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写“新格律”诸贤前谈“格律”,尤如刚进鲁班门下学徒就跟鲁班叫板一样自不量力或愚不可及。不过,在我看来,搞清“格律”一词的“能指”( 符号的物质形式即由声音/形象两部分构成)和“所指”( 这样的声音/形象在约定俗成时引发某种的概念),以及其源流(即“词源”)。物别是搞清它的“所指”与语源,想必不是没有意义的(虽说这早就是一个常识)。
先看“格”。《说文解字》称“格”为“木长儿”。何谓“木长儿”。按清人段玉裁的解释,“格”因“长”,因此“长必所至”。格即“至也”。所以段玉裁进一步指出,“格于皇天、格于上帝”。换着今天的话来说,“格”其实就是条规,而且是不能随意动的条规。
再看“律”。 《说文解字》称“律”为“均布也”。何谓“均布”,即指“普遍分布”。或者所指“普遍”地被“适用”。换着今天的话来说,一旦“律”被使用者接受和使用,那么就应受到它的约束,而且不能随意和轻意“冒犯”它。
随带一说,“律”的所指,其本义不仅指“法则、规章”,亦指“审定乐音高低的标准”。 其实。“格”的引伸义也与音乐有关。差不多可以这样说,“格”与“律”从它所指元义看,即诗产生始,就与音乐密切相关。我们知道,上古时期古诗(即《诗经》和《古诗源》时期)时,“诗”与“歌”是不分家的。至少“诗”都是可以“唱”的。包括稍后屈诗的《九歌》就是出于湘水之间在百姓口中传唱的民歌。好像中国画也有时会称格律的,中国画里格律大约是对线条、布局等到方面工整严谨的要求。
现在再来看“格律”。如果仅从一些“规则”入手,唐以前的古体诗也许也是有“格律”的。但“格律”之于唐起唐兴唐巅峰的近体诗来说,“格律”只对近体诗而言。“格”与“律”合用起于何时,现可能也无法考证。不过,用“格律”与非格律的其它诗歌样式作比,正是起于唐。中唐时的白居易(772--846)有一联是这样说的:
每被老元偷格律
苦教短李伏歌行(《编集拙诗成一十五卷同题卷末戏赠元九李二十》)
在白居易的这一联里,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格律诗”经杜甫等辈的努力下在唐蔚然成风。不过唐时(从初唐至盛唐)在整个诗歌领域里,乐府、古歌行的诗歌样式依然非常的流行。李白、杜甫、白居易,特别是李白(李白的很少有七律之类的)等三大诗歌巨头,其乐府、古歌行的诗都是杰出又杰出的。以他们三人旗下的东府、古歌体的诗,都可以开出一长名目出来的,而且都是杰作。这是一面。另一面,我们从白居易的这两句诗中,可以清楚地看到,“格律”是与“歌行”相对相辅相成的一个概念。即,“格律”只指近体诗,而不泛指歌行里的“格律”。
当我们厘清了“格律”的语源后,我们就比较容易地看到。格律一词的所指。即格律的四要素。这四要素即用韵、平仄、对仗和相对固字的字数(如五绝、七律等)。这四方面,在《声律启蒙》一书里,有那么多的例子让我们最直观地感受到中国近体诗格律的美学力量。或者几乎可以说近体诗即“格律诗”。这用不着多作解释,但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在格律的四要素里,显然是缺一不可的。也就是说,近体诗里,没有一首不是由用韵、平仄、对仗和字数来实现的。因为“格律”就是这种特定诗样式的准绳和法则。如果说有异有变的话,那就是,为了用韵、平仄和对仗,诗人往往“扭曲”了词法、句法来“将就” 韵、平仄和对仗。最为典型的当数杜甫《秋兴八首》里的“香稻啄余鹦鹉粒,碧梧栖老凤凰枝”。当然,同样是杜甫,也同样在《秋兴八首》里却有着天然艳情成的诗句,譬如“请看石上藤萝月,已映洲前芦荻花”——这便是格律。
从上面我们可以得知“格律”一词的所指是有其“约定俗成”的概念的。也就是说,“格律”是专指中国近体诗的。虽然,我还没有确切的把握把“格律”完全等同于“格律诗”,但是“格律”一词源“格律诗”则是可以说得过去的。至于说,把“格律”一词套于词(唐始宋兴的词),让其词有词牌以外,它同样也包涵了近体诗的用韵、平仄、对仗和相对固字的字数。也就是说,在词里引入“格律”一说(譬如近人龙榆生的《唐宋词格律》)也是由近体诗的格律衍生的。因此,如果把“格律”说成是唐近体诗之前中国古诗里就有了的话,那是不尊重中国诗的发展和变化史的。至于在“格律”之前加上一个“新”字而成了“新格律”。我不知道它的源头是什么,也不知道“新格律”它的所指(即概念)的依据何在(包括它的理论构建架的基础)。但我认为它至少褫夺了“格律”的元义。
写毕于五百年一遇的日全食之晨之小碑巷八米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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