界而已,而诗歌创作的现实,几乎可以说大部分诗歌的形式节奏和意义节奏并不完全合拍的,这也是无可奈何。为什么这么说,请仔细读一读许霆教授的信:“90年代初,我和鲁德俊老师合作写作《新格律诗研究》,在分析了别人的格律主张以后,我们想提出自己的理论,于是我们借来了一些中央电台著名主持人的朗诵牒片听,结果发现在实际的朗读过程中没有谁是按着形式节拍来朗读的,而是按自然停顿的词或词组来停顿的。”
三、另:先生所言“根据当前音步理论,音步应该不破坏词语的意义分割”,这里正确的说法应该是“停顿不能破坏词语的意义结构”,而不是“音步的划分不能破坏词语的意义分割”,停顿和音步是有区别的,虽然它们有些关联,但不是每一个音步都须停顿的,在不需停顿的音步上这点可以自由,而在需要停顿的地方硬性分割才会显得不谐调。呵呵,这是一个不细心就容易混淆的一个理解。“音步”和“停顿”可以结合起来研究诗歌格律的节奏模式。注:有时候停顿是以延长尾音来表现的。
孙逐明:
1、“音步的划分不能破坏词语的意义分割”并非我的主张,而是现今大多数诗论家的实际作法。这种实际的作法导致了大量的诗作究竟属于自由体还是格律体边界不明的后果。
2、“停顿和音步是有区别的,虽然它们有些关联,但不是每一个音步都须停顿的”,这话很对,这是我在文章里面是有反复论证的,请看清我的原文。
3、“有时候停顿是以延长尾音来表现的”,此语也很对,我在我的论文“再论形式化音步”里面早就有详细论述。曾经有现代语音学家由于韵律语的边界可能是停顿,也可能是延长音,因此统称为“韵律语边界”的“停延”。
4、“而在需要停顿的地方硬性分割才会显得不谐调”。
请注意,音步的分割并不一定意味着在朗诵时音步之后一定“停延”,在我的文章里已经反复论证过了。正因为音步后面不一定“停延”,所以程式化音步的分割给人以“不谐调”的假象,实际上根本不存在任何“不谐调”的后果。比如“烟花三月下扬州”,古人程式化分割为“烟花/三月/下扬/州”,而在实际朗诵或者吟咏时,这句诗的“停延”每个人都可以根据自己的理解自由地处理的,或者读成“烟花~三月~下~扬州~”,或者读成“烟花~三月~下扬州~”“烟花三月~下扬州~”,都悉听尊便。哪来的“不谐调”之有?余可类推。
古人的近体格律之所以需要“程式化音步”分割,是为了制定可以便当、简捷可行的调理平仄的法度,如“一三五不论二四六分明”之类的口诀,就是建立在程式化音步分割的基础之上的。如果没有这种“程式化音步”分割,近体式乃至宋词元曲的调理平仄的法度就根本建立不起来。
格律体新诗之所以需要“程式化音步”分割,是不如此便不可能建立一套不自相矛盾的可操作性的音步分割法度,没有这种法度,大家不可能对于格律体和自由体的区别达成共识。请诸位再仔读把我的文章读一读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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