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止是身外的一切‖就连他旧日易感的 (88逗) 心灵也倏忽而冷‖,不复为人事所动。 (77逗) 此诗第二、四行的诗逗在逗号上,第五行的诗逗是在紧缩复句两个分句的交接处,符合王力的两种规定。可第三、四行的诗逗虽然也是在逗号上,但出现了两个短句拼合而成的诗逗,如“变更?他早就料到了”,与王力的规定已经小有差异了;而第一行的两个诗逗更奇特,它们是一个短句与相邻的半个短句拼合而成,第四行第二顿也有类似的结构。这种短句与短句或相邻短句中的词组拼合成顿的手法,可称之为“并顿”。 “并顿”并非吴兴华的首创。吴兴华的半逗律是受了法国诗的影响,法国让·絮佩维尔的《法国诗学概论》里例举了许多解说半逗律格律的典型例诗,其中就不乏并顿的诗行,如布瓦洛的《诗的艺术》第二章: Un des consuls tue, /1'autre fuit vers Linterne Ou Venuse. L'Aufide /a deborde,trop plein De morts et d'armes,1a / foudre au Capito in Tombe,le bronze sue /et le ciel rouge est terne 此诗除了第一行是在逗号上分顿之外,其余三行都采用了并顿手法。书中类似的例诗就有十几首,它们都是作为完全符合法诗格律的样板出现的,可见“并顿”是法国半逗律诗歌的常规手法之一。 “并顿”似乎很不合理:诗逗的边界应当与朗读的自然停顿相吻合才对;而逗号处应当是最符合自然停顿的地方了,可为什么法国诗律竟然把这种严重违背自然停顿的“并顿”当成常规手法呢?这种疑虑其实是一种误解。半逗律从来没有规定诗行仅仅只允许在诗逗处停顿一次,王力就说得很清楚:“不是诗逗的地方自然也可以停顿,但应该是诗逗的地方却必须停顿”[11]2;自由诗〔散文〕也从来没有规定一行诗只准停顿一次。二者的区别,仅仅在于自由诗〔散文〕的标点必顿,其它地方可顿可不顿;半逗律诗歌却是诗逗处必顿,其它地方可顿可不顿,若有标点,当然可以与诗逗处同时顿一下的。我国古典诗歌也是半逗律诗歌,五言诗为23逗,七言诗为43逗,大家不妨仔细聆听著名主播夏青朗诵的《唐诗三百首》里的七言诗,所有七字句第四字后必有停顿,而其它地方,则根据语气和体裁的需要,或多或少地作了适当的停顿或延长的。七言古体诗的朗读大都通篇按照“43逗”停顿,非节奏点极少停延;而七言近体诗的朗读,为了彰显平仄声律之美,非节奏点的停延就稍多一点。绝大多数情况下诗逗节奏点的停顿最明显,但也有极少数相反的个例,如王之涣的《出塞》停延方式为:“黄河~远上//白云间///,一片孤城//万仞/山///;羌笛何须//怨/杨柳///,春风//不度/玉门关///”[12]〔按:“/”表停顿,“~”表延长〕。前三句都是第四字的停顿最长,而第四句为了强调“春风”与边塞战士无缘,第二字的停顿比第四字更长;由于全诗第四字必顿,其它地方只是偶有停延,并无规律,我们仍然能清晰地听出“43逗”式的节奏美来。同理,在“并顿”的新诗里,只要节奏点与标点处都停顿一下〔谁更明显都无关大局〕,自然就解决了诗律与自然停顿的矛盾了。 我们必须明白,半逗律的“意顿”式节奏单元的分割虽然不具备唯一性,但并不等于诗逗的区分无所适从;虽也力求诗逗与自然停顿相吻合,但并不绝对;一旦二者相悖时,完全可以通过合理的朗读方式解决矛盾,法诗最常见的“并顿”手法就是最典型的例子。此外,因诗意表达的需要,很难完全避免其它类型的与自然停顿相悖的诗逗出现,如林庚的《歌唱十年》里的65逗句“让生活里一天/等于二十年”,最自然的读法应当是“让生活里/一天等于二十年 ”,我们同样可以仿照“并顿”之法读成“让生活里//一天/等于二十年”或““让生活里/一天/等于二十年”,矛盾自然迎刃而解。须知任何文学艺术形式都会根据本身的艺术特色作出相应的合理规定,而合理的朗诵方式则是半逗律诗体得以成立的前提,大家可以参看拙文《恰当的诵读方式是诗歌格律得以存在的必要条件》[7]3。当然,写作时应尽量追求诗逗与自然停顿同步,只有在诗意与格律无法两全时才可从权,这才是正确的途径。明白了吴兴华“并顿”手法的合理性,就容易把握吴兴华半逗律诗歌的节奏规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