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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东方诗风“三分法”与“无限可操作性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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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2-4 13:40: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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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东方诗风“三分法”与“无限可操作性理论”》
  
  
  2017年10月,万龙生先生在《新诗百年:格律体新诗岂能缺席》[1]一文里,总结了东方诗风新诗格律理论研究和付诸创作的三大重要理论成果,它们是:一、准确的命名〔指“格律体新诗”〕;二、“齐言等步”建行原则的确定;三、“三分法”与“无限可操作性”的认定。并声称这三大理论成果已经“在业内取得了共识”。
  个人认为,万先生声称自己的“无限可操作性理论”已经“在业内取得了共识”,是值得商榷的。
  不支持新诗格律化的人不懂新诗格律理论,算不上懂行的“业内人士”,可以置之不理。真正懂行的业内人士莫过于《关于新诗格律与格律体新诗东方宣言》〔可简称“东方宣言”〕[2]和《21世纪中国格律体新诗宣言》〔可简称“新诗宣言”〕[3]的签署者了,他们之中,或是大学教授,或是专家学者,或是潜心写作格律体新诗的诗人,他们应当是真正懂行的业内人士的精英代表了。
  “东方宣言”指出:“以‘完全限步说’和‘对称审美原理’为理论依据的‘三分法’体式谱系业已大体形成”。——“东方宣言”的业内人士只字未提“无限可操作性理论”。
  “诗歌宣言”指出:“我们荣幸地宣告:经过不少诗人和诗歌理论家的共同努力,新诗格律的探索,已经有了目标明确的途径可循,新诗格律规范已经初步成型:即具有可操作性的整齐、参差、复合不同体式的“三分法”原则和为其提供理论依据的‘完全限步说’和‘对称审美原理’学说。”——“诗歌宣言”的业内人士同样不提“无限可操作性理论”,只承认三分法“具有可操作性”。
  这些业内人士的代表人物,何曾对“无限可操作性理论”达成过共识?
  《新诗宣言》不提“无限可操作性”,只承认三分法“具有可操作性”,是有深刻原因的,后面再论。
  《东方宣言》曾经指出:“新诗格律的创立,应建筑在前人探索和自身实践的基础之上。缪斯没有授予诗人闭门创造格律的权利,只是赋予诗人勇于探索规律的义务。”《新诗宣言》也指出:“目前,已经形成一支格律体新诗创作和研究的队伍,产生了不少优秀的作品,并且继续探索和实践为使新诗格律更加健全、完善的努力正在努力进行之中。”
  诗歌格律是一门工具性质的应用理论,可以认为,“可操作性”是应用理论能否成立的头等大事;如果不具备可操作性,应用理论就只能是纸上谈兵的空头理论。
  本着“继续探索和实践为使新诗格律更加健全、完善而努力”的精神,本文将简要论述本论坛的重要理论研究成果的“可操作性”问题,以求抛砖引玉之效。
  本文仅为一己之见,不一定正确,敬请广大同仁批评指正。
  
  一、与“可操作性”风马牛不相干的“无限可操作性理论”
    
  “可操作性”是当代理论界用得相当普遍的一个术语,科技界、法律界、医学界、教育界、文学界……都可看到它的身影,如《机器人可操作性研究进展》、《基于网络计划的应急预案的可操作性研究》、《论立法的可操作性评估》、《党内法规的可操作性评估研究》、《构建具有可操作性的德育测评指标》、《城市设计中的不可知性和可操作性》、《国企资产减值准备的可操作性》……  
  万龙生先生也不例外,他也创建了诗歌格律的“无限可操作性理论”。
  “无限可操作性”是万先生在1996年的《现代格律诗的无限可操作性》[4]里提出来的。原文于下:
  
  90年代以来,现代格律诗有复醒之象,然而诗坛的混沌状态使之被淹没于变幻莫测的旗林之中。以致时至今日,大部分诗界人士不屑于提及现代格律诗,对其茫然无知,甚至充满误解与敌意。“千篇一律”,“豆腐干儿”就是某些人心目中的现代格律诗“形象”。对此,我感到透心彻骨的凉意,感到深深的悲哀!
  其实,经过几代诗人,理论家的探索,现代格律诗已经是一种可以视而不见,却不能任意抹煞的容观存在,已经形成了一套适合表现现代人丰富内心世界的变化无穷的诗歌形式,只要你愿意了解,乐于实践便可得心应手地操作的诗歌形式。
  本文拟在前人总结和自己实践的基础上,介绍现代格律诗的形式特点,以证明只要懂得其基本规律,便可视表现的需要创造出无数种各不相同的样式,利用这些样式可以写无数的好诗,美诗。这便是它的无限可操作性。
  
  令人费解的是,万先生的“无限”是“极言其多”的意思,而一个理论体系,要么是具有可操作性,要么就是不具备可操作;可这“数量极多的可操作性”究竟是什么意思?如果作不出合理的解释,只能说明“无限可操作性”是一个不符合逻辑的伪命题。
  更令人百思不得其解的是,除了标题和上面这段文章里有“可操作性”的字眼之外,通篇文章再也看不到“可操作性”的踪影了。作者一不解释“可操作性”是什么涵义,二不研究怎样才可能实现理论体系的“可操作性”,三不解释自己的理论体系是不是具有“可操作性”,更不解释自己的理论体系何以具有“无限可操作性”。
  换言之,此文的具体内容与“可操作性”风马牛不相干。
  万先生的理论与“无限可操作性”究竟有何玄妙的联系呢?这种玄妙的联系,我们在万先生后来写的《再论格律体新诗的无限可操作性》里找到了答案:“十年前,我写过《现代格律诗的无限可操作性》。‘无限可操作性’这一概念逐渐为格律体新诗理论界所认可。这与闻一多先生的‘相体裁衣’说本质上是一致的,实际上指出了其体式的无限可能性。”[6]
  原来,“无限可操作性理论”的具体内容,实际上就只有一句话:“格律体新诗的样式具有无限可能性”,只是万先生用“可操作性”替代了原话中的“可能性”,实际上变成了“格律体新诗的样式具有无限可操作性”了。
  难道“可能性”与“可操作性”是同义词或近义词不成?不然为什么可以互相替代呢?
  我们不妨看看“可能性”与“可操作性”的准确涵义。
  《百度百科》指出:“可能性是指事物发生的概率”。《辞海》指出:“可能性是客观事物内部蕴藏着的这样那样的发展趋势。”
  钟金魁的《论可操作性》指出:“‘可操作性’是指一种理论或政策或规定等是否可以付之于行动,是否可以使人按图索骥、照章办事地去做。”[7] 
  由此可见,“可操作性”的涵义与“可能性”毫不相干,却被万先生当成是同义词使用了。
  本来,“格律体新诗的样式具有无限可能性”的意义简单明了,完全可以直说;不知作者出于什么想法,竟然把“无限可能性”说成是“无限可操作性”,以至于变成了一个题不对文的伪命题。
  在《现代格律诗的无限可操作性》一文里,万先生还只是把“无限可操作性”说成是新诗格律体的一个形式特点,倒也无伤大雅。可后来万先生竟然把它无限拔高,当成是一个理论体系,到处推广,还声称自己的“无限可操作性理论”在业内人士里取得了共识,就令人匪夷所思了。
  其实,格律体新诗的样式“具有无限可能性”的特点,并非万先生的发现或发明,正如万先生所说,闻一多先生早在1922年的《诗的格律》就已经提出来了:“律诗永远只有一个格律,但是新诗的格式是层出不穷的。这是律诗与新诗不同的第一点。做律诗无论你的题材是什么?意境是什么?你非得把它挤进这一种规定的格式里去不可,仿佛不拘是男人,女人,大人,小孩,非得穿一种样式的衣服不可。但是新诗的格式是相体裁衣。”[8]
  万先生把闻一多的这样一个非常简单的观点照搬过来,并没有增添任何实质性的内容,只是取了一个玄乎的名称“无限可操作性”,居然就成了自己创造的一个“新理论”了。  
  如果允许这样创建“新理论”的话,那么“新理论”就太容易创建了,简直可以批量生产;我们立马就可以再创建一批“新理论”:“无限悦耳理论”、“视觉无限美理论”、“辞藻无限美理论”、“无限易记忆理论”、“无限宜诵读理论”……它们能是“理论”吗?
  “诗歌宣言”是西华大学文学院、四川省诗词协会格律体新诗创作研究会、格律体新诗网及同名诗刊、东方诗风论坛及同名诗刊、重庆师范大学海峡两岸诗歌研究所、四川千格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邀集有志于格律体新诗事业的一批诗人和诗歌理论家集体讨论编写的,编写者不是大学教授,就是诗歌理论家和诗人,都是一些懂行的专家学者,为什么他们只承认三分法“具有可操作性”,而不提什么“无限可操作性”,就容易理解了。
    
  二、新诗形式“层出不穷”优势论质疑
  
  闻一多先生在论述现代格律新诗的优势时指出:“律诗永远只有一个格律,但是新诗的格式是层出不穷的。这是律诗与新诗不同的第一点。做律诗无论你的题材是什么?意境是什么?你非得把它挤进这一种规定的格式里去不可,仿佛不拘是男人,女人,大人,小孩,非得穿一种样式的衣服不可。但是新诗的格式是相体裁衣。”[9]
  这种比较是不公允的,其结论也是不符合事实的。
  第一,比较事物的优劣时,被比事物的地位必须对等,这才有可比性。例如,比较两军的战斗力,你就不能拿甲军整个部队与乙军的一个士兵相比。硬要这样比较,其结论之荒谬是不言而喻的。
  闻一多却只拿古典格律诗的一个品类“律诗”与所有的格律新诗比较,公允吗?所得的结论能正确吗?
  古典格律诗体绝对不是“永远只有一个格律”。粗粗说,古典格律诗体就有诗经体、楚辞体、汉魏六朝乐府诗、唐近体诗、宋词和元曲。再细分一下,既有不讲究平仄的古体诗,还有讲究平仄的律体诗。古体诗就有齐言的三言古诗,四言古诗,五言古诗,六言古诗和七言古诗,杂言古体诗,以及很多民歌、民谣,如三句半、九张机之类。齐言律体诗就五绝、七绝、五律、七律、排律。每一种律绝内部还有四种小类——平起式、平起变式、仄起式和仄起变式。长短句律体诗的宋词和元曲更有大量的词牌和曲牌,清代万树的《词规》中共收一千一百八十多个,实际上的词牌比这个数字还要多。元曲有南曲北曲之分,据不完全统计,明代沈璟编辑的《南九宫十三调曲谱》,选录南曲曲牌719个;明末清初李玉编辑的《北词广正谱》,选录北曲曲牌449个。实际的曲牌远不止这么多。由于元曲〔特别是北曲〕可以增添衬字,如果把增添衬字之后的变体计算在内,实际体式将不可胜计。除去这些基本形成定式的体式之外,还有很多诗人在写作没有流传下来的“自度曲”,民间也有大量俚词、俚曲。还有一些诗人在尝试九言律诗,只是仿效者寥寥,无法形成定式而已。  
  由此可见,古典格律诗体格式不但不是闻一多所说的“只有一种格式”,特别是成熟的样式,比格律体新诗丰富得无以复加。  
  第二、任何一种诗体,都会有草创、发展、成熟乃至衰微的过程。
  早期的古代格律体式,何尝不是有层出不穷的可能性?随着诗体的成熟度逐步增强,层出不穷的势头越来越弱,直到古典文言文被现代白话文代替时,古代格律形式发展到头了,再也无法继续层出不穷了。
  当前的格律新诗处于草创初期,一切从零开始,正处于探索阶段,让人觉得新诗有层出不穷的可能性;随着时间的流逝,缺乏表现力的样式被淘汰,富于表现力的被留下来,“层出不穷”的势头会越来越弱。可以认为,古代格律诗曾经走过的路,格律体新诗也会走一遍。
  因此,“层出不穷”与其说是诗体的优势,倒不如说是诗体不成熟的表现。
  第三、单纯从诗句〔行〕的长短角度看,古代齐言诗只有三言至七言,而新诗齐言诗可以增加至十几言;表面上看新诗的样式似乎更丰富。这同样也是假象。
  首先,古汉语以单音词为主,句型短小精悍,齐言诗发展到七言诗已经足够满足“相体裁衣”的需求了;现代汉语双音词和多音词大量增多,加之虚词的增加,句子越来越长和臃肿,为了满足“相体裁衣”的需要,诗句的长度也不能不增加。因此,单就满足“长度合体”的要求来看,新诗没有任何优势可言。
  其次,每一种长度的诗体的内部样式,音步体系新诗单调得很,而古诗却丰富无比。
  以七言诗为例,格律体新诗就只有“三步七言诗”一种;而古代格律诗却有四三顿的七言古诗,四三顿七言律诗,三四顿七言古诗,三四顿七言律体诗;四三顿七言律诗内部还有“平起式、平起式变体、仄起式和仄起式变体”,还有一种律式古风体。余可类推。这种内部的丰富的样式,是格律体望尘莫及的。
  这好比是南北方各有一个成衣店,南方人个子矮,南方成衣店里没有大码衣服;北方人个头高,北方成衣店里多了很多尺码的大码衣。北方成衣店的尺码虽然多,可全部是对襟马褂;南方成衣店尺码虽少,却有中山装、西装、夹克、牛仔服……
  究竟谁的样式更丰富,不是明摆的吗?
  第四,两种诗体形式的优劣,不能单纯比较样式层出不穷的可能性,更重要的是要比较具体样式的美观度和表现力。若单纯比较样式层出不穷的可能性,格律诗永远也比不过自由诗。  
  诗歌格律的目的是追求文字中的富于表现力的听觉“音乐美”,是否已经真正具备了富于表现力的听觉“音乐美”,这才形式优劣的关键标准。
  在这个问题上,古代格律诗已经臻于完美,其抑扬顿挫、琅琅上口的音乐美,是目前的格律体新诗望尘莫及的。特别是音步体系的诗体,由于种种原因〔可参看《论闻一多“三美论”的功与过》[10]一文〕,其节奏美比自由诗强不了多少,与古代格律诗相比,简直是天壤之别了。
  因此,从目前的现状来看,与古典格律诗相比,格律体新诗的形式还不具备什么优势。我们需要的是老老实实地研究和学习古代格律诗,认认真真地继承和发展;任何妄自尊大的心态,都是不可取的。
    
  三、不具备可操作性的“万氏三分法”
  
  东方诗风所奉行的“三分法”并非一家之言,实际上包括了“万氏三分法”和“孙氏三分法”。请参看我最近写的作《论格律体新诗的“万氏三分法”与“孙氏三分法”》[11]。 
  两种三分法里,“万氏三分法”是一种不具备可操作性的理论。理由于下。
  万先生在《新诗百年:格律体新诗岂能缺席》重申了“万氏三分法”对格律体新诗的定义:
  “所谓三分法,就是格律体新诗中每行字数相等,顿数一致者,是为‘整齐体’,直承中国古代五、七言等齐言诗;诗节内部行式不同,但是各个诗节内相应诗行齐言等步,形成了完全对称的一个个诗节者(这样的诗节称为“基准诗节”)称为‘对称体’,这种诗体与中国古代上下阕格式相同的‘词’具有血缘关系。整齐体与对称体是格律体新诗的两种基本类型。而整齐的部分与对称的部分在一首诗中同时存在的作品,则为‘复合式’。”
  “万氏三分法”的音顿品类沿袭了卞之琳、何其芳等人的主张:以两字顿和三字顿为主,一字顿和四字顿为辅。
  简而言之,一首合格的格律体新诗,相对应的诗行中的“字数”和“顿数”必须相等。显而易见,要想实现这一目的,前提是必须能够正确数出每一行诗中正确的“音顿数目”来,丝毫不能含糊;如果连一行诗的“音顿”数目都数不清,所谓“顿数相等”就是一句空谈。
  要想数清一行诗究竟有多少个“音顿”,就必须制定完备的、合理的区分节奏单元的法则。换言之,有无“完备的、合理的区分节奏单元的法则”,是一个格律体系是否可操作的必要条件。  
  然而,闻一多也好,孙大雨也好,卞之琳也好,何其芳也好,其它顿数整齐论也好,从来没有哪一个制定过客观完备的区分音顿的区分法则。实际上,大家都是无条件限制地同时使用了四种相互矛盾的分顿法则:1、按词分顿;2、按词组分顿;3、按语素分顿;4、按语素与词相结合的方式分顿。这样一来,音顿的区分充满了不确定性和随意性,一行诗究竟有几个音顿,大家都各行其是,往往相互矛盾或自相矛盾,谁也无法证明自己的分顿方法是正确的,谁也无法证明他人的不同分法是错误的。这样一来,也就根本无法正确区分格律诗体与自由诗体,又哪来的格律体诗歌的“可操作性”?
  要想实现这一目的,首先就得对节奏单元的区分制定具备唯一性的客观标准和法则。若无此标准,格律体新诗体系就根本建立不起来。  
  万先生1996年写的《现代格律诗的无限可操作性》第一次介绍了他的三分法,但只字不提音顿应当怎样区分,因此“万氏旧三分法”也是不可操作的理论。  
  
  三、“孙氏三分法”对完备的节奏单元区分标准的制定  
                    
  明确制定完备的节奏单元区分标准,在格律新诗顿数整齐论的发展史中,我是第一人。
  早在1984年,我的《新诗音乐性新探纲要》[12]已经初步建立了孙氏旧三分法体系,明确规定:不承认四字步,四字以上的字组必须形式化处理为两字步或三字步;而且指出了“的地得”之类的虚词可以后置。
  我在2003年发在网上的《青涩的新诗时代》[13]里,补充了一条规则:一字步只能处于句首或句尾,句中不允许一字步。
  我在2005年1月25日写的《新诗格律简明手册〔征求意见稿〕》[14]再次补充了第二条规则:句首和句尾的一字步必须是被相邻的三字步“挤”出来方可成立。至此我的程式化音步法则已经完备定型,此后再也没有变过。我还按此原则写作了《新诗音步新论》为名发在《2006年格律体新诗选》里面。
  上述完整的“程式化音步规则”全部是我独自一人完成的,除了“的地得”后置是受卞之琳的影响之外,其它规则的制定均为我一人所为,与任何他人无关。
  孙氏新三分法制定了完备的节奏单元区分标准,因此孙氏新三分法已经具备了可操作性。
  
  四、“万氏新三分法”仍然不具备可操作性
   
  2004年底,我先后邀请万龙生先生和晓曲先生加盟东方诗风的前身“古典新诗苑”。2005年1月,我组织网友们讨论音步的分割法则,推广我所制定的完备“程式化音步”法则。万先生也参与了讨论会,应当基本了解了我的“程式化音步”法则。 
  我和万先生相互交流以后,吸取了程文“完全限步说”和“万氏三分法”的长处,修改了我的旧三分法,写作了《汉语新诗格律概论》,并在文中完整地介绍了自己独创的的程式化音步法则。此文发表在《新世纪格律体新诗选》里。
  万先生2006年1月14日写作了《格律体新诗论纲》[15]发布在网上,此文也重新归纳了“以齐言等步法则和对称原理为理论依据”的“万氏新三分法”,也是第一次介绍了自己的音顿分割标准。此文2006年年底刊载在《2006年格律体新诗选》里。《格律体新诗论纲》的音顿分割标准于下:
  
  新诗的分顿却复杂得多。经过多年研究和实践,如今基本一致的意见是,格律体新诗中,宜以二字顿和三字顿为主。三字顿可自含两个词。如“一粒子/生成个/高庶的/家园”。四字、五字的结构一般可以分解为二顿, 如“ 社会/主 义”“人民/共和国”。带虚词的四字结构可以采取形式化手段使之化解为三字省。在这个问题上,胡乔木与下之琳的探讨是很有成效的。如“顾不上/落叶/的容光/鉴赏”,就把“的“字后靠,避免了比较冗长、致使节奏感受到影响的四字顿。
  
  显而易见,“万氏新三分法”的音顿分割法则,与卞之琳、何其芳等人一样,仍然充满不确定性和随意性:
  第一、他没有明确规定诗行内部不允许四字顿和五字顿,只提出“一般可以分解为二顿”,也就是说仍然承认四字顿和五字顿的合法地位,这将导致四字顿和五字顿有可能被分割为两顿,反之亦然。
  第二、他没有明确规定句中不允许一字顿,这将会导致句中三字顿有可能分成两顿的不确定性和随意性,反之亦然;
  第三,他没有明确规定“句首句尾的一字顿必须必须是被相邻的三字顿‘挤’出来方可成立”,这将会导致句首和句尾三字顿有可能分成两顿的不确定和随意性,反之亦然。
  也就是说万氏新三分法的音顿区分仍然与其它前辈的诗论如出一辙,仍然充满不确定性。万先生其后的所有理论著述,也与《格律体新诗论纲》一样,同样没有制定能够消除节奏单元不确定性的完备法则,它们统统是不可操作的理论。
  
  五、《程式化音步是格律体新诗成熟的必要条件》的写作
     
  万先生的《格律体新诗论纲》是我编纂进《2006年格律体新诗选》的。编纂过程中,我详细读了此文,发现万先生并没有真正理解“完备的程式化音步”法则的重要性;他只觉察到了“四字顿”的存在“比较冗长、致使节奏感受到影响”,却不懂得:如果节奏单元的区分如果存在严重的不确定性,将会导致格律体新诗体系的彻底崩溃。  
  为了说服大家,也是为了说服三分法创导者之一的万先生,我又于2009年11月,再次写了《程式化音步是格律体新诗成熟的必要条件》[16],此文开宗明义指出:
  
  通过近一个世纪的探索和研究,新诗格律的总框架和总规律已经初具规模,即:整齐对称式、参差对称式和复合对称式。新诗格律的基本原理也很清楚了, 所有体式均受对称原理的统摄:整齐式是诗行的对称,参差式是诗节的对称, 复合式则是上述对称式的组合。这一谱系和基本原理已经得到越来越多的诗人 和理论家的首肯。 然而,新诗格律理论离成熟,还差一步之遥,主要缺陷在于音步理论的不完善。
  须知诗歌格律是一种工具性质的理论,可操作性是最基本的要求。新诗的 基本对称单元不是字数而是“音步”〔又可称“顿”、“音尺”、“音节”、“音组 ”……〕,可现有的音步区分法度不严谨,具有很大的随意性;不能正确区分音步, 也就不能正确判别格律与自由;连一首诗是不是格律体都无法判断,新诗格律又何从谈起? 要想新诗格律具备可操作性,音步程式化规定是不可或缺的必要条件。
  
  之后,我详细地论证了,如果不采用我制定的程式化音步法则,将导致新诗格律体无法建立的危机。     
  此文一出,万先生这才意识到“完备的程式化音步法则”举足轻重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先后将此文发布《东方诗风》诗刊2010年第四期和西南大学《诗学》2012年第二辑里,而且万先生在《诗学》主持人语里指出:“音步划分对于格律体新诗的研究是一个关键问题,对实践也有重要指导意义,孙则鸣先生提出的音步‘程式化’观点,可谓切中肯綮,解难攻关,令人豁然开朗。”
  此后,两站两刊奉行的“三分法”之所以“具有可操作性”,是因为“程式化音步法则”已经在孙氏三分法里“解难攻关”了的缘故。
  迄今为止,万先生还没有把完备的程式化音步法则写进自己的论文之中。如果万先生不彻底解决音步分割不确定性的缺陷,万氏三分法将永远只能是不可操作的理论。
  东方诗风选编的三本诗集里,《新世纪格律体新诗选》、《2006年格律体新诗选》是按孙氏三分法分的类,《东方诗风格律体新诗选》是按万氏三分法分的类,但这三本诗集都遵循了程式化音步法则。东方诗风诗刊已经刊发了十九期,这十九期诗刊里的所有格律体新诗,毫不例外地遵循了程式化音步法则。
  由此可见,程式化音步理论,是东方诗风奉行的三分法谱系里不可或缺的一个环节。  
  
  六、东方诗风的回顾与展望 
  
  迄今为止,东方诗风论坛成立已经整整一十六周年了。2002年元月,齐云创建“古风论坛”,其后相继改名为“古典新诗苑”和“东方诗风”。2005年,新加盟的万龙生当选为新改名的“东方诗风”论坛的站长[17],2017年改选王世忠为站长。齐云是东方诗风的首创者,万龙生和王世忠是齐云的继任者,在他们三人的相继领导下,东方诗风论坛在新诗格律的探索史中取得了理论研究和创作双丰收的可喜成就。  
  要建立一种诗体现,离不开四个环节,第一、先得取个名字;即“叫什么”;第二、展望可以写哪些样式;即“写什么”;第三、为这些诗歌样式制定法则法规,即“怎样写”;第四、这些法则法规是不是具有可操作性,即“能不能写得出”。  
  东方诗风的理论研究成果主要有六个:1、格律体新诗的命名;2、万氏三分法;3、孙氏三分法;4、完全限步说;5、对称审美原理;6、程式化音步理论。
  格律体新诗的命名,解决了“叫什么”;万氏三分法和孙氏三分法给格律体新诗分了类,指明了“写什么”的方向;两种三分法在完全限步说和对称审美原理的指导下,制定了诗体的法则法规,解决了“怎样写”;程式化音步理论保障了格律体新诗理论的可操作性,解决了“能不能写得出”。
  由此可见,这六大理论成果相辅相成,共同建立了完整的新诗格律理论体系。这六大理论,只要其中一个被缺席,我们的音步体系新诗格律体就根本建立不起来。
  此外,东方诗风所取得的可喜成果,是广大诗人的实践创作与理论研究互动而取得的,广大诗人的创作实践更是新诗格律理论不断发展的基本动力和源泉,没有大家的创作实践与理论研究相互支持相互促进,所有理论研究是很难迅速建立起来的;即便建立起来了,没有大量诗人的实践,也只能在象牙塔中供自我欣赏,无法形成有影响力的流派。所以,东方诗风所取得的成果,是所有东方诗风成员共同努力的结晶。
  东方诗风的宗旨是:东方·真情·谐和。东方诗风理论探索版的宗旨是:客观·公正·理性·包容。
  革命尚未成功,仍需继续努力。我们将继续在王世忠站长的领导下,真正遵循“东方·真情·谐和”和“客观·公正·理性·包容”的宗旨,继续努力探索和实践,使得我们的新诗格律化建设操作纵深的方向健康发展。
  我们坚信,在不太远的将来,汉语格律体新诗的黄金时代一定会到来!

注释:
[1]万龙生:《新诗百年:格律体新诗岂能缺席》http://df.xlwx.cn/forum.php?mod=viewthread&tid=13182
[2]《关于新诗格律与格律体新诗东方宣言》,http://df.xlwx.cn/old/forumdisplay.php?fid=44
[3]《21世纪中国格律体新诗宣言》, http://df.xlwx.cn/forum-46-1.html  
[4]万龙生:《现代格律诗的无限可操作性》,原载《重庆教育学院学报》1996年第4期。
[6]万龙生:《再论格律体新诗的无限可操作性》
[7]钟金魁:《论可操作性》,原载《党政论坛》1991-04-01 
[8][9]闻一多:《诗的格律》,原载《北京晨报.副刊》十五年五月十三日。
[10]孙则鸣:《论闻一多“三美论”的功与过》,原载东方诗风诗刊2017年总18期。
[11]孙则鸣:《论格律体新诗的“万氏三分法”与“孙氏三分法”》,http://df.xlwx.cn/thread-15883-1-1.html 
[12][13]孙则鸣:《新诗音乐性新探纲要》、《青涩的新诗时代》,http://df.xlwx.cn/forum-56-1.html
[14]孙则鸣:《新诗格律简明手册〔征求意见稿〕,见东方诗风旧论坛。http://df.xlwx.cn/old/
[15]万龙生:《格律体新诗论纲》,原载《2006年新诗格律体新诗选》,。
[16]孙则鸣:《程式化音步是格律体新诗成熟的必要条件》,原载东方诗风诗刊2010年总第四期。
[17]请参见《“东方诗风”大事记(2002-2012)》,原载东方诗风诗刊2012年总第九期“庆坛十周年专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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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2-4 18:28:1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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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龙生:《还原本意,余不一一》http://df.xlwx.cn/forum.php?mod=viewthread&tid=15993&pid=55802&page=1&extra=page%3D1#pid55802


   令人费解的是,“无限”是个多义词,“无限可操作性”里的“无限”是哪个义项呢?万先生在一则跟帖里解释说:“无限可操作性是在‘格律体新诗’的前提之下提出来的,离开这个前提当然是有限。离开这个前提讨论无限可操作性,是错误的。”他又在另一则跟帖里解释说:“无他,极言其多也。”[5]可见“无限”是兼有“无限制”和“极言其多”的“无数”〔即“数量极多”〕两个义项。
                      ——录自孙逐民新作

     对孙之新作不欲置辩,但是对这“可见”不能不还原本意:
  “无限可操作性是在‘格律体新诗’的前提之下提出来的,离开这个前提当然是有限。离开这个前提讨论无限可操作性,是错误的。”从我这个设定是不是能够导出“无限制”的结论?当然不能!冤哉枉也!
   我的本意是:谈论“无限可操作性”是在“格律体新诗”的"前提之下",以区别于自由诗的“无限可操作性”而已。现在看来,“离开这个前提当然是有限”纯熟多余,删之可也。不过无论如何,也不能由此推导出“无限制”这个“义项”“无限量”怎么能等同于“无限制”呢?
   我一向认为写诗必须遵从一定的格律规范,又怎么会认为写作格律体新诗“无限制”呢?那还要诗的格律、格律体新诗干什么?岂不是几十年来一直徒劳瞎忙!
   至于“数量极多”倒是我的本意。谁能穷尽在“三分法”体制下可以产生的格律体新诗的个体样式数到一个“止点”呢?
——
       还要说明的一点是“格律体新诗的无限可操作性”已经为多年来的创作实践所证明,这是任谁也抹杀不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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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2-4 18:28:5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的回帖:



坚持真理,纠正错误,应当是做学问的基本态度。朋友们都知道,我是从来不坚持自己的错误的。

既然万先生“无限”的本意完全是“极言其多”,而不是“无限制”,那是我误解了先生,对此我认错就是。


我的原文也删去这一段误解先生的论述,并在帖后予以说明就是。

删去这段误解之后,并不影响我全文的基本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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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2-4 18:33:55 | 显示全部楼层
主贴修改为:


  令人费解的是,万先生的“无限”是“极言其多”的意思,而一个理论体系,要么是具有可操作性,要么就是不具备可操作;可这“数量极多的可操作性”究竟是什么意思?如果作不出合理的解释,只能说明“无限可操作性”是一个不符合逻辑的伪命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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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2-6 09:31:0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微斋先生 于 2018-2-6 09:32 编辑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包括拙作在内的许多格律诗人的作品已经雄辩地证明了具有无限可操作性的“三分法”原理的正确!此外,任何饶舌都是毫无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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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2-6 10:14:14 | 显示全部楼层
微斋先生 发表于 2018-2-6 09:31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包括拙作在内的许多格律诗人的作品已经雄辩地证明了具有无限可操作性的“三分法 ...

  先生说得不错,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

  但先生不要忘记了,万先生在《格律体新诗论纲》里归纳的万氏三分法,缺乏可操作性的程式化音步法则,是不可操作的理论体系,而本人的孙氏三分法有程式化音步理论支撑,所以本人的孙氏三分法才是具有可操作性的系统。万氏三分法连起码的可操作性都没有,哪来的什么“无限可操作性”

  微斋先生之所以能够写出那么多的音步对称论的优美诗篇,难道是不是遵循了本人建立的程式化音步法则不成?

  这里是理论探索论坛,学术之争需要以理服人,扣大帽子是无法说服广大诗友的,也无益学术研究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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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2-6 10:28:01 | 显示全部楼层
  备忘录:


  万先生在《诗学》主持人语里指出:“音步划分对于格律体新诗的研究是一个关键问题,对实践也有重要指导意义,孙则鸣先生提出的音步‘程式化’观点,可谓切中肯綮,解难攻关,令人豁然开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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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2-6 10:33:22 | 显示全部楼层
备忘录:

东方诗风第四期主持人语

本论坛理论家孙逐明先生关于音步程式化的论述具有很强的实践意义,是对于音步划分难题的攻关力作,有益于格律体新诗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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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2-6 10:35:21 | 显示全部楼层
  万龙生《格律体新诗论纲》的音顿分割标准于下:
  
  新诗的分顿却复杂得多。经过多年研究和实践,如今基本一致的意见是,格律体新诗中,宜以二字顿和三字顿为主。三字顿可自含两个词。如“一粒子/生成个/高庶的/家园”。四字、五字的结构一般可以分解为二顿, 如“ 社会/主 义”“人民/共和国”。带虚词的四字结构可以采取形式化手段使之化解为三字省。在这个问题上,胡乔木与下之琳的探讨是很有成效的。如“顾不上/落叶/的容光/鉴赏”,就把“的“字后靠,避免了比较冗长、致使节奏感受到影响的四字顿。
  
  显而易见,“万氏新三分法”的音顿分割法则,与卞之琳、何其芳等人一样,仍然充满不确定性和随意性:
  第一、他没有明确规定诗行内部不允许四字顿和五字顿,只提出“一般可以分解为二顿”,也就是说仍然承认四字顿和五字顿的合法地位,这将导致四字顿和五字顿有可能被分割为两顿,反之亦然。
  第二、他没有明确规定句中不允许一字顿,这将会导致句中三字顿有可能分成两顿的不确定性和随意性,反之亦然;
  第三,他没有明确规定“句首句尾的一字顿必须必须是被相邻的三字顿‘挤’出来方可成立”,这将会导致句首和句尾三字顿有可能分成两顿的不确定和随意性,反之亦然。
  也就是说万氏新三分法的音顿区分仍然与其它前辈的诗论如出一辙,仍然充满不确定性。万先生其后的所有理论著述,也与《格律体新诗论纲》一样,同样没有制定能够消除节奏单元不确定性的完备法则,它们统统是不可操作的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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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2-6 11:12:27 | 显示全部楼层
《诗学》主持人语都是我写的,对你的肯定还不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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