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议诗词格律的维护与创新 文化大革命期间有一句“震撼人心”的口号:“不破不立!破字当头,立也就在其中了”。于是,文化范围内的意识、规范直到牌匾、佛像都大受其破。今日回顾之,犹觉胆寒。 以“破除诗词格律的束缚”作为对律诗的“创新”,是否也有一点“不破不立”的味道呢?。 诗词创新,自古有之。 例如,绝句系律诗之“截句”,自然有粘对的要求。而王维的《送元二使安西》“渭城朝雨浥轻尘,客舍青青柳色新。劝君更进一杯酒,西出阳关无故人”。这首名诗成了“失粘”绝句的典范。以诗句命名“阳关体”便堂而皇之成为为后人接受的绝句的一种体裁。 又如词牌的诸多变例,也是众多名家首创。 当我们要指责别人绝句“失粘”,别人按变例填词为不合律的时候,可要小心了。 我很欣赏30楼设想的“中西合璧”大餐的创意。做好了,定能丰富饮食文化。 佛家有一句名言:“法无定法,然后知非法法也!”古往今来“非法法也”的例子很多,正是这样,才构成灿烂丰富的中华文化。 “非法”而能“法也”的,似须具有以下三个条件: 1.有其自身的“法”供人遵循, 2.有其自身的名份,不排斥、不否定“它法”;不会因“我的法”诞生后,原有的“法”必须废止,再依原法的则为“非法”。 这和人大立法是两回事。 3.能为大众认可,甚至公认其为“法”。 一楼文章提到:“陈毅的《赣南游记词》独成一体,如果人们认可它,把它作为一种范式,那不就是一种新的诗体吗?”我赞同这个提案。待到满足以上三条的时候,这个“新的诗体”就形成了。 论及诗韵,今已有新编《诗韵》可循,当然可能还有争议,最终形成唯一的“法”还有待时日,或者是多个《新编诗韵》版本长期共存。管它“国法”、“省法”,守法总有理。新韵和平水韵并存,是诗韵的发展。有人要坚持平水韵,也不违“法”。平水韵作为传统文化的产物,谁也无权宣布予以取缔。这只能在人们认同过程中自然取舍。不同名称的韵本并存,作者和读者各自依循,互不贬责,有什么不好? 谈到格律,与其突破原“法”,不如创“新法”。其过程应是: 1.为“新法”取个名字 当然不能叫“律诗”,有打它法旗号,否定它法或者冒充之嫌;叫“不合律的律诗”似也不雅;姑且暂叫做“准律诗”吧! 2.制定“准律诗”的规则,出一本或多本书。 3.让大家学习运用以至于接受、遵循。 到了“准律诗”或“准准律诗”的理论水平及认同率超过“律诗”,“律诗”的遵循者、维护者已趋向于零的时候,“改革”的意图就实现了——如果真有那一天的话。 即或如此,“律诗”辉煌历史永远存在,“律诗”也不会消亡。还将与新体例并存。如四言诗、骚体等古老的体裁,近代较少有人写作,但它们并不会消失一样。 以“改革律诗”的名义去简单地“破除”格律是不可取的。应该象“宋之问、沈全期等研揣声音,切磋而号律诗”那样,去创造“准律诗”;象王维那样创“阳关体”。这才是真正的对诗的宝库的贡献。他们没有以自己的创意而偷借已有体裁之名,更没有企图封杀或取代前已有之种种体裁。这才是做学向的正确态度。 上述沈、宋、王等人的创意是通过后人的广泛认同才成立的。“广泛认同”是诗的新的体式站稳脚跟的决定性因素。 《新韵》刊行后,并未称为《改革后的平水韵》。企业开发的新产品,总会取一个响亮的新名字以促进销售。除非新产品不如旧产品,它是不会冒旧产品之名的。 对“古典诗词创新”,没有人能提出反对的理由。争论的焦点是将格律“改革”后还叫不叫律诗。正如一楼文章所列举的,还有诗经体、骚体、汉魏古诗、乐府、格律诗、杂体诗等多种诗体。那末,“改革”后的体裁为何不叫“骚体”呢?——答案只有一个:它不是骚体。同理,不符合格律的“创新诗体”也就不能叫律诗了。 为“创新的新产品”取名就这么难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