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四声在特定条件下的可变性的确是事实”,这已是咱们的共识了。 但先生说“可它并不能证明四声(平仄与四声是一码事)与入唱的音乐无关啊”,这一点我已多次表明,音韵和谐,即四声间隔,服从作者感情抒发,作曲家的曲,是配合诗词的整体感情,在谱曲后,局部四声服从谱曲的整体,四声在曲谱后,就有新变化。如我早就举过的《青藏高原》一歌,“高”字随曲谱一字甩腔,占尽此音的四个声区。这就是四声在特定环境下是可变的明证(这样的例不乘枚举)。与格律诗词来说,入乐后,就是打破了原来的四声体系,这就是“古诗词一旦入乐,其声调之性质便不复存在,平仄也就失去了意义”。我想说明的是四声体系存在与咏读时,而不是入乐演唱中。入乐后没有不变声调的。这说明出律与否,并不像人说的那么了不得。而一些固旧的文友,啥都不说,先抠某字出了律。我的一首《民工》,第三句尾字“妻”是平声,出律,因我倡导诗改,被某老先生下大劲抠求。整同他论辩了几个版面。怎么换?换成老婆?爱人?那一口子?我以为格律诗,今天,从不害意出发,出律一点,应是被允许的。正像崔颢《黄河楼》那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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