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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泛诗体”联盟批评(之二)

本帖最后由 xdgls 于 2013-1-15 00:27 编辑

“泛诗体”联盟批评(之二)


死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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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内容与形式的完美统一,是对所有文学作品的整体要求,新诗当然也不例外。只追求立意的高远而无视艺术形式,或者只追求形式的完美而无视立意高远,都不能算是好诗。这一点正反两方面的诗例足可佐证。
     (一)、左翼青年诗人殷夫曾翻译过匈牙利著名诗人裴多菲的一首诗,诗曰:
              生命诚可贵,/ 爱情价更高;/ 若为自由故,/ 两者皆可抛!
            而茅盾则把这首诗译为:
             我一生最宝贵:恋爱与自由,/ 为了恋爱的缘故,生命可以舍去,/ 但为了自由的缘故,我将欢欢喜喜的把恋爱舍去。
           殷夫的译诗在我国家喻户晓,而人们很少知道茅盾的译诗。
    (二)、闻捷是一生致力于新格律追求,并于晚期集于大成的诗人。他一生最具代表性的诗集中,《天山牧歌》仅仅是半格律诗,《花环》却是纯格律诗,但世人只知《天山牧歌》,却不知《花环》。其原因何在?《天山牧歌》就是诗人生活的结晶。由于这些诗都有深厚的生活基础和充分的酝酿创作时间,所以能把握生活中最美的色彩和富有深意的情景,洞察和揭示人物微妙的内心世界,构思精巧,形象生动。而《花环》集中的诗创作仓促,生活基础更薄弱,虽然格律形式趋于成热,但一首好诗必须是内容和形式的完美的统一。这正说明一个至理:发展新格律,仅仅完美的形式是不够的。
      完美的艺术形式是一首好诗的半壁江山,而完美的艺术形式主要体现在新诗对于新格律的追求之中,体现在对格律因素的运用之上。

                                                                         二

      很多人对新诗格律诟病,根本原因是不了解现代意义层面上的新格律的真正涵义。认为格律体新诗(现代格律诗)的终极目标就是建立一种或几种像五律七律那样的定型诗体,让新诗的千军万马都来过新格律的独木桥。其实不然。
      吕进在《现代格律诗的新足音——评黄淮<九言抒情诗>》中对新格律的性质进行过明确的阐释:“新诗格律学只能是描述性科学:它的使命在于概括、抽象业已呈现的诗歌现象,而决不是人为地设想、规定某种格律模式。因此,诗人的艺术实践在中国现代格律诗的创立过程中具有第一位的意义。”
      也就是说,新诗格律学实际上是抽象、概括新诗艺术形式规律的一门科学。它的终极目的并不是要建立一种或几种定型的格律诗体,而是推进新诗艺术形式趋近于规律化,增强新诗的艺术性,增强新诗的艺术审美趣味。当然,它不反对建立具有审美趣味很强的定型化的新格律诗,并且努力实践之,因为这是增强新诗艺术性的主要途径。
      何其芳同志在《关于现代格律诗》一文中对现代格律诗的定义是:“我们说的现代格律诗就只有这样一个要求:按照现代的口语写得每行的顿数有规律,每顿所占的时间大致相等,而且有规律地押韵。”这定义揭示了新诗格律的根本特征就是规律性,顿数有规律、押韵有规律。
      其实说穿了,格律体新诗(现代格律诗)理论现在所探索的无非就是两个字:“规律”。诗体建构的规律、诗行排列的规律、节奏对应的规律、押韵规范的规律等等,比如整齐式、参差式、复合式、节奏说、对称说等,概莫能外。一首诗,只要具备了其中一种或几种这样的规律性,就可以纳入新格律诗的范畴,这是一种相对的新诗格律观,也是一种包容的新诗格律观,更是一种具有引导性的格律观。它可以指引新诗趋向于追求艺术形式的完美,使新诗踏上健康发展的轨道。
     这种相对格律观理论核心是,新格律有宽严之分,我们接纳格律相对宽泛的新诗,追求格律相对严格的新诗。我们不放弃过程,但是我们更倾心于极致。
    严格地说,没有绝对意义的自由诗。是诗,都得遵循诗的艺术特征。即便那些什么也不讲究的所谓“自由诗”,它不也还遵循分行这个新诗的“规律”么?实际上大多数自由诗人,口头上说自由,行动上经常自觉不自觉地暗合新诗的艺术形式规律性,他也逃脱不了艺术发展的必然规律。自由诗要想增强其艺术性,只能从新诗语言、新诗建构的规律性等方面寻找出路。
      所以,现代意义的新格律的内涵为:归纳、概括新诗艺术形式的规律并尽力推广之,同时建立具有更高审美规范的新格律定型诗体。
     把目光再放远一点,新格律的定型诗体也是有生命极限的,正像古典的五律七律等律诗,当新格律形式日益僵化时,它也需要革命,需要注入新的活力。但绝不是现在,现在属于新格律的创建时期,它还具有巨大的生命力,还具有广阔灿烂的前景。

                                                                三

      陈仲义教授对于当今诗坛新格律诗的发展现状还是有着比较清醒地认识的。他在《自由诗主导下的“泛诗体“联盟——新诗形式建设再思考》中论述道:
      在自由诗体的“垄断”下。客观的说,中国新诗在诗体形式运作方面,毕竟还是提供了四种主要类型,在格律派看来,它们无疑规定了新诗格律大方向。四种类型至少应满足其中一个条件,条件满足得越多,越接近真正意义上的格律:
  定行体:每节固定行数。
  定字体:每行固定字数。
  定顿体:每行固定顿数,或大体一致的顿数。
  定称体:每个单位或若干单位间出现对称。
  这四种类型可再具体展开十多种体式。主要有:
  十四行体〔主要借用意式、英式移植〕;
  小诗体〔约定俗成lO行之内〕:
  汉徘体〔3行,重庆诗缘社近年来致力推行〕;
  楼梯体〔深受阿波里奈、马雅可夫斯基影响〕;
  民歌体〔整齐划一,复沓回环〕:
  赋格体〔大量采用对偶对仗对称,甚至节与节对称〕;
  四行体〔音顿大致整齐有规律,带有“起承转合”结构〕;
  半格律体〔多数是四行体变种变奏。节有定句。句无定字〕:
  图像体〔依据、模拟对象形态来排列〕;
  格律体〔沿袭古代齐言体格式,堪称现代“文言诗”。每行字数固定,有四五七九言等,但无平仄要求。 近年黄淮九言诗是有益尝试;
  此外,尚有二行体;八行体〔如沙鸥专攻,有“沙八行“之称〕;六行体〔梁上泉〕;十行体〔台湾向阳〕;固定汉俳体〔三行,字数也限制在十七字,如香港晓帆〕等。
  以上,说明新诗有一部分是可定型的。新诗形式的定型化不能说可有可无。它至少在形式美学上给予我们足够的益处:
  ——定型化形式会加快新诗艺术经验的累积,促进审美规范早日饱和。诗人在相近体式写作中。易于相互揣摩,更快走向成熟。
  ——定型化形式的严谨与约束,有助于克服散文化这一新诗形式建构的头号敌人。更好体现诗的浓缩精练特征,提升诗的音乐美。
  ——定型化形式有利于产生阅读吟咏上的亲切感,有利新诗在一般人中的普及、推广。尤其强化与汉语传统的联系,推进诗歌本土化。
  ——扭转新诗向无体、跨体化全面溃退,从而走向拼凑的大杂烩;阻止新诗大量涌入非诗成分,使其本体属性不因外形式的散乱,而引发内部肌质的质变。
  四种类型十余种体式似乎让我们看到诗体成熟的曙光,但深入一点,会发现新诗格律化核心这一环,仍困境重重。格律派们一直把这些体式,当成“格律化“的成功经验。但在我看来,它们至少有一半乃属于自由体的“变种”,或准自由体的“变奏“〔如小诗体、楼梯体、或以二行或四行为基准的扩展体〕。
  这主要是阂为新诗的自由天性。它的新与变。决定哪怕再稳定的形式“辔头”,也难以拴住这匹野马,拴住的也只是表面的、临时的东西。在严格意义上,上述十余种已被命名、被视为格律体的,大多数还只能称作是泛化的格律体,而泛格律体,本质上,其实不过是稍稍被约束了的自由体。

                                                                   四

              陈仲义教授对新格律诗发展的认识在很多方面无疑是很符合客观实际的。
1、        对于定型诗体的认识:定行、定字、定顿、定称。
2、        对于相对格律观的认识:四种类型(定行、定字、定顿、定称)至少应满足其中一个条件,条件满足得越多,越接近真正意义上的格律。
3、        现在试验的具有成为定型条件的诗体雏形:四行、六行、八行、十行、十四行、九言、汉俳、民歌等。
4、        新诗的定型诗体对于新诗发展的形式美学意义。
           上述论述肯定了新格律诗对新诗艺术形式审美规范的促进作用,肯定了定型诗体的可能性,肯定了定型诗体对于加快积累新诗艺术经验积极意义。但是对陈仲义教授将新格律诗界现在试验的“准格律诗体”称为“自由体”的变种的观点,不敢苟同。
        泛格律体也是诗体形式具有某些规律性的新诗。它也是新诗人追求格律艺术,在创作时将新格律元素融入新诗形式的一种格律化行为。这些诗人追求诗体建构的规律性、诗行排列的规律性、用韵规范的规律性等等,只是鉴于自己的艺术素养,艺术技巧等原因,不可能将这种追求达到极致,但他们通过自己的格律化努力,使自己的新诗形式具有了一定程度的美感。这样的在艺术形式方面具备某些规律性的新诗能够被认作是自由诗么?这样的“准格律体诗”能够被当成自由诗么?
         自由是什么?新诗自由诗的标准又是什么?我的理解是,自由分行、不考虑押韵、不考虑对称,不讲究任何外在的规律性,只是为了一个宏伟的主题、高远的立意,凭着自己内心的节奏,思到哪里,笔到哪里。如果在写作时,诗人考虑到了语言运用的规律性、考虑到了诗体建构的规律性,又努力将这些规律融入自己的新诗艺术形式之中,哪又何来自由之说呢?
         所以,泛格律体诗是新诗人强化格律艺术的辛勤劳动成果,不应被自由诗轻松的纳入彀中,窃为己有。
        从陈教授的观点中,我却得出了另外一个拙见:不存在绝对的自由诗,不存在绝对的自由诗人。自由诗要提升自己的艺术审美趣味,唯一的出路是加强新诗的格律化程度,艺术性地强化运用新诗格律的元素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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