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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晓曲 于 2016-11-25 19:14 编辑
按:拙文于2012年重庆“中国格律体新诗酉阳论坛”首发,后刊发于《桃源在我心》(中国文联出版社)诗文集。之后在网络发布并受到关注,并在一些社团刊物转载。拙文对了解格律体新诗发展历程进行了概括式梳理,并提出了自己阶段性的结论认识,供读者参考。
格律体新诗在新世纪的发展与完善 文/晓曲
引言:关于新诗格律建设,闻一多之后直至“格律体新诗”规范诞生前的探索都力图继承与发展完善,但都没有充分实现“具象化”的格律规范,止步于“泛律观”和局部“具象化”探索。新世纪之初“格律体新诗”规范诞生(格律体新诗名称最迟在上世纪80年代即已出世,最早由谁使用,有待考证),新诗格律形式在继承中获得新的更为全面的发展与完善。 关键词:阶段性具象化格律体新诗规范
上世纪之初,新诗格律思想开始萌芽,诗人们开始了新诗的格律探索,历经近一个世纪的发展,到新世纪初叶的今天,可以说新诗格律的雏形已基本形成,这就是我们对格律体新诗的建立。下面从新诗格律建立与发展的阶段性、新诗格律观的再认识和现阶段新诗格律探索结论三个方面简略说明。 一、新诗格律建立与发展的阶段性 在上世纪的一百年至新世纪之初这段时间里,新诗格律建设大致经历了酝酿期、初创期、潜伏期、爆发期和基本成型期五个阶段的发展。人们习惯性地把“五四”新文化运动到1925年称为“酝酿期”,这一时期新格律思想开始萌芽,无核心理论指导,探索者包括吴芳吉、陆志韦、郭沫若、刘半农等。从1926年到1931年称为“初创期”,这一时期开始多种具体诗体形式的尝试,主要诗人包括闻一多、徐志摩、朱湘、陈梦家、饶孟侃、孙大雨、刘梦苇等,产生了新诗格律的核心理论,即闻一多的《诗的格律》,并形成“新月诗派”, 以北京的《晨报副刊•诗镌》等为发表阵地,使新格律诗几乎称为这一时期的诗歌主流。从1932年到1976年称为“潜伏期”,这一时期属于分散化的新诗格律探索期,何其芳、林庚等都提出了重要的新诗格律观,以何其芳的“现代格律诗”论和林庚的“大顿”论影响深远,主要诗人包括何其芳、卞之琳、林庚、胡乔木、袁水拍、臧克家、邹绛、屠岸、公木、丁芒等,但这一时期无有影响的新格律诗专业刊物。从1976年到2004年可称为“爆发期”,这一时期新诗格律思想在沉寂近半个世纪后爆发,出现程文的“完全限步说”,黄淮的“自律体”与“共律体” 泛格律思想,万龙生的“三分法”,孙则鸣“程式化音步”和“音步对称原理”等新诗格律观等,老一辈新诗格律探索者焕发青春,新一代新诗格律探索者不断涌现,公木、臧克家、贺敬之、屠岸、黄淮、丁国成、纪鹏、汪国真、刘章、思宇、丁芒、许霆、丁鲁、邹绛、万龙生、孙则鸣、程文、李忠利、潘颂德、周仲器、周渡、鲁德俊、骆寒超等成为卓有建树和颇具影响的诗人或诗歌理论家,这一时期以黄淮等1994年发起的北京“雅园诗会” 并主办刊物《现代格律诗坛》影响较大。这些理论对新诗格律建设有较大的促进,但还没有真正形成统一的、具象化的新诗格律规范。2005年“格律体新诗”的诞生标志着新诗格律诗体形式走上“基本成型期”,以“程式化音步”和“音步对称”为基础的格律体新诗规范基本建立,自然地实现了诗体外在形式的“三分法”,得到了一大批诗人的创作实践。从此,新诗格律创作具象化,有规可循,不再莫陵两可。紧接着从以音步对称为基础,发展为在强调“音步对称”的同时兼顾“大顿对位对称”,进一步完善了新诗格律规范。其理论的主要奠定者为孙则鸣和万龙生先生,并依托“两网两刊”,即东方诗风网与《东方诗风》杂志和中国格律体新诗网与《格律体新诗》杂志,积聚大批老中青三结合的诗人群体。这一群体的老中青主要诗人有万龙生、王端诚、孙则鸣、程文、沈用大、黄中模、张先锋、王世忠、齐云、严希、余小曲、马德荣、宋煜姝、刘年、李长空、王明胜、任雨玲、张斌(珂雪石)、方红辉、徐泽兰、汤云屏、张斌(思无邪)、赵青山、龙光复、尹国民、周琪、段永、孙友芳、刘志强、简云斌、蔡友缘、葛勇、朱华杰、迟海波、李太伯、杨恒学、林连荣、张梦辉、梁志刚、颜志忠、刘鹏、邓荣森、冯明纪、谭文华、刘万辉、李治国、刘君阳、刘荣魁、刘善良、龙舌兰、刘志强、孙健程、黄东、谭宁君、谭朝春、汪光房、袁江、付显龙、张茹兰、彭三县、申洪洲、吴雨、吴怀中、黄必全、李征、刘贵宝、邓子佚、胡国鹏、王九大、包文学、聂俊忠、贾慧芳、陶芗、武廷霞、陈静、陈和平、陈明中、李秀英、李文君、汪常、蔡德茹、杜红、孙小轶、马世成、付志立、西铁、代古成、陈志军、周炜才、汪洪亮、汪德国、袁晓、孙焱、杨丽芳、成立、彭右平等上百人(作品数量较少或虽创作出符合格律体新诗规范但不认同是按规范创作的不在此列)。他们都能遵循统一的格律体新诗规范创作,新诗格律探索不再各自为阵。 二、新诗格律观的再认识 1、从闻一多提出《诗的格律》到“雅园诗会”,新诗格律思想缺少实质性变化。 闻一多在《诗的格律》中就明确提出了“节的匀称和句的均齐”,并且是通过“音尺”来得以实现的,但如何划分音尺并使其具有可操作性没有具体谈及。闻一多新格律思想已着手对新诗格律的“具象化”初探,但还不明确与完善。到“雅园诗会”提出现代汉语格律诗应当具有“鲜明和谐的节奏,自然有序的韵式”的特征作为标尺,这依然没有指明怎么才能具体做到的问题。不难看出,这依然停留在“抽象化”阶段,抽象化的东西自然不能作为标尺,与闻一多“节的匀称和句的均齐”没有本质区别,以此为标尺,实质是没有标尺。在诗歌格律构建中,撇开了“音尺”或“音步”,只能是凭感觉认知节奏的“鲜明和谐”。但是,“雅园诗会”提出的三种不同的格律诗观确是有意义的。即,泛格律观、严格律诗观和准格律观。三种格律观拓展了新诗格律发展思路,三种格律观也都能体现“鲜明和谐的节奏,自然有序的韵式”的特征,但都没有实现的“具象化”标尺。表面看是“无限可操作性”,实质是无明确的操作性。事实上,古典诗词也同样具有“鲜明和谐的节奏,自然有序的韵式”特征,却不是创作的标尺。而“雅园诗会”提出多元、包容的思想则是推动新诗格律发展的一大贡献。 2、新诗格律探索中出现的“自律体”与“共律体”是新诗格律观念,而不是诗体体裁形式。黄淮先生是“雅园诗会”后“泛格律观”的坚定而最成功的实践者之一,他把“自律体”与“共律体”均归结为“律随情移;体缘律立”,实际上是自我创作的格律思想,依然是“抽象化”的诗歌格律观。在诗歌中,诗歌格律关系一旦形成,就是“共律”问题,“共律”不是一种诗歌体式,是共同遵守的格律要素与规范。而“自律”更不是一种格律体式,是自觉地按照“共律”行事。当格律体新诗规范确立,这个规范就是共律,诗人们能够自觉的依照规范创作,并成为自觉的自律行为。 3、格律体新诗对新诗格律建设实质性的突破。 格律体新诗通过“程式化音步”和“音步对称原理”建立起了以音步对称为基础的“三分法”新诗格律规范。这些规范主要包括:一、程式化音步。规定,音步以二字步和三字步为基础,一字音步只允许在句首和句末出现;四字以上的词组或助词、介词结构短语,原则上可以合理拆分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音步,但允许对位对称时的特殊存在。以此创作诗歌,自然地呈现出整齐体、参差体和复合体的三分法。这是对闻一多“音尺”论的进一步具象化规范。二、押韵具有规律性。具体表现为每行押韵、隔行押韵、跳行押韵(间隔相同行数)、节转韵(多节诗歌的各节韵可不同)等规律,且节末一定在韵上。这是公认的用韵规律。三、平仄规定。现阶段不强求平仄,但提倡各诗行自觉应用音步的平仄间隔,尽量避免全平全仄诗行。这是提出的新的思考。四、提倡大顿对位对称。格律体新诗在构建诗节时,提倡以音步对称为基础的大顿对位对称。即同一节诗中,音步对称诗行的大顿也对位对称。提倡而非强求。这是新的发展。格律体新诗通过这些规范,使新诗格律标尺不再抽象化,新诗格律建设获得了实质性的发展。这些规范包含前所未有的具体成果,并获得了一大批诗人的创作实践,呈现出了一批较为优秀的作品。当然,这些规范只是现阶段一定范围内实践认同的规范,内部尚有细化的格律关系需要进一步探索完善。 4、押韵的“自由体”。 这是一种只讲规律用韵而不考虑音步节奏对称的诗体形式,这种形式存在于大量诗人有意或无意的创作实践中。现阶段出现了各种各样的称呼,比如,半格律体、准格律体、有韵自由体、韵律体、自律体等。前两种称呼较为普遍,但缺乏科学性;称有韵自由体,但一部分人认为它应该归类为格律体的一种形式;称韵律体,而格律体可这样称,更不准确;中国格律体新诗网曾定名为独立于格律体新诗与自由体新诗之外的“自律体”,也引起争议。前不久,我们通过中国格律体新诗网发起对这一诗体形式定位的讨论,近二十位诗人参与其中,综合大家的意见和建议,认为把这类诗体统一为“韵式新诗”有其可取之处,至少对进一步完善格律体新诗规范有益。这样,只符合押韵这一个单一规律的有韵自由诗作为韵式体新诗是能合理理解的。我们大多认同“格律体”中不存在“自律体”问题,有的只是对“共律”的自觉行为,即自律。 “韵式体”一旦建立,同样存在“自律”与“共律”的问题,同样是诗人对其“共律”的自觉行为,即自律。这个“共律”就是押韵的规律,就其这种形式本身来说具有“单一性”与“排他性”,而且对应于“格律体”来说,其“音步节奏不对称性”具有明显的“排他性”,将“韵式体”定位于这种特定的诗体形式不存在普遍性的歧义,并为规范诗体形式提供了新的依据。 5、新诗格律到什么程度为止。 历代诗歌,不论国内国外,只要是格律体诗都有其自身的格律要素形成的共性认识,也可称为共有的“格律要素”。中国古典诗歌,自《诗经》以来,不少人认同近体诗产生后的律绝、词曲属于格律体诗,近体诗之前属于自由诗,也有认为中国古典诗词都应该是格律体诗的。事实上,只要加以比较就不难看出,中国古典诗词大都符合“用韵的规律性和音步节奏的对称性”特征,这些特征可以说完全是格律特征,否则他们也可以不顾这些特征随意制造诗歌形式,可他们基本没有那样做。其中近体律绝、词曲主要是增加了语音平仄系统的格律关系,格律化程度更完善,并被后来诗人接受而延续千年至今。因而,我们可以说新诗的格律问题同样存在格律化程度问题,我们为其建立的格律规范只要已经被大家广泛的接受,就是其阶段性的可行性格律规范,并在发展中增添完善大家认同的新的格律要素。 三、现阶段新诗格律探索结论 (一)、闻一多开创的新诗格律理论构建诗体形式的核心是“节的匀称和句的均齐”,构建的标尺是“音尺”,但没有“具象化”的可操作规范。
(二)、闻一多之后直至“格律体新诗”规范诞生前对新诗格律的探索都力图继承与发展完善,但都没有充分实现“具象化”的格律规范,止步于“泛律观”和局部格律要素的“具象化”探索。
(三)、新世纪之初“格律体新诗”规范的诞生,新诗格律诗体形式在继承中获得新的更为全面的发展与完善,具体表现为以下几方面。
1、是对闻一多“节的匀称和句的均齐”的继承,是自然地呈现为和谐有序。
2、格律体新诗“程式化音步规范”和构建诗体形式的“音步对称原理”是对闻一多“音尺”论的切实发展与完善,解决了新诗格律建设中长期莫棱两可的问题,诗体外在形式自然地呈现为整齐体、参差体和整齐诗节与参差诗节组合构成的复合体“三分法”,并以“三分法”进一步实现外在形式的具象化。
3、以音步对称为基础的“大顿对位对称”论,是对格律体新诗的进一步自我发展。
(四)、格律体新诗在实践中发展,“格律”要素需要在实践中继续自我完善并最终形成更为广泛的自律行为。
参考文献:
《诗的格律》(闻一多,1926年5月13日《晨报》副刊) 《关于现代格律诗》(何其芳,作家出版社《关于读诗与写诗》54年版) 《汉语新诗格律概论》(孙则鸣,中国文化出版社《新世纪格律体新诗选》,2005年12月版) 《何其芳现代格律诗论三个要点的评析》(陈本益,《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年12期) 《中国现代诗体论》(吕进主编,重庆出版社,2007年1月版) 《格律体新诗论纲》(万龙生,名家出版社《2006格律体新诗选》,2007年3月版) 《格律诗的“自律”与“共律”》(黄淮、周仲器,《江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3期) 《百年中国现代诗体流变综论》(许霆,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年4月版) 《中国格律体新诗简史》(沈用大,2009年10月,东方诗风网站) 《汉语新诗格律学》(程文、程雪峰,雅园出版公司,2000年12月版) 《中国新格律诗论》(周仲器、周渡,雅园出版公司,2010年5月版) 《中国新诗格律问题》(丁鲁,昆仑出版社,2010年6月版) 《汉语音节体新诗法度简论》(孙则鸣,中国格律体新诗网,2012年修订稿)
《韵式新诗概论》(晓曲,中国格律体新诗网,2012年修订稿) 2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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