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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诗音步的划分问题 ——重读朱光潜《诗学》(二) 如前所说,《诗学》一个很重要的成就是令人信服地厘清了诗与散文的关系,解决了诗学上一大难题,答曰“诗是有音律的纯文学”。那么接下来的问题是,赖以与散文划清界限的音律是什么?朱先生说是节奏与声韵。 一 让我们先看节奏吧。什么是节奏?朱先生答曰: ——是宇宙中自然现象的一个基本原则。生于同异相承续,相错综,相呼应。而艺术返照自然,节奏是一切艺术的灵魂。 ——在生灵方面,节奏是一种自然需要。生理的节奏包括各种器官的技能如呼吸、循环等等,这种生理的节奏又引起心理的节奏,就是精力的盈亏与注意力的张弛。 如此说来,节奏便创作“主观的”与“客观的”两种,二者又互相影响,在心中产生印象,而诗与音乐的节奏就是这种心物交感的结果。 那么,诗的节奏与音乐的节奏有什么联系,又有什么却有别呢?朱先生这样分析: “诗是一种音乐,也是一种语言。”音乐只有纯形式的节奏,没有语言的节奏;而诗则二者兼而有之。 语言的节奏是怎么回事呢?它是由三种影响合成的:呼吸的长度即生理的限制,理解的影响,与夫情感的影响。语言的节奏与音乐的节奏同中有异,相适应有可能相矛盾。概而言之,诗的节奏具有双重性。明白了这一点,我们便可以很方便地从节奏上区分诗与散文的异同:散文只有语言的节奏,而诗则兼有音乐的节奏。 二 诗赖以形成节奏的因素是音尺、音组、音步或音顿。不必讳言,这些概念多是从国外引进的。但是它们所表示的意义或内容在中国古代诗歌中却是确确实实的存在。所谓音尺、音组、音步(以下迳称“音步”)都是由一个个音节(即汉字)组成的表示长度的最小节奏单位(行与节则是更大的单位),大部分是由2-3个音节组成;而音顿则是指朗读(或默诵)诗歌时音步之后的或长或短的“顿歇”。 诗所具备的音乐与语言的节奏在多数时候是一致的,但有的时候也会发生龃龉。这时候怎么办呢?朱先生以中国古诗为例进行分析,认为:中国诗一句常分若干“逗”(或“顿”),逗有表示节奏的功用,在习惯上逗的位置是有一定的。读到逗处声音应该略微提高或延长,这样就产生了节奏。而这节奏大多是音乐的而不是语言的。他举了两个很有典型意义和说服力的例子,一诗一词:杜甫的“永夜角声悲自语,中天月色好谁看。”按照语言的节奏应该这样停顿:永夜-角声悲-自语,中天-月色好-谁看。但是按照七言古诗的读法却是划分为前四字与后三字两个部分,读为:永夜角声-悲自语,中天月色-好谁看。而辛弃疾的《沁园春》用对话体,就更有意思了,若按自然的语言节奏,“杯汝前来”理应读为“杯,汝前来!”“汝说刘伶古今达者”理应读为“汝说:刘伶古今达者。”但是按照词律,就必须读为“杯汝-前来”和“汝说刘伶-古今达者”。否则词就非词而成为散文了。 朱先生没有提出“程式化音步”(或曰“形式化音步”)的概念,但是实际上这在里已经运用了这个原理,证明它的切切实实的存在。 三 关于中国古代诗歌音步的划分,朱先生做出了论述:“就一般哼旧诗的方法看,音乐的节奏较重于语言的节奏,性质极不相近而形式相同的诗往往读成同样的调子。”具体说,五言句常分两逗,落在第二字与第五字,有时第四字亦稍顿;七言句通常分为三逗,落在第二字、第四字与第七字,有时第七字亦稍顿。这样分析,林庚提出的“半逗律”已经呼之欲出了。这与研究新诗格律所谈的“大顿”实质上也毫无二致。 在这个问题上,我们不妨看看其他理论家是怎么论述的。 何其芳把上文的“有时”视为常态。在经典文献《关于现代格律诗》中他就这样给古诗分顿:五言句如“人生-不相-见,动如-参与-商”;七言句如“浔阳-江头-夜送-客,枫叶-荻花-秋瑟-瑟”。还说:“凡是有过读旧诗经验的人都是这样的,把五言诗的一句读为三顿,把七言诗的一句读为四顿。”有时为了音节上的必要,也可以不管意义上是否可以分开。举的例子就是“秋瑟-瑟”,“举杯-欲饮-无管-弦”、“帘外-雨潺-潺”。 陈本益的《汉语诗歌的节奏》是一本不可多得的专著,学术价值很高。他在分析三言诗句的节奏时认为意义节奏应该服从语言节奏,与何其芳如出一辙(五、七言自不待言)。如《秦世瑶》:“秦始皇,何强梁!开吾户,据吾床。”即使意义节奏形式是“一二”,或不应分割的“三”(如人名、地名),也会形式化地读为“二一”。意义节奏与形式节奏矛盾的五、七言诗例他也举了上文杜甫的名句。其他例句有:“青青-河畔-草,绵绵-思远-道。”似乎活生生把“远道”拆开,而把“思”、“远”生拉活扯强行捆绑在一起;“谁念-北楼-上,临风-思谢-公”亦复如是。这在有些人看来简直是匪夷所思吧? 更有甚者,是全句的意义节奏必须服从形式化的音乐节奏,如李颀《篱笋》中的一联,其意义节奏是“色-因林-向背,行-逐地-高卑。”却不能这样去读,而只能读为“色因-林向-背,行逐-地高-卑。”五言句是不能如词中那样在句首使用“领字”的。“1-2-2”节奏的五字句是不能在五言诗中出现的。 总之,古诗的三、五、七言诗句的音步划分应该分别是二一、二三、四三,五、七言再细分为二-二一、二二-二一。语言意义与音乐意义如果发生矛盾,则前者应该服从后者。这是为了体现诗的特性,保证诗之为诗的必要的形式化处理。 关于古诗(不含词曲)的节奏,在 “句”的层面上,应该怎么处理意义节奏与意义节奏的关系,应该明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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