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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青山先生的言论公正吗?——简答赵青山先生的“不得不写的文字”

赵青山先生的言论公正吗?——简答赵青山先生的“不得不写的文字”

  首先,我为我的评论帖里称赵青山先生为“研究研究自律共律的专家”里“专家”一词的不妥深表歉意,而且会在原文里修正此词。
  
  之所以会出现这个过激的称谓,源于赵青山先生在自己的论文里指责批评黄淮先生和周仲器先生的人是“全面否定,一棍子打死”、“把黄淮自律体看成黄淮诗风的终点,看成一种成熟的诗体,对其一味苛责,肆意否定”“小草在刚露出地面时就被一脚踩死,新格律诗苑就会逐渐荒芜。”〔晓曲先生对此就提出了异议〕,这才由此引起了我过激语言。
  
  当然,别人的措辞过激,不能成为我自己语言过激的理由;因此我再次深表歉意。
  
  对于自律共律理论之争,只是学术论争,孰是孰非,有待今后进一步论争,我暂时不打算辩论,以后专文再论。
  
  这里我只打算就赵青山先生的评论是否公正,谈谈我的看法。
  
  第一、赵青山先生说:“这次论争,孙先生在先,死水吧在后。孙先生有定见起始在先,死水吧无定见起始在后。孙先生对论题经过千般研究在先,死水吧仅仅偶尔思索在后。”
  
  这根本不符合事实。
  
  我前后与黄淮先生、周仲器先生和赵青山展开了辩论,这三次争论都是三位先生在先,而我在后。
  
  1、我与黄淮先生的争端是黄先生在先,我在后。万龙生先生写了《争端由谁挑起?》,我不重复。请见:[http://www.baidu.com/s?tn=jjolcn ... %B7&inputT=8469]
  
  2、我与周仲器先生的争端,也是周仲器先生在先,我在后。
  
  去年我在论坛上与黄淮先生发生争执后,双方已经开始偃旗息鼓了。此时,周仲器先生在博客里与我交流了看法,周先生并没有对我们的争论发表具体的意见,只指出我批评于近水先生的帖子措辞不妥,我接受了他的意见,修改了这些不妥的言辞。此后我们俩再没有交流了。
  
  谁知道,今年周先生突然指名道姓地驳斥我和万龙生先生的文章,又不在公开的论坛上发表,只发在在自己的个人博客里,也不通知我〔周教授与我又不是没有联系和交流〕,要不是万龙生先生在东方诗风发表了“答周仲器教授”,我还被蒙在鼓里〔这种作法光明磊落吗?〕。
  
  这倒也罢了,可周仲器先生采用极不光彩的诡辩手法,歪曲我的原意,然后振振有词地批判,还进行人身攻击,侮辱我是“打手”、“耍赖”。
  
  我有必要澄清事实,这才“答周仲器教授的四篇《驳万龙生、孙逐明—对于两个诗学理论问题的答辩》 ”。周仲器先生搞诡辩和人身攻击的事实俱在,周仲器先生无言以对,这才不得已声明停止辩论。〔这是不是事实,我的文章白纸黑字俱在,赵先生可以反驳。〕
  
  我与周先生的争论究竟是谁在先誰在后,难道不明明白白吗?
  
  3、我与赵先生的争论,也是赵先生您在先,我在后。赵先生的一系列文章,对我的观点进行了针锋相对的批评,只是没有指名道姓而已。 
  
  您在《如何正确认识“自律”和“共律”》一文里沙射影指责有人“仓促的肯定是对这一命题的不负责任,当然仓促的否定也反映了新格律理论的小家子气,也是对新格律理论架构建设的不负责任。”
  
  这“小家子气”和“不负责任”的人是谁呢?  
  
  后文又进一步评论到:“由此看来,自律体共律体的判别是乌托邦的说法是不成立的。”
  
  “自律体共律体的判别是乌托邦”是我的言论,赵先生只是没有点名而已。赵先生前面沙射影地指责不是针对对我又是针对誰?
  
  正因为如此,我才对赵先生的评论提出了反质疑。
  
  赵先生批评我在先,我反质疑在后,赵先生却扣我一个大帽子,说我把赵先生当成了“靶子”。岂不是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吗?
  
   3、赵赵先生声明“我作为一个历史的看客,在这次论争中,为论争范围的扩大化,论争主题的深入化,已经尽到了自己的义务”。
   
   赵青山先生把自己打扮成置之事外的公正的历史看客,自诩“尽到了自己的义务”。事实是这样吗?
   
   第一、先生不尊重事实,颠倒黑白。这次争论明明是黄淮先生、周仲器先生和您争论在先,却反打一耙头。指责我争论在先。这难道是您作为“一个历史看客”应尽的“义务”吗?
   
   第二,您的《关于“自律共律”的再认识》系列是主要为黄淮先生的自律共律理论辩护,而对我和万龙生先生、晓曲先生的批评,却大扣帽子,大打棒子!
   
  请看赵先生的大帽子和大棒子:
  
  △自律体共律体这一命题刚刚提出,还没有得到尽善尽美的全面阐释,一定会存在诸多的不足与错误。这也不是我们否定其存在的充足理由。我们的论争,目的是指出其错误和不足,补充和完善这一理论命题,而不是全面否定,一棍子打死。

  △但放眼新格律诗坛,这样的诗人有几多?黄淮率先亮出自己追求的目标,顶着来自多方面的质疑和责难,坚持不懈地始终不渝地毫无怨言地进行诗歌创作,在通向目标的路上一步一步地艰难行进。无论他走出了多远,无论他成就如何,但就这份执着,请我们新格律人扪心自问,有几人能够做到?
  现在的新格律诗界,有很多的理论家,有很多的诗人,但敢于扛起大旗,自己探索创新理论,指导自己创作的有几人?
  这样的人不呵护,不保护,不支持,不扶持,新格律诗界还有希望吗:
  
  △目前我们看待黄淮自律体,应该着眼于黄淮诗风的起点,用显微镜放大他在新格律实践中的突破与创新点,给与肯定,给与引导;对于其错误与不足,要用宽容的心态给与修正,给与完善。而不应该把黄淮自律体看成黄淮诗风的终点,看成一种成熟的诗体,对其一味苛责,肆意否定。
  小草在刚露出地面时就被一脚踩死,新格律诗苑就会逐渐荒芜。
 
  呵呵,“这样的人不呵护,不保护,不支持,不扶持,新格律诗界还有希望吗”,“小草在刚露出地面时就被一脚踩死,新格律诗苑就会逐渐荒芜。”——好大的帽子,好大的罪名!在赵先生看来,我们批评了自律共律理论,新格律诗界就没有希望了,新格律诗界就没有希望了,我们是断送新诗格律化的历史罪人了!
    
  这难道是作为置之事外的“历史看客”的赵青山先生“应尽的义务”吗?

  我的申述是不是事实,请大家裁定!

此外,赵青山先生在周仲器先生不转载我的文章问题上大做文章,说:

  “先生参与这次论争,首先在周仲器老师无论何种原因(或许确有急事,或许正在思索,或许不愿论争,但这是他的自由)退出论争后,为不转载他的文章多次叫板。其实孙先生的文章已经在论坛贴出,转载不转载没有实际意义,无非是象征性地高调炫耀胜利。”
  
  此事另有隐情,我本来不打算说的。现在赵先生对我横加指责,还扣上了“象征性地高调炫耀胜利”的大帽子〔赵先生最善于扣这种大帽子〕,我不得不把事实的真相作一交待:
  
  周仲器先生在自己的个人博客里指名道姓地驳斥我的文章,却不通知我本人,要不是一同受批的万龙生先生在公开论坛上发布了答辩文章,我会一直被蒙在鼓里;这种作法本来就是不大妥当的。
  
  争论文章理应把双方的文章都发在同一论坛或博客里,以利读者看到双方的文章,便于比较,这应当是合理的要求。万龙生先生写了答辩文章《简答周仲器教授》的文章最后说:最后,向周教授和黄先生提出一个小小的请求:把我们的几篇文章作为反面教材放到你们的博客里,“拿出来见见太阳”吧!有此雅量乎?

  周先生和黄淮先生都作了转载。
  
  我也写了答辩文章,也请周先和生黄淮先生转载。周先生却以我的答辩文章太长、他不会打字为由,拒绝转载。〔按:黄淮先生短信答应转载,只是至今未曾转载。〕

  之后,周先生在自己的博客里发声明,表示停止论争。
  
  既然周先生声明停止论争,我也不想说什么了。只是周先生拒绝转载我的答辩文章之事,我在周先生博客的声明后面跟了帖,没说其它问题,只是告诉周先生,无须把我的文章打出来,只要在我的博客里的文章上点击一下“转载”即可,谁知所发的跟帖很快就被删去了。

  我开始还以为是系统出了毛病,可又连发几次,都被删去了;我才知道周先生是不愿转载我的文〔可能是避免难堪吧?不得而知〕,我又跟帖给出我的博客的地址,也没说其它的话。不料这个跟帖又被删去了。
  
  之后我又顽强地跟了几则帖子,周先生才不得已留下了两则看不到我的博客网址的跟帖。
  
  基于上述情况,我觉得这种作法不公平,于是把周先生的声明和我的跟帖发在《中国格律体新诗网》上,还把我的跟帖不断被删的情况作了陈述。
  
  帖子刚发出,马上考虑到周先生年事已高,不想使周先生太难堪,觉得还是息事宁人为好。赶忙又把我的跟帖不断被删的情况的陈述删去了,只留下了低调的声明。
  
  现在赵青山先生在此问题上大做文章,且扣上我“象征性地高调炫耀胜利”的帽子,我不得已,只能把上述隐情作一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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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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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诗酒自娱 于 2012-8-14 19:37 编辑

立此存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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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青山先生最近又发帖指责我们“破坏团结”,究竟是誰破坏团结,本文作了详尽的陈述。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大家自有公论。

本文陈述的黄淮先生和周仲器先生公开发难攻击同人、破坏团结的铁的事实,我没有看到任何反驳的帖子,难道不说明问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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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端由谁挑起?
  万龙生

  一、下面是我在《东方诗风》第6期理论版“连篇累牍地发表了共四篇文章”(周仲器语)所加的编者按,蒙周教授全文引用,可以说就是这次论争的缘起。

  “7月5日,晓曲在‘东方诗风’理论版贴出了《晓曲与著名新格律诗人黄淮老师有关新诗格律探索的诗学对话》一文。其中,黄淮先生非难‘三分法’并鼓吹‘共律体’、‘自律体’的说法引起了我们的注意。分歧由来已久,我们采取隐忍态度,既然由他公开了,我们也试图就此展开讨论。但是黄先生一直没有发言,于是就成为一种单方面的回答。因为事关格律体新诗的发展,只好把我们的几篇文章发表出来,供大家参考。

  二、《再谈格律体新诗的“三分法” ——与黄淮先生商榷》一文的开头部分,进一步谈明了此事具体的起因:

  长期以来,我与黄淮先生在格律体新诗的若干观点存在分歧。鉴于格律体新诗在当前诗坛属于少数派,没有话语权,不想公开内部分歧,就一直自闭其口,心想就各行其是,让时间来证明,让时间来检验吧。

  不料如今在与晓曲关于格律体新诗理论的对话中,对格律体新诗的“三分法”公开提出异议,说他所标榜的

  自律体也是遵循“音步的对称性和押韵的规律性”这个节奏韵律的原则来进行创作的,然而,却不是依照“整齐”“参差”“复合”的“框框”来创作的。

  又说:

  一味的设计种种“型式”,很可能导入误区——好像必须符合“XX式”XX型“,才叫“新格律诗”。

  晓曲在对话中没有对此表示认同,也没有表示不同意见,但是我却不能不改变原有态度,必须打破沉默。

  如果说上述第一段引语是黄淮先生的夫子自道,那倒无可厚非,你自己怎么创作,悉听尊便;而第二段引语就显然具有明确的针对性,认为我们提倡的“三分法”会使人误入歧途,并且具有排他性。

  尤其是下面这段话,就更是咄咄逼人,简直是在做导师状,教训“浪子”:该回头了:

  别把“诗律”,这个”与生俱来“的,”无法排除“的生命之根,说得太“后天化”,“人工化”。那样,就会“适得其反”,甚至会对新诗“散文化”,推波助澜。我劝各位新格律诗倡导者,放下包袱,从头开始,别在老路上越走越远。

  对此,再不做出回答,就有默认之嫌,而且会任其误导,引起不良后果。因此,我在此文中从几个方面对格律体新诗的“三分法”在此进行阐述,以正视听。

  三、事情就是这样的清楚,周教授却指我为“发难者”:

  是的,分歧由来已久。准确地说,是在2007年的常熟诗会上。我和孙先生还是友好地争论了关于“音步”的提法和《十六字令》是不是格律诗的问题。孙先生说,十六字令当然不是格律诗,因为它不符合孙先生提出的对称原则。孙先生又说,音步的提法是借用外国的,只要加以说明就行了。我说,我用另外的名称,也只要加以说明就可以了。潘先生在场开了一句玩笑:以其人之道还治其身。友好的讨论刚结束,万先生在纪要中正式地塞进去对自律体共律体的批评了,眼看我们的理论命题要被否决,还好,许霆先生救了我们一命。他借用外国理论家关于诗体有三种的理论,说除了第一种是自由体外,其他两种都是格律体,就是黄淮所说的自律体和共律体。由此可见,真正发难的不是我们,而是万龙生。

  对此,不能不说上几句。

  第一,很明显,那是4年前已被尘封的往事,周教授偏要生拉活扯说成是这次论证的原因,而对黄淮执意贬损“三分法”的言论来个“甄士隐”,可有丝毫的实事求是之心?

  第二,那次研讨会应该说开得很成功,但是无庸讳言也存在一些意见分歧,以致由于少数人的意气用事,导致大家早就打算发表的《苏州宣言》流产,至今还是一件憾事。但是周教授不知是健忘还是有某种难言之隐,硬把分歧的焦点放在“自律体”与“他律体”问题上。其实那时候这个问题根本就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真正没有达成一致的是对于新时期俄格律体新诗发展状况的表述上!有人要想趁这个大好时机把所谓“雅园诗派”塞进宣言里,遭到了一部分与会代表的抵制,未能得逞,于是就反对发表宣言。而后来的既要采取的是两种意见分别表述的方式。我本来不想提起这个事情,无奈非说不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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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文我自己都找不到了,蒙孙兄找出,贴在这里,也算一段历史因缘。
没有料到风平浪静之后,这次死水吧的文章又引起异议。
其实触及了不容回避的问题,借此谈出一家之言也是一个契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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