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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关注四川诗词学会动态——情况反映

关于《岷峨诗稿》今年第二期刊登
《四川省诗词学会会长决定》的情况反映                    

四川省新闻出版管理局:
《岷峨诗稿》(国内统一刊号CN 51-1614/I;国际标准刊号ISSN 1671-2005)是经贵局审批的正式期刊类公开出版物,其主办单位为四川省诗书画院、主管单位四川省文化厅。《岷峨诗稿》在今年第二期第66页上,刊出了《四川省诗词学会会长决定》的文件(见附件:样书)。该文件因不具备法律效力,且内容严重失实,不仅在我学会会员中造成了空前混乱,也在全国诗词界及诗友中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
四川省诗词学会因换届问题发生分歧,而95岁高龄的李维嘉会长一再抛开程序,坚持不召开法定的常务理事会,以致我会至今未能正常换届。有关详情,我们在向贵局反映《四川诗词》问题时已有报告,此不再赘述。作为四川省诗词学会的常务理事,我们现就《岷峨诗稿》错误刊登《决定》一事反映情况如下:
一、《决定》(另有红头文件),不仅存在严重法律悖论,而且根本不具备法律效力
《决定》虽有会长李维嘉的亲自署名,显然不是个人决定。既非个人决定,而其产生又未经学会合法程序,因此只能是李维嘉作为自然人的个人意见。
但如果是李维嘉的个人决定,就不该署名“会长决定”,因为我会从来就没有赋予过会长个人这样的权力。
我会章程明确规定:学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大会休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代行职权,重大问题需常务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我会现有常务理事24人)。

二、《决定》所依据的社科联批复已属无效
《决定》称,是“根据四川省社科联(川社联函【2013】22号)的批复”作出决定,看似依法办事,实则欺上瞒下:
主管单位省社科联虽确有此批复,但此批复谨同意所报学会下届换届方案,并不涉及中止本届法定代表人和免去本届常务副会长。更恶劣的是,所谓换届方案的批复是在既明知意见分歧,又未经召开常务理事会的情况下,由会长李维嘉指定的代理秘书长周啸天以骗取公章、瞒着常务理事会偷报换届方案手法蒙骗主管单位取得的。为此,我们13位常务理事立即联署《我们的声明》,以维护学会章程的严肃性和常务理事的合法权利。主管单位省社科联负责人在收到《我们的声明》时明确表示,只要未经过合法程序,我们所作出的批复也是无效的。
自悉知相关情况后,主管单位省社科联反复出面协调,一再希望促成我会能按章程程序召开常务理事会,以解决有关分歧正常换届。时至今日,省社科联尚未放弃这一努力。

    三、《决定》中,对杨启宇的免职与终止法定代表人资格,皆无法律依据
《决定》称“经征求何郝炬、马识途二同志的同意,特声明,我们在2011年(时间待查证,引者注)为杨启宇出任本会法定代表人时的担保不再有效。从即日起免去杨启宇本学会常务副会长职务,其作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的资格随即终止。”
其中除撤销担保,是李、何、马三自然人的正当权利外,担保人既无权直接宣布并实施“免去杨启宇本学会常务副会长职务”,更无权直接宣布并实施杨启宇“作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的资格随即终止。”要免去杨的职务,还得按学会章程程序形成常务理事会决议;要终止杨的法定代表人资格,还得按社团管理规定,将由程序形成的决议报经主管单位省社科联和登记机关省民政厅认可,并履行相关手续后,方才具有法律效力。
而事到如今,我会也无相关决议,更遑论主管单位省社科联、登记机关省民政厅的认可。
四、《岷峨诗稿》刊登此《决定》既严重违反其出版宗旨,更违反期刊出版纪律
作为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文学期刊,《岷峨诗稿》出版宗旨为:刊登诗词创作作品、诗词理论研讨及诗词赏析文章,从而继承和弘扬中华传统优秀文化。二十多年来,《岷峨诗稿》一直遵循这一办刊宗旨,现在却刊登与之无关的《四川省诗词学会会长决定》,将刊物变为单方面公开我会内部矛盾争论的工具,不仅严重背离期刊出版宗旨,更严重违反期刊出版纪律。

    五、我们的请求   
《岷峨诗稿》作为在全国颇有影响的公开发行刊物,不负责任地刊登这一与法律和事实严重不符的《决定》,不仅给我会造成了严重信誉损失,而且进一步恶化了我会的生存环境。为避免出现更大的丑闻,我们请求贵局根据新闻出版管理法规,采取相应有力措施,责成《岷峨诗稿》除在其下期刊物上对此公开道歉外,并在《四川日报》上发表致歉声明,以消除其恶劣影响。同时,我们将保留其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以上情况,恳望贵局进行核实处理。

                   四川省诗词学会常务理事               
              刘静松       朱承义       李兴辉
              陈仁德       何  崝       杨启宇
              郑远彬       洪君默       殷明辉
黄宗壤       康鹏飞       韩继泽   
蔡淑萍
                     二○一三年九月廿七日   

抄报:四川省社科联、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文化厅、四川省诗书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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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理有力有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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