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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音步的称谓〔新诗格律漫谈1〕

也谈音步的称谓〔新诗格律漫谈1〕

对于新诗音步的称谓,各家不一。有的叫“音步”,有的叫“顿”、“音尺”、“音组”、“音节”或“拍”。

从原则上讲,这些称谓都无不可,

因为称谓是“名”,它们的所指〔内涵和外延〕才是“实”。语言学告诉我们,事物的"名"和"实"并不具备必然对应关系,名称是约定俗成的,只要所指的“实”完全相同,叫什么名字都是可以的。而上述称谓的所指完全相同,都是指新诗吟诵中的最小节奏单位〔相当于音乐中的节拍〕,所以不存在谁对谁错。

当然,这些称谓有高下之分,以明晰而不造成混淆的称谓最好。

“音尺”、“音组”、“音节”和“拍”分别有这样那样的不足。

“音节”容易和表一个字音的“音节”相混,最不适宜。

“音组”和“音尺”不便为具体格律诗体的形式命名,正如卓韦兄所说:到研究诗体的时候,“四步九言诗”总不至于因为“音组”、“音尺”而称做“四‘组’九言诗”或者“四‘尺’九言诗”吧?

“拍”无上述缺点,但是“拍”本来是音乐术语,换一个属于诗歌形式的专有称谓会更适当。

相对而言,“音步”和“顿”这两个名称最好,它们简单易记,不会混淆,便于称谓〔“四步九言诗”和“四顿九言诗”都很明了〕。它们应用最广就是明证。

至于说“顿”与“停顿”相混淆而不科学的说法是站不住脚的。因为一词多义是世界上任何语言的共有特征,“顿”作为一个名称,当然也可以有多种含义;它即可以表“停顿”,也可以表“后面略有停顿的节奏单位”〔还可以表吃饭的单位,书法中的笔法……〕,只要我们明确给予定义就行。

事实上,在诗论应用中采用“顿”的称谓根本不会产生误解,谁都知道“二字顿”“三字顿”和“二字步”“三字步”完全是一回事,谁会误解为“停顿两个字”和“停顿三个字”呢?至于林庚半逗律中的大停顿,可称之为“大顿”,便可以轻松地与表音步的“顿”明晰区分开来。

再强调一次,概念的称谓总是约定俗成的,只要大家习用,不造成误会,都是可以的。如果硬要死解,那么“音步”的称谓也会站不住脚;因为“步”的本义是走路的单位,声音能够走路吗?

基于上述理由,我的论文中一般采用“音步”的称谓,有时候也用“顿”。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8-2-2 13:09:03编辑过]

完全同意,支持!

属于的统一,对于研究的开展话有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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