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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诗和自由诗能划等号吗? 屠 岸 《文艺报》2015年12月14日登载一篇张德明先生写的文章《新诗之美》,文章很好,有不少好的观点。但文中说:“白话新诗有一个别称,就是‘自由诗’,自由自在,不拘一格地表达诗人对宇宙人生的观察、思考与理解,是这种文体的书写优势。”说新诗可以自由自在地表达诗人的观点,这没错。但说“自由诗”是新诗的一个别称,那就在新诗和自由诗之间划了一个等号。可以这样吗? 朱湘的《采莲曲》、徐志摩的《再别康桥》、闻一多的《死水》、冯至的《十四行系》,都是白话新诗,谁都不否定。但这些诗是自由诗吗?恐怕不是。 如果把新诗的形式分类,可以有自由诗和现代格律诗(也叫新格律诗)两种,也可以加一种,叫现代半格律诗,是介乎自由诗和现代格律诗之间的一种形式。其所以称之为现代格律诗,是为了区别于古典格律诗(也就是文言格律诗,包括律诗、绝句、排律等)。其实古风也有格律,只是比较宽松而已。 可见,自由诗是新诗的一种,而非它的全部。二者之间不能划等号。 大诗人艾青的诗,如《大堰河——我的保姆》《我爱这土地》《吹号者》《火把》等,都是自由诗。田间的《假如我们不去打仗》是自由诗,牛汉的《华南虎》《悼念一棵枫树》是自由诗,绿原的《给天真的乐观主义者们》是自由诗。由于这些诗影响大,于是有人就以偏概全,在新诗和自由诗之间划了等号。 张德明先生谈新诗之美,说“自由更重要的是要有‘内在的、精神性的自由’”。这说法正确。但“自由诗”这个名称原本不是指内容,而是指形式。它源于19世纪美国的大诗人惠特曼,他的诗称作free verse(英文),或vers libre(法文),“自由诗”这个名称就是从上述外文译过来的。惠特曼的诗的特点就是打破欧洲传统诗的格律,放手写诗,他的诗一空依傍,自铸伟辞,汪洋恣肆,激荡澎湃。但并不是分行散文,而是自有内在的节律。惠特曼的自由诗在欧美流行时,欧美的许多诗人仍在写格律诗(regular verse)。当然同时也有许多人步惠特曼的后尘,写自由诗。自由诗也许已占领诗坛的半壁江山,但没有形成欧美诗坛的一统天下。当时如此,现在依然如此。尽管T.S。艾略特的自由诗风靡欧美,而罗伯特·佛罗斯特的格律诗依然家喻户晓。上世纪80年代我访美时,发现美国知识分子家庭的书架上都有佛罗斯特的诗集,即从一方面说明了这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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