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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万龙生“无限可操作性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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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论万龙生“无限可操作性理论”》

  “无限可操作性”是万先生在1996年的《现代格律诗的无限可操作性》[1]里提出来的。原文于下:

  90年代以来,现代格律诗有复醒之象,然而诗坛的混沌状态使之被淹没于变幻莫测的旗林之中。以致时至今日,大部分诗界人士不屑于提及现代格律诗,对其茫然无知,甚至充满误解与敌意。“千篇一律”,“豆腐干儿”就是某些人心目中的现代格律诗“形象”。对此,我感到透心彻骨的凉意,感到深深的悲哀!
  其实,经过几代诗人,理论家的探索,现代格律诗已经是一种可以视而不见,却不能任意抹煞的容观存在,已经形成了一套适合表现现代人丰富内心世界的变化无穷的诗歌形式,只要你愿意了解,乐于实践便可得心应手地操作的诗歌形式。
  本文拟在前人总结和自己实践的基础上,介绍现代格律诗的形式特点,以证明只要懂得其基本规律,便可视表现的需要创造出无数种各不相同的样式,利用这些样式可以写无数的好诗,美诗。这便是它的无限可操作性。

  万先生还在《再论格律体新诗的无限可操作性》里再次阐述了“无限可操作性理论”的真实内涵:“十年前,我写过《现代格律诗的无限可操作性》。‘无限可操作性’这一概念逐渐为格律体新诗理论界所认可。这与闻一多先生的‘相体裁衣’说本质上是一致的,实际上指出了其体式的无限可能性。”[2]

  也就是说,“无限可操作性理论”的实际内容是:根据“三分法”可以创造出数量极多的诗歌体式。

  本人一直认为,“根据‘三分法’可以创造出数量极多的格律新诗体式”的结论是正确的,但把这结论当成是与“三分法”理论相并列的另一个独立理论是不妥当的。因为“可以创造出数量极多的格律新诗体式”只是“三分法”理论衍生的结果之一;“三分法理论”是因,“样式相当多”是果,我们不能把同一理论体系的“因”和“果”演变成两个理论体系。

  “三分法理论”的衍生结果还有很多,例如,根据“三分法理论”写作的诗歌“十分悦耳”,我们不能因此而建立两个理论体系,一是“三分法”理论,二是“无限悦耳理论”〔按:无限也有程度极高的含义〕。等等等等。

  2018年2月12日,齐云和万先生在微信里就“无限可操作性理论”的性质进行了交流,两人达成了共识。下面是两人对话的原话:

  齐云:
  诗兄的无限可操作性隐含在三分法之内,无必要单独提出,就象1+1=2这个公式自然隐含一切四则运算,2-1=1只是衍生的。当然,某些时候想强调三分法能包括极多体式,特别强调一下无限可操作性亦可。

  诗酒:
  对,这是必然的结果。问题在于,岂能从根本上否定?

  可见,齐云先生和诗酒先生达成的共识,与我的看法完全相同。至此,关于“无限可操作性理论”的讨论,应当可以告一段落了。


注释:  
[1]万龙生:《现代格律诗的无限可操作性》,原载《重庆教育学院学报》1996年第4期。
[2]万龙生:《再论格律体新诗的无限可操作性》http://df.xlwx.cn/thread-9225-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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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2-14 09:17:50 | 显示全部楼层
讨论可以“告一段落”,但是必须声明,明眼人一看即知,我只是与齐云达成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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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2-14 17:01:40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个简单的事实是,彻底取消所谓无限可操作性理论,单纯利用三分法和音步对称论写作,咱们的整齐对称式、参差对称式和复合对称式的各种体式,统统能够写出来,一种体式都不会缺少。
  这种没有任何实质作用的东东,居然是一种理论体系,真叫人无言。

  与此相反,三分法、完全限步说、对称原理、程式化音步法则,一样都不能少。而不是可有可无。大家想一想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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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2-14 19:43:46 | 显示全部楼层
那是一种必然的结果,无可置疑的事实,就摆在那里:你承不承认都无所谓,丝毫无损于它的存在。
反对与抹杀都是徒劳的,毫无意义,枉费心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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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2-14 21:36:3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死水吧 于 2018-2-14 21:49 编辑

      本次讨论毫无意义。
    主要论题《无限可操作性》并无错误,作为三分法理论体系的重要特征,同时也是对闻一多“相体裁衣”说重要特征的高度概括,它还是反驳当今诗界对新诗格律化就是硬性规定几种格律形式的错误认知的一面旗帜,在行文时和三分法同时提及,也并无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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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2-14 22:46:19 | 显示全部楼层
死水吧 发表于 2018-2-14 21:36
本次讨论毫无意义。
    主要论题《无限可操作性》并无错误,作为三分法理论体系的重要特征,同时也 ...

奇怪的逻辑。

主要论题《无限可操作性》并无错误,并不等于它是一个理论体系。

如果无错误的论题就是理论体系,那么理论体系就太多了。

比如说,格律诗不是自由诗,自由诗比较自由,古典诗是用古汉语写的,汉语是汉族的语言……这些论题都无错误,它们全都是理论体系了。

只要是一个无错误的命题,就可堂而皇之的变成理论体系,甚至可以成为一面旗帜,难怪网上这么多的论坛理论家。不服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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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2-14 23:34:3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死水吧 于 2018-2-14 23:35 编辑

是啊,“难怪网上这么多的论坛理论家。不服不行。”

“主要论题《无限可操作性》并无错误,作为三分法理论体系的重要特征”,这么明明白白地阐述“无限可操作性是三分法理论体系的重要特征”的论断,都被“网上的论坛理论家”解读为理论体系,所以确实不服不行啊。这样的逻辑也确实不奇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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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2-15 05:53:06 | 显示全部楼层
死水吧 发表于 2018-2-14 23:34
是啊,“难怪网上这么多的论坛理论家。不服不行。”

“主要论题《无限可操作性》并无错误,作为三分法理 ...

  赵青山先生是个新诗格律史的史学家。史学家应当尊重历史,不能篡改历史。

  我的观点一直是:所谓无限可操作性仅仅是极言格律体新诗的体式之多,这仅仅是格律体新诗的特征之一,因此“无限可操作性”不是一个理论。

  万龙生先生一直不承认自己的“无限可操作性”不是一个理论。

  有史为证:

  我在2016年7月的《东方诗风新诗格律理论何处去?》[1]第15楼指出:


  您的“无限可操作性”理论,就是常识性错误。
  首先,你的“无限可操作性”说,只是极言新诗格律体式很多而已,根本不是什么规律,更谈不上是理论。

  在《东方诗风新诗格律理论何处去?》后面的辩论中,万先生自始至终不承认自己的‘无限可操作性’不是一个理论。  

  如果万先生一开始就承认‘无限可操作性’不是一个理论,哪来的今年的这许多辩论贴?

  在本帖中,我的中心论点在主贴里说得清清楚楚:

  本人一直认为,“根据‘三分法’可以创造出数量极多的格律新诗体式”的结论是正确的,但把这结论当成是与“三分法”理论相并列的另一个独立理论是不妥当的。因为“可以创造出数量极多的格律新诗体式”只是“三分法”理论衍生的结果之一;“三分法理论”是因,“样式相当多”是果,我们不能把同一理论体系的“因”和“果”演变成两个理论体系。

  我还指出:“可见,齐云先生和诗酒先生达成的共识,与我的看法完全相同。”可万先生却不同意我的看法,还特地声明不承认我的观点:“讨论可以‘告一段落’,但是必须声明,明眼人一看即知,我只是与齐云达成共识。”那是一种必然的结果,无可置疑的事实,就摆在那里:你承不承认都无所谓,丝毫无损于它的存在。反对与抹杀都是徒劳的,毫无意义,枉费心机!”
  ..
  万先生要是讲道理,实事求是承认“无限可操作性”说只是格律体的一个形式特征,而不是独立的理论。我们就没有任何分歧了,还争论什么呀?
  ..
   我在本帖6楼再次强调了我在这一观点上与你们的分歧,赵青山先生无言以对,反而指责我“网上的论坛理论家解读为理论体系”,白纸黑字俱在,赵先生怎么立马对我反咬一口呢?


《东方诗风新诗格律理论何处去?》
http://df.xlwx.cn/thread-7199-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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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2-15 05:56:48 | 显示全部楼层
  明天就是春节了,提前给大家拜个早年,
  今年我就暂时不参与讨论了,明年再继续。


  祝东方诗风的同仁们在新的一年里。万事如意。


  祝东方诗风的同仁们在新的一年里。为我们的共同事业再立新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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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2-15 14:20:00 | 显示全部楼层
经过近百年的历练,格律体新诗的形式框架已经形成。根据内容表达的需要,按照建行、成节、用韵的规则,可以构筑的格律体新诗样式是无穷无尽的,由此得出格律体新诗具有“无限可操作性”(14)的结论,就决非夸张之辞。且不说对称体作品因为基准诗节千差万别,可以变出无数花样,整齐体作品也因其行式、节式、韵式、长短的千变万化而难以穷尽其样式。至此,诸如“格律镣铐论”,格律体新诗“千篇一律”的陈词滥调,都该抛到太平洋里去了。
       ——这就是我在《新诗百年:格律体新诗不能缺席》中关于“无限可操作性”的结语,明明白白,清清楚楚,无须再说什么。这也是对挑战的回答,无须再置一词。我不愿意再为此空耗精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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