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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诗格律化要解决的基础性性问题还很多:

第一、如何定义精确的“节奏”概念,这是一直没有形成共识的大问题。这个问题不解决,新诗格律化的种种分歧将继续延续下去,永无宁日。

第二、如何理解和处理诗歌节奏美与朗诵〔包含舞台化的朗诵表演和诗人自我欣赏时的朗读〕的关系?我们一直在批判“内在音乐美”,如果我们的诗歌节奏美不通过听觉来体现,我们现在提倡的节奏美与郭沫若等人主张的内在节奏美有什么本质的区别?

第三、缺乏长短律和轻重律,只能以停延为节奏支点的法诗、捷克诗、波兰诗,它们的节奏美是倚仗大顿对位对称实现的。他们的朗诵也存在两大派别,一是经院式朗诵法,即严格根据格律规定的大顿停延,一是自由式的停延,完全根据朗诵者的感觉停延。法诗的格律之所以有意义,全赖经院式朗诵。如果不采用经院式朗诵,法诗格律就没有任何实际意义。这种情况,与汉语诗歌节奏美的处境十分相似。

先拉拉杂杂说了这些,以后准备分若干小专题讨论这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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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分法在大顿对称论里完全适用,只是音节诗体的三分法只看字数,不考虑音步〔因为音步的对称已经暗藏在格律内部了,可以无需考虑了〕。这样做,对格律毫无损伤,只有个别诗作的具体归类稍有差别而已。这丝毫也没有损害三分法的正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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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是喜欢标新立异,我是深思熟虑的,是对我几十年潜心研究的成果的反思,对于音步对称理论,我耗费的心血可以说比任何人都多。希望大家明白我的出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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