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格律诗发展史略 (之四)
死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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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化时期
一
建国之前新诗已经经历了三十几年的发展,几十年中,中国人需要诗歌,诗歌离不开中国人的生活。然而散漫的新诗确实不能让国人满意。这促使人们对新诗应该而且必须重建格律,渐渐取得了共识。这时,新中国成立了,百废待举,百废俱兴。新诗格律的探讨工作在新中国成立伊始便大张旗鼓地展开了。
二
1950年初,刚刚创刊的《文艺报》就以“在目前诗歌运动中和创作上存在一些什么问题”为题,邀请了11名学者和诗人在第1卷第12期上展开了笔谈。其中不少意见都涉及到新诗格律化的问题。
萧三写道:“新诗和中国千年以来的诗的形式(或者说习惯)太脱节了。所谓‘自由诗’也太‘自由’到完全不像诗了。……新诗直到现在还没有能在这块土壤里生根。”“我想,汉字如果暂时仍不能废除,何以不能写旧形式的诗呢?……总之,现在各种各样形式的诗,我们都该欢迎。”他认为:“要使诗歌真正新鲜、活泼、大众化,只有用新文字来写诗才有可能。”
田间提议说:“写新诗的人也要注意格律,创造格律。五四以来,我们曾经反对过格律……有点过于勇敢。”“我们要把自己所声明不要的东西,再捡一部分回来重新研究。至于什么样的格律我们才要它……第一是要看我们如何继承过去数千年诗歌好的传统(包括民间诗歌)。第二是要看我们能否正确地丰富地运用群众语言。”
马凡陀表示:“新诗最好要建立起一个形式来,七言以至十一个字一句的形式是可以多多采用的。”
林庚的意见比较具体,他说:“五七言无疑的正是中国民族传统的形式。我们顺着这一个形式的传统就很容易普及,离开了这一个传统就难于为大众接受。今天我们要接受这一个民族形式,就得要把五七言形式的传统同今天语言文字(改口语或白话)的发展统一起来。”他特别强调指出,研究新诗格律“基本问题必须先建立诗行”。
1950年5月,郭沫若、何其芳二人也参加了这一讨论。他们在《文艺报》第2卷第4期上分别发表文章。
郭沫若说:“新诗的形式在今天依然还在摸索的途中。”“旧诗词的形式……它的语法和韵律,在民族的语言规律和生活情绪上,是有它的根蒂的。”“写作新诗歌……在形式上则当就现存的民歌民谣中求得民族的语言规律和生活情调而施以新的加工,或发挥新的创造。”郭沫若的这番话,比起此前他主张创作自由诗,激烈地反对新诗格律的态度有了较大的转变。
何其芳的文章题为《话说新诗》,他说:“五四以来的新诗,从形式方面概括地说,就是在格律诗和自由诗两者之间曲折地走了过来。……真有些像一股风,一会吹向那边,一会又吹向这边。”处在“近乎笑话似的曲折的发展中间”。对于新诗的形式问题,他认为应该防止两种偏向,一种是“藉口‘内容决定形式’来掩盖某些新诗的形式方面的缺点,不知道任何文艺的形式还有它本身的传统”。另一种是“全部抹煞五四以来的新诗,或者企图简单地规定一种形式来统一全部新诗的形式”。他认为,打算主要或完全依靠五言七言的形式,解决今天中国新诗的形式问题,“恐怕还是把问题看得太简单了”。因为“五言七言首先是建立在基本上以一字为一单位的文言的基础上的。我们今天的新诗的语言文字基础却是基本上以两个字以上的词为单位的口语。用口语来写五言七言诗就必然比用文言来写还要限制大得多”。所以他提出“如果不是以字为单位的五言七言,而是说基本上采取了五言七言的节奏的,字数不定的类似陕北民歌那样的形式……可能有发展的前途”。他主张新诗形式“是可以多元的”,“不可能定于一,也不必定于一”。
可以看出,这次讨论,是对建国前几十年新诗创作和实践经验的又一次反省与总结。较之以往对新诗如何发展的讨论,意见更趋集中,目标更趋一致。现代诗歌应当继承民族传统和建立新格律的要求被越来越多的人提出。
在如何建立新诗格律的问题上,讨论也更广泛更具体,也更深入。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讨论中许多人提到了诗歌创作的语言问题。如萧三主张“用新文字”来写诗;田间主张“正确地丰富地运用群众语言”;林庚主张“要把五七言形式的传统同今天语言文字的发展统一起来”;郭沫若则提出要“求得民族的语言规律……而施以新的加工”。而何其芳则更明确提出了“新诗的语言文字基础”的问题。所有这些都说明了学者和诗人们开始觉察到语言问题(按:实际上就是现代汉语的语言规范化问题)是建立新诗形式和格律的最重要的条件和前提。但这个条件和前提——现代汉语的规范化标准,当时还没有产生。因此,人们对这种条件和前提的认识及需求仍处在朦胧的水平与阶段上。这样,就又不可避免地使许多问题的讨论,显得散漫和不得要领。例如主张把“口语或白话”而不是标准的现代汉语当作现代诗歌的语言标准,就是这类模糊认识的代表。另外,仅仅把民歌民谣当作探索现代诗歌格律的主要参照物或样品,而对大量优秀的堪称中华民族诗歌瑰宝的近体格律诗等,却依然视而不见,甚至有意排斥在外,也表明了这次讨论还远不够深入。这类问题,在此后的讨论中才逐渐从一定程度上得以纠正。
总之,这次讨论一方面是对此前三十多年新诗格律问题探索的继续,另一方面,在思想上和理论上以及其他条件的配合上,显然仍是在准备不充分的情况下展开的。但是,能在刚刚建国之初的几个月中就组织了这样一次有关新诗形式和新诗格律的讨论,其意义是非常重大的。它是以后更大和更深入讨论的必要准备和演习。
三
此后十几年中,关于新诗形式和新诗格律的讨论时起时伏,但一直没有停止过。其中,比较集中的讨论就有两次。
第一次是1953年底到1954年,其间,先是中国作家协会创作委员会诗歌组连续召开了三次关于诗歌形式的讨论会。会上,诗人和学者们有多种不同甚至相反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格律诗是中国诗歌的优良传统,应该继承和发展,特别是五七言的形式,更是应当认真加以研究利用。另一种意见认为,民歌民谣也与格律诗一脉相承,在当代将是有发展前途的一种格律形式。第三种意见认为,不应当用格律诗否定和排斥自由诗,自由诗也是民族形式的一种,进而认为规定诗歌的字数或要求形式上的排列整齐是没有必要的。还有一种意见则主张当代诗歌形式应当多样化,格律诗、自由诗都应当发展。这些意见,综合并体现着半个多世纪以来对新诗和新诗格律的各种态度。其中,把民歌民谣也算成一种格律诗的主张,与严格的格律诗标准存在着较大差距。不难看出,当时对“格律”这一概念存在着定义宽严不一的重大分歧,泛格律化的主张在新诗格律问题的研究中还是很有市场的。
1954年4月,何其芳在《中国青年》杂志上发表了题为《关于现代格律诗》的长篇文章,从而把新诗格律的讨论又向前推进了一步。文中写道:“一个国家如果没有适合它的现代语言的规律的格律诗……是一种不健全的现象。”“很有必要建立中国现代的格律诗”,“没有很成功的普遍承认的现代格律诗,是不利于新诗的发展的”。文章指出:我们必须在民歌体之外“建立一种更和现代口语的规律相适应,因而表现能力更强得多的现代格律诗”。何其芳大声疾呼地指出建立新诗格律的必要性,同时又婉转地避开了一些非学术因素的干扰,在一定程度上较明确地批评了把民歌民谣作为格律诗的泛格律化主张。这种做法包含着他对建立现代诗歌格律的良苦用心。但文章中只是笼统地把古代五七言诗当作研究现代诗歌格律的借鉴,没有说明是指五七言古诗还是五七言近体诗。显然这又是在有意回避讨论近体诗及其格律。这种作法,在当时的情况下是可以理解的。虽然它比把民歌民谣当作格律诗的主张有所进步,其目的也许是想化难为简,把注意力先集中和限制在五七言诗的节奏和韵律上。但从另一种角度看,这种做法仍是一种与泛格律化没有本质区别的方法。由此决定了这次讨论也必将是无法找到最终出路的。
从讨论中可以看出,几十年来不断得以强化的否定传统的偏颇思潮是多么难以克服。同时,也表明了几十年来诗界和学界从理论上对于什么是解决现代汉语诗歌格律的关键,依然没有明晰的方向和目标,绝大多数人仍然处在混乱与迷惘的状态中。学者和诗人们一方面真心想探求现代诗歌格律,一方面却又怀有企图绕开传统,绕开近体诗格律而另辟蹊径的不切实际的幻想。正是这种偏颇、迷惘和幻想的综合作用,决定了当时对现代诗歌格律讨论的深度和广度都还远远不够。另外,讨论没有充分注意汉语的自身规律,而是依旧从外国语言和外国格律诗中生搬硬套一些不适用于汉语的术语,如音位、音步等名词概念。而且,还常常新增加一些自造的标新立异的名词术语。而人们对这些新旧概念术语的认知度存在着很大差异,从而更增加了这场讨论的混乱和人们的迷惘。例如何其芳提出的“顿”就是最具代表性的例子。他在文章中说道,格律诗和自由诗的“最主要的区别就在于格律诗的节奏是以很有规律的音节上的单位来造成的”。“中国古代格律诗的节奏主要是以很有规律的‘顿’造成的,这已经是许多研究诗歌的人所共有的看法。”何其芳就这样把“顿”引入了现代诗歌格律的讨论。为了让人们认可,他又对这个新概念进行了更详细地解释。他说:“我说的顿是指古代的一句诗和现代的一行诗中的那种音节上的基本单位。每顿所占的时间大致相等。”“凡是有过读旧诗的经验的人都是这样的,把五言诗的一句读为三顿,七言诗的一句读为四顿。”“顿是音节上的单位,但它和意思上的一定单位(一个词或者两个词合成的短语)基本上也是一致的。只是有时为了音节上的必要,也可以不管意思上是否可以分开。比如‘秋瑟——瑟’,‘无管——弦’,‘雨潺——潺’就是这样。”从以上这些话可以看出,这一概念的含义是含混不清的。但何其芳却希望用这个不仅在语言中有歧义、自己也还不能完全说明白的概念为核心,去构建现代格律诗的基本格律形式和具体方法;并再三强调这个所谓的新格律诗的格律要素。他说:“从顿数上来说,我们的格律诗可以每行三顿、每行四顿、每行五顿这样几种基本形式。”“我们说的现代格律诗在格律上就只有这样一点要求:按照现代的口语写得每行的顿数有规律,每顿所占时间大致相等,而且有规律的押韵。”
何其芳认为,只要大家掌握了他所引进并阐释了其意义的“顿”这个新诗格律的单位或概念,现代格律诗的格律问题就将一蹴而就,现代格律诗形式的创建也将大功告成。然而事实却远非想象的那样简单。何其芳文章发表后,不仅没能使现代格律诗的研究有所进展,相反,学术界对他一系列言之凿凿的解释普遍难以接受,从而引起了许多围绕“顿”这一概念及其格律诗形式的更激烈的争论。由此使这次讨论陷入了进退维谷的尴尬局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