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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谈格律体新诗的“三分法”(遗失重贴,有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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诗酒自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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诗酒自娱
发表于 2012-8-15 2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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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谈格律体新诗的“三分法”(遗失重贴,有删节)
一、
什么是格律体新诗的“三分法”
格律体新诗的历史,目前公认出现了三个高潮,即新月派时期,1950年代前期,以及新时期以来。对其明确地提出分类,始自邹绛先生的《中国现代格律诗选》。他不但将入选作品分为五类,而且在该书长序中做了说明,但是没有给每类命名。这无疑在格律体新诗研究中具有开创之功。因为分类是对某一事物进行研究的基础工作,大有益于对该事物的把握与认识。
后来到了2000年,我受邹绛先生启发,在《万龙生现代格律体新诗选》中,将入选作品分为“整齐式”、“参差式”、“综合式”三部部分,并另设“固定诗体”,收入四行、八行、十四行三种诗体。这成为如今“三分法”的基础。后来,我加盟“东方诗风”,又集思广益,汲取孙逐明、程文等诗友意见,逐步“微调”,把“综合式”改为更加准确的“复合式”,又说明“参差式”是“参差(对称)式”的简称。还把“固定诗体”改名为“定行诗体”,因为它们的形态并不“固定”,而是可以在规定行数内,表现为上个述三种不同样式(四行诗不能成为复合式)。需要说明的是,虽然十四行是一种外来诗体,但是经过近百年的“驯化”,已经像马铃薯、西红柿一样引进成功了。
二、“三分法”的产生机制与实践意义
任何事物的发展都是实践先于理论,而正确的理论则是总结实践的结果,并反过来指导实践,格律体新诗的“三分法”也不例外,绝不可能由少数理论家冥思苦想就可以产生的。
当初邹绛先生正是对格律体新诗约60年来许多诗人的大量创作成果的形态进行考察,做出类别的鉴别,分为5种类型的。
而后来的“三分法”则是根据我自己的创作实践,并参照邹绛先生的研究成果,初步形成,在1990年代就在《论现代格律诗的无限可操作性》一文中做了详尽论述。到21世纪初期,又经过完善,得到“东方诗风”和“中国格律体新诗网”两站两刊诗人们的认同,用以指导创作实践,从而愈益显示出它的合理性、科学性和对于创作的指导意义。目前,运用“三分法”写出各种体式的格律体新诗大量出现在“东方诗风”、“中国格律体新诗网”及其出版的刊物《东方诗风》和《格律体新诗》上,以及其成员出版的个人诗集和合集中。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新近由吉林文史出版社推出的《“东方诗风”格律体新诗选》一书,是世纪初中国格律体新诗创作成果的检阅。该书以同一作者的作品为单元编排,后附“三分法”分类索引。由此可以不无欣慰地肯定,格律体新诗“三分法”的体式框架或曰谱系已经初步形成。“三分法”对于格律体新诗创作的推动作用显而易见,已为事实所证明,不是谁可以随意抹煞的。
三、“三分法”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充实、完善
这样的过程是完全符合事物发展的客观格律的,神化了我们对于格律体新诗的认识,进一步增强了了它的表现能力,丰富了它的样式。举例如下:
整齐体:其基本体式为一首诗内,所有诗行同言(字)等步(音步,顿,音组,音尺),但是在创作中出现了一些变通,即以诗节为单位建构整齐模式,于是承认了整齐体的两个“亚种”:变言等步体;变言变步体。
参差体:一般如同宋词上下阙对称那样,一首诗只有一种“基准诗节”。后来在创作实践中却出现了比较复杂的情况:一首诗中存在两种甚至两种以上的基准诗节。于是,我们把前一种成为“单一参差体”,而把后一种称为“二重参差体”以至“N重参差体”。
还有一种情况,是在一首诗中,每一个诗节内部划分出两个参差对称的部分,各节可以根据诗人的意匠改变对称方式,非常灵动,变化多样。我们就把它成为“节内参差体”。
再如定行诗体,过去只考虑了四行、八行、十四行这三种,后来六行诗的创作也出现了生机,得到一些诗人的喜爱,于是也将其纳入定行诗体的范畴。
这就雄辩地证明了“三分法”决不是哪个理论家异想天开的产物,而是创作实践得到了理论的归纳与升华。
四、“三分法”是对中国传统诗歌的继承,是中国古典诗歌丰富格律体系的“现代版”。
格律体新诗的“三分法“一旦确立,就可以改变新诗“舶来品”的身份,解决新诗民族性这个老大难问题。期以时日,我们一定可以看得到格律体新诗的光明前景。
我们可以毫不牵强地指出几类格律体新诗与中国各种传统诗歌样式的对应关系:
整齐体可以对应中国古代的四言、五言、七言三种主要的齐言诗体。而上述整齐体的两个“亚种”则正好与杂言的歌行体如《蜀道难》之类对接。
自不待言,参差体可以对应中国重要的诗体:词。其实,据程文先生研究,《诗经》固然是以四言诗为主,其中也有一些篇章是各节参差对称的,应视为这种诗体的滥觞。
而几种定行诗体,则更近于近体诗:四行相当于五绝;六行相当于七绝;八行相当于五律;十四行相当于七律。闻一多先生曾经指出,十四行与律师一样,在章法上也要讲究起承转合的。
至于复合式,则与中国古代各种诗体均有渊源。
五、结语
如上所论,实践已经证明,格律体新诗的“三分法”实实在在地推进了新诗的格律建设,大大地促进了格律体新诗的创作,我们一定会在自己认定的正确道路上继续前进,而且“越走越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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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逐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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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逐明
发表于 2012-8-15 2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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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正如诗酒兄所说,“任何事物的发展都是实践先于理论,而正确的理论则是总结实践的结果,并反过来指导实践,格律体新诗的“三分法”也不例外,绝不可能由少数理论家冥思苦想就可以产生的。”,格律体三分法是客观存在的,我们只是发现,而不是发明。
早在1984年,我就发现了古今格律体三分法的客观存在,我在旧稿《新诗音乐性新探——节奏旋律、声韵格律之研究》里,根据音乐旋律发展的“重复”与“变化”的基本规律,以及节奏型的类型,把古今格律体区分为“重复型节奏”〔又称“排比型节奏”〕“变化重复型节奏”和“变化型节奏”,“重复型”相当于“整齐对称式”,“变化重复型”相当于“参差对称式”,“变化型”大致接近“复合对称式”,只是“变化型”的外延更广一些而已。原稿影印件发在
http://eastpoet.dns45.78host.com ... &extra=page%3D1
此稿的修订稿《青涩的新诗时代》也是采用的“重复型”〔或排比型〕“变化重复型”和“变化型”。
后来看过诗酒兄的论文之后,发现我的三分法的名称不如诗酒兄原有的“整齐式”“参差式”和“综合式”直观,“变化型”的外延也不尽符合格律体新诗,于是我建议诗酒兄更名为“整齐对称式”“参差对称式”和“综合对称式”,简称“整齐式”“参差式”和“综合式”,诗酒兄采纳了我的建议,诗酒兄后来又把“综合式”更名为“复合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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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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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云
发表于 2012-8-15 2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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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三分法,简洁、管用,好的东西都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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