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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诗风的大方向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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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28 12:46: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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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方诗风的大方向是什么?

  最近,东方诗风论坛的同人们,对于《东方诗风》的大方向产生了分歧。
  分歧的焦点主要是诗歌外在形式问题。对此,有的诗友认为,东方诗风的大方向是“此前大家形成共识、共同尊奉的理论”,即大家尊奉的完全限步说、音步对称论和三分法。
  个人对此有不同意见。由于这一分歧关系到《东方诗风》向何处去的大是大非问题,特发表一己之见,请大家讨论。
  《东方诗风》的大方向,在微斋先生执笔、征求过大家,然后一一签名的《关于新诗格律与格律体新诗东方宣言》里说得清清楚楚了
  《东方诗风》的大方向,包括诗歌的内在内容和外在形式两个方面。  
  诗歌外在形式的大方向,在《宣言》的第三、第四、第五条说得很清楚。我们不妨一一剖析。

  《东方宣言》第四条原文:
  四、诗歌外在形式的本质特征,在于它的音乐性,世界不同国度不同民族的诗歌率皆如此。音韵节奏是完成诗歌主旨与审美功效的主要手段,舍此则与散文无异。我们对当前流行的丢弃音韵放逐节奏的散文化倾向同样感到深深的忧虑。

  个人看法:
  诗歌外在的本质特征既不是新诗格律化,也不是完全限步说和音步对称论,更不是三分法,而是“它〔诗歌语言〕的音乐性”。
  因此,探索实现新诗语言的音乐美,这才是《东方诗风》关于新诗形式的大方向。    
  正如宣言所说:音韵节奏不过是是完成诗歌主旨与审美功效的“主要手段”,而不是唯一手段。众所周知,部分自由诗同样能够实现语言的音乐性。正因为如此,我们的论坛同时设立了“格律体新诗”和“自由诗”两个栏目,提供探索实现诗歌语言音乐美的创作园地。
  常熟理工学院许霆教授出版了他的两本专著《中国新诗韵律节奏论》和《中国新诗自由体音律论》,前者是探索格律体新诗的音乐美,后者是探索自由体的音乐美。万龙生先生特地写了《许霆教授的自由诗研究初窥》,高度赞扬这本书“进行这样的探讨无疑是困难的,但是很有意义。这是一种难能可贵的远见卓识,非智者莫能也。”http://df.xlkf.cn/thread-906-1-1.html
  《中国新诗自由体音律论》完全是不同于完全限步说、音步对称论和三分法的另类音乐模式,我们能说《中国新诗自由体音律论》与我们的大方向不一致吗?
  由此可见,新诗格律化仅仅是实现诗歌音乐美的最最主要的方法之一,而不是全部。

  《东方宣言》第五条原文:
  五、诗歌音乐性的根本保证在于格律。吾国自唐初即建立有严格的格律规范,以后在文言诗歌领域一直沿用至今;而此前自国风、楚辞以降,包括唐以后与严格的格律诗并行的古风,均存在有约定俗成的格律准则。上世纪10年代,汉语书面表达方式由文言向白话转型,散文领域获得完全成功,然诗歌领域则因格律在破旧后未能创新而举步维艰。20年代闻一多等新月诸公进行过新诗格律的探索与实践,后卞之琳、何其芳、邹绛等继之,为新诗的格律化奠定了初步的基础。因此,当前提出并实践新诗格律化课题,是深有其必然性、必要性和可行性的,我们矢志为此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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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看法:
  前面已经提到,新诗格律化是实现诗歌音乐美的最最主要的方法之一。探索“新诗格律化”的方法,应当是我们大方向内部的主攻方向。
  众所周知,我国的新诗格律化研究和创作,以顿数整齐论为代表的完全限步说、音步对称论、三分法,仅仅只是主要流派之一,决不是全部。其他比较有影响的有林庚的“半逗律”,刘聪美的“诗歌韵律学》、黄淮的“自律理论和共律理论”……这些流派的研究,与我们东方诗风的新诗格律化的大方向是完全一致的,只是实现新诗格律化的途径和方法不太一致而已。我们理应欢迎百家争鸣,提倡各种流派相互住进,互相补充,而不应闹小山头,排除异己。

  《东方宣言》第六条原文:
  六、新诗格律的创立,应建筑在前人探索和自身实践的基础之上。缪斯没有授予诗人闭门创造格律的权利,只是赋予诗人勇于探索规律的义务。一旦通过创作实践总结出规律之后,格律的诞生就水到渠成了。考当今以“东方诗风”论坛及其同名纸刊、中国格律体新诗网及其同名纸刊为代表的诗人群近年的理论探索与创作成果,可以认定新诗格律的雏型已见端倪,亦即格律体新诗已成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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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看法:
  这一段宣言有两重意思:
  第一、东方诗风近年的理论探索与创作成果,仅仅只是“雏形”,根本谈不上成熟和完善,还需要进一步研究和发展,保留合理的成分,改正不足的缺点。
  第二、要想达到这一目的,我们应当尊重任何“缪斯赋予诗人勇于探索规律”的权力,而不能闹小山头,扼杀“缪斯赋予诗人勇于探索规律”的权力。

  最后,我要特别强调一下:新诗格律化的有关问题仅仅是我们东方诗风在诗歌形式方面的方向问题。当年我们《东方诗风》的建坛宗旨:会员充分发展“自由之精神,独立之思想”、采用民主决策管理,才是更重要的大方向。
  具体到新诗格律化的研究,我们应当尊重任何“缪斯赋予诗人勇于探索规律”的权力,而不能闹小山头,扼杀“缪斯赋予诗人勇于探索规律”的权力。
  至于诗友们的具体探索成果,我们应当采取百家争鸣的正确方针,通过大家善意的辩论和探讨,求同存异,这才是《东方诗风》的大方向。


  以上看法是不是正确,请大家争鸣。








  附:
  关于新诗格律与格律体新诗 的
  东方宣言

  我们,一群来自全国各地的有志于探索新诗格律化道路的老中青诗人和诗歌理论家,2012年7月9日聚会于重庆“东方花苑”饭店,出于对祖国文学及当代汉语新诗事业的忠诚和责任感,本着诗人的挚爱与良知,对当前汉语诗坛的现状进行了全面的分析,对新诗格律化的当前态势及发展前景进行了有益的探讨,取得了全面共识。我们的基本观点与真诚建言,谨布如下:   
  一、当代汉语诗坛,已经呈现出一个主要以现代汉语为语言规范和诗歌载体的白话新体诗(以下简称新诗)与主要以古代汉语为语言规范和诗歌载体的传统诗词相互共存的二元格局。后者在当前依然具有旺盛生命力与时代适应性,然而,最能生动反映及准确把握现代人思想、生活和情感的,非前者莫属。因此,新诗无疑居于主流地位。   
  二、在新诗领域,几十年来只有自由诗一体流行,这是极不正常的现象。考各民族诗歌史,均主要是格律诗发展史,而以汉民族尤甚。现代汉诗没有格律,也同样是极不正常的现象。因此,建立新诗格律规范,发展格律体新诗,使之同自由体新诗相互共存,形成新诗领域内的二元格局,是完全必要和可行的。   
  三、诗歌的内涵,首重立意的高雅和意境的美感。它的含蓄特征,是通过用诸如比喻、象征、暗示等等手法塑造形象来完成诗人情感的宣泄和性灵的流露,而不是用毫无意象的晦涩的文字来搭建魔方。因此,我们对当前出现的那种读者没办法予以破解、作者也无内涵让人破解的文字迷宫感到深深的忧虑。   
  四、诗歌外在形式的本质特征,在于它的音乐性,世界不同国度不同民族的诗歌率皆如此。音韵节奏是完成诗歌主旨与审美功效的主要手段,舍此则与散文无异。我们对当前流行的丢弃音韵放逐节奏的散文化倾向同样感到深深的忧虑。   
  五、诗歌音乐性的根本保证在于格律。吾国自唐初即建立有严格的格律规范,以后在文言诗歌领域一直沿用至今;而此前自国风、楚辞以降,包括唐以后与严格的格律诗并行的古风,均存在有约定俗成的格律准则。上世纪10年代,汉语书面表达方式由文言向白话转型,散文领域获得完全成功,然诗歌领域则因格律在破旧后未能创新而举步维艰。20年代闻一多等新月诸公进行过新诗格律的探索与实践,后卞之琳、何其芳、邹绛等继之,为新诗的格律化奠定了初步的基础。因此,当前提出并实践新诗格律化课题,是深有其必然性、必要性和可行性的,我们矢志为此努力。   
  六、新诗格律的创立,应建筑在前人探索和自身实践的基础之上。缪斯没有授予诗人闭门创造格律的权利,只是赋予诗人勇于探索规律的义务。一旦通过创作实践总结出规律之后,格律的诞生就水到渠成了。考当今以“东方诗风”论坛及其同名纸刊、中国格律体新诗网及其同名纸刊为代表的诗人群近年的理论探索与创作成果,可以认定新诗格律的雏型已见端倪,亦即格律体新诗已成格局。   
  七、格律体新诗者,即何其芳所谓“现代格律诗”也,而此前闻一多虽然提倡新诗格律,却未为其诗体命名。2005年“东方诗风”同仁聚会于合肥,一致提出改用今名。何也?盖当代传统诗词复兴之势已成事实,原名就显得含混不清,概念已不明确。经过一段时期的使用,此名已经逐步得到认同,而其以“完全限步说”和“对称审美原理”为理论依据的“三分法”体式谱系业已大体形成,即上应齐言体古诗的整齐体和上应长短句词曲的参差体,以及二者在同一篇作品中并存的的复合体,三足鼎立,蔚为大观。尽管它还有待于长期实践的检验与完善,但这是目前阶段已经达到的最可资遵循的格律规范,为格律体新诗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牢固的基础。   
  八、格律体新诗的格律,较之传统诗词的格律,在“不逾距”的前提下,有着“从心所欲”的操作空间。传统律诗只有固定的四种体式(长短句亦各有固定词谱),而前者则可根据内容的需要,在“三分法”准则下千变万化。格律绝不是思想的桎梏,而是表达情感的“利器”(闻一多语)。而且,它参与诗歌创作的整个构思过程,与诗的内容共生共长,相辅相成,具有无限可操作性。   
  九、新诗诞生近一个世纪,其间自由体诗曾出现过不少杰出诗人和优秀篇章,我们探索和实践格律体新诗,也将充分吸收其表现的长处;近二十年来,传统诗词再度兴盛,我们在发展格律体新诗的同时,也将广泛学习其宝贵的经验,在当代汉语诗坛中同放异彩。   
  十、王国维尝云:“一代有一代之文学。”我们也可以说:“一代有一代的诗歌。”适应语言演进的客观规律,创建汉语新诗格律,是时代赋予当代诗人的使命。格律体新诗应运而生,它将凭借韵律化的情感与诗意化的语言,去反映与古代相去甚远的信息时代的思想情感,去表现与异域迥然有别的中华民族的风土人情。同时,我们将继续努力继承优秀的古代诗艺传统,认真借鉴外国诗歌的理念手法。我们深信,经过无数诗人长期同心协力,格律体新诗一定能以深具中国作风和富有时代精神的全新面貌进入世界诗歌圣殿!   
  凡此十端,昭告诗界,以表我同仁赤子之心;诗体创新,实乃我华夏斯文之幸!读者鉴之!诗人鉴之!缪斯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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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9 07:00:01 | 显示全部楼层
八、格律体新诗的格律,较之传统诗词的格律,在“不逾距”的前提下,有着“从心所欲”的操作空间。传统律诗只有固定的四种体式(长短句亦各有固定词谱),而前者则可根据内容的需要,在“三分法”准则下千变万化。格律绝不是思想的桎梏,而是表达情感的“利器”(闻一多语)。而且,它参与诗歌创作的整个构思过程,与诗的内容共生共长,相辅相成,具有无限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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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9 15:28:13 | 显示全部楼层
所谓“自由诗”是个伪命题,有诗不自由,自由不成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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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10 06:53:34 | 显示全部楼层
七、格律体新诗者,即何其芳所谓“现代格律诗”也,而此前闻一多虽然提倡新诗格律,却未为其诗体命名。2005年“东方诗风”同仁聚会于合肥,一致提出改用今名。何也?盖当代传统诗词复兴之势已成事实,原名就显得含混不清,概念已不明确。经过一段时期的使用,此名已经逐步得到认同,而其以“完全限步说”和“对称审美原理”为理论依据的“三分法”体式谱系业已大体形成,即上应齐言体古诗的整齐体和上应长短句词曲的参差体,以及二者在同一篇作品中并存的的复合体,三足鼎立,蔚为大观。尽管它还有待于长期实践的检验与完善,但这是目前阶段已经达到的最可资遵循的格律规范,为格律体新诗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牢固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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