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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孙逐明

驳建筑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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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2-13 17:18:14 | 显示全部楼层
多本语言学概论明明白白指出,文字与语言没有必然联系,这在语言学界已经成了定论。‘’


先生一句话就能否语法学的定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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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13 17:23:4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说汉字不可能改成拼音,怎么就冒犯了什么“定论”!?
谁胆敢把汉字改为拼音文字试试!不冒天下之大不韪才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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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2-13 17:35:04 | 显示全部楼层
嘻嘻,文字与语言没有必然联系,这是语言学界的定论。

只要没有人反对这一点,我的目的已经达到。其余无谓的辩论,我没有精力应付了。

要是有人反对文字与语言没有必然联系,我再来参与辩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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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2-13 17:54:48 | 显示全部楼层
  世界上最主要的语种的诗歌的音节都是对称的。

  无论是方块字也好,拼音文字也好,都可以排列成所谓的“建筑美”。

  那些富于听觉节奏美的英诗俄诗法诗,它们同样也有能力营造“建筑美”,可他们不这么作,却通通不提什么建筑美,唯独咱们缺乏听觉节奏美的汉语新诗,对所谓建筑美甘之如饴,大提特提,难道不值得大家深思吗?


  音步对称论的齐言诗缺乏节奏美我已经有过论述了,正在撰文讨论参差对称式特别是“基准诗节”之弊。不日可以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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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14 15:25:35 | 显示全部楼层
有趣,发现此文的标题可以读为——

《驳“建筑美” 》 之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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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14 15:27:3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是说已经几千岁的汉字已经不可能改变成拼音文字了!文字俱在,清清楚楚。
其他文字关我甚事?
再加一句——
什么“定论”又与我何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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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2-14 15:52:30 | 显示全部楼层
诗酒自娱 发表于 2016-12-14 15:27
我是说已经几千岁的汉字已经不可能改变成拼音文字了!文字俱在,清清楚楚。
其他文字关我甚事?
再加一句 ...

嘻嘻,语言学概论指出,文字与语音没有必然联系,这是全称判断,指所有民族的文字都与语音没有必然联系,当然包括了汉字。不致于连"全称判断"都不知道吧?

我并不想说服每一个人。我只要那些願意听真话的朋友明白也就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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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14 16:14:42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致于连"全称判断"都不知道吧?
——嘿嘿,我就最喜欢随便使用这个好东西:轻而易举,打倒论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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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14 16:18:34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管文字与语音有没有必然联系,汉语就偏偏爱上了方块的汉字,永远也不分离!
谁能够拆散这对鸳鸯呢!任是王母娘娘也不行!
那么,格律体汉诗形成的建筑美就永远是客观的存在,任谁也无可奈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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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1-3 06:01:09 | 显示全部楼层
  《论闻一多“三美论”的功与过》部分章节:

  二、以眼代耳的“建筑美”

  闻一多的“三美论”即音乐美、建筑美和绘画美。三美论中的“建筑美”和“绘画美”是很成问题的。
  “绘画美”根本不属于诗歌格律范畴。即便是最推崇闻一多三美论的万龙生在其长文《闻一多:格律体新诗之父》里也承认:“只是‘绘画’虽为诗所具有,且前人就有‘诗中有画’之说,但是绘画美并非为诗所独具,所以不宜列为一种诗美也。特此辨析,以免被误为无视闻氏的著名观点。”[4]
  “建筑美”同样也不属于诗歌格律范畴。“建筑美”是指齐言诗的方正矩形文字构形以及长短句里段与段落之间的方正文字对称构形,前者如《死水》,后者如《忘掉她》、《我要回来》。我们可以从四个方面论证它不属于诗歌格律范畴。
  第一、闻一多把依赖汉字方正形态才得以实现的建筑美看成是诗歌格律的“本质特征”〔即闻一多所说的“原质”〕,是一个违背语言学基本常识的误读。《语言学概论》指出:“语言的特点制约着文字的特点,这只是从文字自发起源的角度说的。从现代制定文字的角度看,文字和语言是不同的,用什么文字体系去记录语言,在一定程度上和语言的结构虽有一定的关系,但并没有必然的联系。不同的语言可以采用相同的文字形式,比如英语、法语、德语、西班牙语等都是采用了拉丁字母。同一种语言也可以采用不同的文字系统,南斯拉夫的塞尔维亚文字有拉丁字母和斯拉夫字母两种拼写法,韩语、越南语曾经采用过汉字的书写体系,后来都实现了拼音化。”[5]同理,从理论上讲,汉语同样也可以采用拼音文字记录语音的,曾经也有许多学者试图采用拼音化汉字,后来之所以未能成功,只不过是因为意音体系的方块字更适合汉语语言的特点,而拼音文字就不那么方便而已。显而易见,如果采用拼音文字,汉语格律诗的“建筑美”就不复存在。正如毛翰所说:“将诗的格律分为视觉和听觉两个方面是很困难的,因为二者息息相关。所谓‘建筑的美’,究其本质,与‘音乐的美’一样,都是属于听觉的。诗意的载体是语言,语言属于听觉,而文字是记录语言的符号,当然也从属于听觉。这就像音乐属于听觉,记录音乐的简谱、五线谱也从属于听觉一样。”[6]五线谱就有明显的“图案美”,我们就绝不会把五线谱的“图案美”看成是音乐的本质属性;诗歌的文字建筑美与音乐的五线谱图案美,没有任何本质的区别。  
  第二、节的匀称以及句的均齐所造成的文字视觉造型美,完全是听觉音节对称的衍生物。闻一多自己说就得很清楚:“但是没有格式,也就没有节的匀称,没有音尺,也就没有句的均齐”[1]。换言之,只要有了听觉的音节美就必定有视觉文字的建筑美,正如只要是人就必定在光照之下有影子,决不可能说影子就是人的本质特征。可见字形的视觉美并非诗歌格律的本质属性。
  第三、有没有格律功能是识别格律要素的试金石。除了“图形诗”之外,视觉建筑美根本没有格律功能;单纯依赖音节的对称就可以形成诗歌格律,而单纯根据“建筑美”是根本不可能形成诗歌格律的,由此可证建筑美根本不是诗歌格律的要素。
  正因为如此,卞之琳旗帜鲜明地指出,格律诗完全属于“听觉的艺术”,批评闻一的绘画美和建筑美之说是“混淆了文艺的基本范畴,听觉艺术与视觉艺术的根本区分。”[7]
  当然,从客观现象上看,格律体诗歌的文字造型的确有一定程度的视觉美,这是不容否认的客观事实;但因建筑美根本不是格律的本质属性,完全可以对它置之不理。不理睬它,建筑美也绝不会因此而消失;重视建筑美,也丝毫无助诗歌格律的实现。
  “建筑美”的弊端,不仅仅在于“混淆了文艺的基本范畴,听觉艺术与视觉艺术的根本区分”,更大的副作用是它直接或间接地导致了“以眼代耳”的错误研究方法,很多错误格律理论的产生,就是“以眼代耳”所致。对此,后面我们将有更具体的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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