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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是否考虑音步,音步也是不可否认的客观存在。
何曰“大顿”?相对于"小顿"而言。小顿者,音步也。
对于字数少的诗行,大顿就失去意义,只能考虑音步了。
可见“大顿”也不能统摄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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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关于格律体新诗与朗诵的关系夹缠不清,是造成对目前的音步原则有所疑虑的重要原因。在座者认为,由于节奏鲜明,讲究音韵,适于朗诵的确是格律体新诗一大优点。但是朗诵毕竟是二度创作,正如不同的导演处理同一个剧本肯定会有差别,不同的演员扮演同一个角色也会有不同的效果,同一首诗作,如何处理行内停顿,不同的朗诵者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理解,而做出不同的处理、安排。这丝毫不影响诗人按照格律规范创作自己的作品。事实上,基本按照音步停顿进行朗诵也是完全可行的。格律体新诗不能被朗诵“绑架”。
——录自《两站两刊部分负责人座谈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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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直是赞同音步对称论和大顿对称论可以齐头并进,任人选择的。
——如此甚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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