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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怎么论证,只要别把诗歌的音乐性论证没了,那一切都还可以讨论!诗歌之所以为诗歌,音乐性应该放在第一位,诗意应该紧接其后成为同等重要的诗歌元素。也即,我们必须先确认其写的是“诗”,然后才可论其优劣,失去音乐性的“诗”就不能称其为“诗”。格律诗、自由诗、散文诗是现阶段客观存在的几种诗体,历史上也确实有其根源,但诗歌的音乐性和诗意两点要求,无论古今中外都是胡乱不得的,否则你还是自己给自己安一个文体名称吧,那样的诗是没人认可的。诗歌确实有形式大于内容的趋势,但这个形式不在于严格的限制,而在于其音乐性。陆游的《示儿》就是一首典型的非诗情画意见长,而是形式使其成为诗歌的例子,其近乎大白话的内容借助五言绝句的形式而流传千古。另外一种例子,离骚、楚辞、汉赋其形式看似重诗意而轻形式,但其骨子里的音乐性却是十足的,且深受诗人重视,否则就不用加那么多的衬字了。后面的宋词、元曲更是对律诗在形式上的解放,但其骨子里的音乐性比之律诗、乐府更强!诗意是个什么?一种情趣。它需要一种形式把它表达、表现出来。什么才能表达和表现那种骚动的情趣呢?“言之不足,歌之咏之;歌咏之不足,舞之蹈之。”没有什么比这更能抒发情感的了,我们把这种带有强烈原始激情的、音乐性十足的文体称之为“诗歌”。不重视这个,那你写的就不是“诗”!这与狭义的形式,关系真还不大!诗歌的音乐性是其美学本质,也是其形式的本质;诗意是其意义和精髓,非文体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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