闻一多当初倡导新诗格律的时候没有为诗体命名。到了何其芳掀起新诗格律建设第二个高潮时,才将这一新诗体命名为现代格律诗。正如我在《何其芳的现代格律诗理论及其深远影响》一文中所指出的那样:他“首先提出了“现代格律诗”的命名,而且得到公认,运用多年。这具有首创之功。因为此前谈论、研究新诗格律都没有给予一个确切的名称,形成一个科学的概念,必然会带来诸多不便,比‘名不正言不顺’尤甚。”这个崭新的诗学概念“就在时代上与中国古典诗歌,在有无格律上与新诗中的自由诗区别开来,拥有了自己独立的地位,从而纠正了新诗是自由诗的错误观念。这无异于在诗的家庭里上了正式‘户口’,其意义自然不可低估。”
在1950年代,一句“束缚思想,又不易学”的判词使诗词创作成为禁区,只有极少数特权者能够发表诗词作品,中国古典诗歌形式实际上已经遭到摈弃。所以当时称新诗中讲究格律的一路为“现代格律诗”指向明确,不会引起歧义。
自1980年代以还,中国诗坛出现了两个引人注目的诗歌现象,即诗词的复兴与现代格律诗的再起,致使诗歌版图发生了根本的变化,自由诗垄断诗坛的局面已经一去不返了。这样,再使用“现代格律诗”概念无疑已经不恰当了。因为按照其原本的理解不包括现代诗词创作在内的;而事实上当代诗词创作已经复兴,实际上不应该也不可能将其排斥在“现代格律诗”之外。
正是基于这个原因,2005年“古典新诗苑”论坛部分诗友在合肥聚会时,不但将论坛名称改为“东方诗风”,并且把“现代格律诗”易名为“格律体新诗”,明确认定建设新诗格律,建立格律体新诗为自己的奋斗方向。
从此以后,经过不断使用、推广,“格律体新诗”这一命名,不仅在网络畅行,而且登堂入室,进入各种期刊、书籍,逐步得到业界认可。至此,“现代格律诗”在起到重大作用后,其光荣的历史使命已经完成。
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然而死水吧在最近贴出的一篇长文中,竟然把“正名”之功列为中国现代格律诗学会即所谓“雅园诗派”的功绩。其依据仅仅是沈用大发表在《现代格律诗坛》的一篇文章:
《现代格律诗坛》总九卷刊登沈用大的文章《关于重建新诗格律》,对重建新诗格律,分六个方面加以阐述。为现代格律诗搭建起了格律理论的大框架,也为新格律征途的后来者踩出了一条光明大道。
1、正名:
1)、现代格律诗: “现代”是时间概念,“格律诗”却古今皆有,那么,是否包括今人写的旧体诗词?如不包括就是自相矛盾,如有包括就违背了我们的宗旨。理想的叫法,应该含有“新诗”的字样。
2)、含有“新诗”字样的叫法约有两种:新诗格律体,格律体新诗
如果考虑到新诗基本可以分为自由诗与格律诗两大类的事实,正名就要考虑与“自由诗”相对应。而“新诗格律体”就意味着还有一种“新诗自由体”;而“格律体新诗”就意味着还有一种“自由体新诗”。但“自由诗”的命名最早来自于西方,如今在我国亦习惯,相比之下,“新体自由诗”“自由体新诗”就显得啰嗦、累赘。所以,这两种叫法都不很理想。
与“自由诗”能够对应的命名,天然地是“格律诗”,为了要与旧格律诗相区别,就有“新格律诗”的称谓。
3)“新格律诗”与“现代格律诗”的称谓也不同。正如“新诗”与“现代诗”是不一样的,“新诗”中嵌入“格律”两字,意味着它是直接针对旧格律诗来表明自己的身份的。它既与“自由诗”相对应,又与“旧格律诗”相区别。
4)还有一种叫法是“新格律体”,其中也因未出现“新诗”字样,不妥。
综上所述,以“新格律诗”叫法为最佳。
这里,有几个问题需要探讨。
一、虽然明确提出了正名问题,但是刊载此文的《现代格律诗坛》第九卷的出版肯定是在2005年“东方诗风”合肥聚会之后,不是什么创见,不能算是“学会”之功。
二、关于沈用大先生的选择:
他一方面认为应该在命名中包括“新诗”字样,又认为“格律体新诗”和“新诗格律体”都显得“啰嗦、累赘”而予以舍弃,最终认定了“新格律诗”的叫法。
对此,我不敢苟同。既然承认“新诗基本可以分为自由诗与格律诗两大类的事实”,那么在诗体上相应地各自称为“格律体新诗”和“自由体新诗”不是顺理成章吗?而且对于纠正“新诗是自由诗”的偏见不是很有好处吗?至于“新格律诗”,与“现代格律诗”正有同样的弊端:你能说如今每天都在大量产生的诗词曲创作不是“新格律诗”,即新写的格律诗吗?“新诗改罢自长吟”的“新诗”是可以适用于新写成的任何一首诗作的。
事实上,沈用大还是采用了“格律体新诗”概念的,他在“东方诗风”论坛和《东方诗风》刊物就发表过《中国格律体新诗简史》长篇论文呢。后来我又将其编入《诗学》年刊,得以在更大范围传布。
三、“学会”事实上并没有正名:
1、学会的名称和它的刊物名称都一仍其旧,没有改变。
2、从死水吧的网名 xdgls 及其行文来看,他本人也仍然坚持使用“现代格律诗”的概念,没有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