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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10 04:17: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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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胡乔木诗词集》中《人比月光更美丽》两篇后记
最近重读《胡乔木诗词集》,发现他关于《关于人比月光更美丽》的两篇《后记》有很重要发新诗格律理念,简短地介绍一下。
一、胡乔木写新诗的经历:1940年代 延安开始发表诗作,中断了很久,直至1981年才恢复创作,写到1985年。这些作品,“除一首自由体和一首十四行外以外,其余都试图运用和提倡一种简易的新格律,其要点是以汉语口语的每两三字自然地形成一顿,以若干顿为一行,每节按各行顿数的同异形成不同的 节奏,加上适当的韵式,形成全诗的格律。”他说的这种方法可谓言简意赅,道明了格律体新诗创作诗需要把握的“要点”,相信如今格律体新诗的诗人们也正是这样做的。
二、胡乔木对于这种形式的坚持:他进一步说:“这种努力由来已久,我的试验也只是对前人的探索稍有损益,希望便于运用而已。异曲同工的作者也不少,总还不成气候。当今的诗坛出现了某些不同的主导的诗风(不幸这里夹杂着脱离读者,甚至玷污诗歌本身的东西),而我仍然抱残守缺,不能邯郸学步。”不幸的是他在1987年写的这段话直到今天不但还没有过时,那些假诗之名“玷污诗歌”的形形色色的劳什子反而越来越多,愈演愈烈!而我们这些格律体新诗的坚守者仍然不肯图一时之利去“抱残守缺”、“邯郸学步”(实际上是不肯同流合污、沆瀣一气),仍然为新诗的明天而艰苦奋斗,真有点悲壮的色彩啊!
三、胡乔木进一步在更高的层次上进行发挥:“我认为诗的这样那样的形式毕竟是次要的。”他接着引用冯至致信所谈的观点:“新诗不仅要建立新的美学,还要有助于新的伦理学的形成。”进而予以充分的肯定,说自己因为动笔写诗时往往“出于一种不能自已的公民激情,愈不入时也愈觉自珍。”
  这里就可以引申出两个常识性问题:首先,诗人也是常人,也生活在社会里,应该有起码的公民意识,应该负起一个公民的责任,这是他坚实的立足点。其次,诗歌在所有文学样式中,对美的追求是最高层次的,那么新诗较之古诗是一种新的诗体,自然在继承传统之外,也应该有自己独特的美学追求。这两点都好理解。而诗与伦理学有什么关系,问题的提出显得新鲜,需要多说几句。
    伦理学是什么?伦理学就是关于优良道德的科学。那么,如果承认诗人是一种职业(虽然不一定是赖以求生的专业),显然对于诗人也应该有一定的职业道德规范。对此,似乎还没有在学界引起充分的注意,许多诗人也许根本就没有意识到这个问题。有的“湿人”连做人的基本原则都不曾放在心上,罔顾其他?上文中胡乔木所批评的“玷污诗歌本身”的种种状况,就是同诗人的道德规范格格不入,大相径庭的。而当今在这种恶俗状况下产生的分行玩意儿却大行其道,畅通无阻,甚至得到褒奖,岂非咄咄怪事!哪有“伦理”二字可言?我倒真是希望哪位有心人能够结合古今中外优秀诗人的创作实践,写出一部伦理学与诗学相结合的新著,提出诗人们为诗为人的道德规范,庶几将大有益于诗歌事业的健康发展。
*人民出版社,2002年初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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